社會大眾對於辦理登記結婚時,證人是否一同到戶政機關登記有些迷思,以下Q&A內容將為大家解答。
Q:結婚登記時,證人需要一起去戶政機關登記嗎?
A:雖然民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參見民法第982條),前面也提醒大家,留意證人必須符合資格、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並且願意負證明的責任。但是這兩位證人,只要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並不需要陪同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及所需證件等,請參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結婚登記的說明,在下列網址:
http://www.ris.gov.tw/zh_TW/383
一、案情簡述:
小軍結婚兩年,現有身孕,小軍與丈夫關係不和睦,認為雙方無法溝通
,故想要結束婚姻。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證人之一為丈夫的朋友,但該朋友之簽章,為丈夫所偽簽。
二、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1. Q:請問小軍的婚姻是有效的嗎?
A:證人未表明知悉雙方當事人之結婚真意,故婚姻是無效的。建議小軍先蒐證,比如筆跡的比對,以及與該證人談話錄音,再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2. Q:婚姻無效,但身分證上、戶口名簿、媽媽手冊上的配偶,都是丈夫,該怎麼辦?
A:法律上確認婚姻無效之後,雙方即自始不存在婚姻關係,其他都只是形式問題。
3. Q:婚姻無效之後,丈夫是否還可以爭取孩子?
A:婚姻自始無效,孩子為非婚生子女,但若有撫育事實,丈夫視為認領。
文字編輯: 古軍、朱珮鈞
「認領」非婚生子女,是生父本人行使的身分行為,只要本人具備意思能力,並不需要其配偶或任何家人的同意,才可以認領。因為,認領制度所著重的是生父與其子女自然血緣關係的連繫,所以對於與子女沒有血緣關係的配偶,法律上沒有制定須經其同意後始得認領的要件。
婚姻關係中生下的子女,如果自其出生回溯第181至302天內,有婚姻關係,則受婚生的推定,為當時婚姻的配偶,即推定為其法律上之生父。但如果實際上並非有血緣關係,則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這位之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須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的「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過去「監護權」在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身心的健全發展、培養倫理道德以及教育的義務。後來民法修正,為與下列二者加以區別:1.非父母卻行使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或財產照護責任的人,以及2.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受到監護之宣告,故修正用語,將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等為親之權利義務與責任,明訂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取代「監護權」用語。
※由於許多民眾仍對於這個新穎又較長的語詞,一時難以明瞭意思,故本冊內中仍沿用較為人所理解之用語以作說明。
原則上,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在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問題的。但依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父母離婚時之相關規定。當然,若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就另當別論了。
到子女監護,很多女性最擔憂的不外乎就是:
我先生比較有錢,那法官會不會判給他監護權?
我的小孩跟他姓,法官一定會判給我先生嗎?
我沒房子、車子,小孩一定會判給我先生!
倘若監護權判給了他,我是不是就再也看不到小孩了?
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判決誰擁有監護權,不是根據誰的財力雄厚,誰的學經歷豐富,或者冠上誰的姓氏。法官會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判決,因此,夫妻雙方於其他離婚條件已經談妥,只剩下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時,並不需要為了監護權問題,而繼續消耗時間與精力在一段不快樂的婚姻裡。
建議雙方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當然,如果雙方在離婚前,監護權的歸屬已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只要在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清楚即可。
父或母其中一方雖然沒有取得監護權,但是其與未成年子女間的血親關係是不會因此而改變的,故民法第1114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此外,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上也特別明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使有一方最後未獲得子女的監護權,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繼續存在,仍需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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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案主約33歲,夫妻已在談離婚,但夫方已將小孩帶去公婆家,雙方就小孩監護問題無共識。夫已向法院訴離,案主擔心孩子的探視及未來親權(監護)方面的問題。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Q:夫方親人介入兩人的離婚及小孩監護問題,想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A:案主擔心監護問題,但在離婚監護未判定前,案主可向法院聲請探視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以免在調解、訴訟冗長的時間無法與子女有正常的互動交往。
另告知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均有扶養之義務。
有關聲請與子女會面交往訴狀如何寫,可洽地方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
案例整理:金亞柔、陳宣羽、陳文蘂
法官可能會依據下列情形來判斷監護權歸屬誰才會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監護,也可以約定由雙方監護。如果夫妻離婚後彼此仍理性而友善對待,且雙方都以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約定由雙方監護,亦無不可。但若不是這種狀況,就必須考慮共同監護的後遺症。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無論簽署任何關於小孩的文件,都必須雙方簽名同意才可,任何的決定也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萬一有一方長期出國工作、故意讓另一方找不到,或者惡意不願意配合簽名,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造成實質上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困擾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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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個案準備離婚,但因為小孩監護權部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個案認為小孩由自己監護較佳,因為先生有詐欺的官司,但尚未有結果,並且於協議時有恐嚇的傾向,所以想向法院申請調解或判決離婚,並且能取得小孩監護權。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Q: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如何證明對方不適合照顧小孩?
A:爭取監護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如沒有監護則探視。將先生恐嚇的行為進行錄音,於判決時可作為證據。
Q:如何向法院申請調解或判決離婚?
A:建議先進行蒐證,如果進入調解或訴訟則較難蒐證。如需向法院申請,可直接進入法院詢問志工或家事服務中心等等。
案例整理:金亞柔、陳宣羽、陳文蘂
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例如:家暴),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若要提出改定監護權,則需要多多收集他方不適任或無法行使監護權的證據,千萬不可任意將孩子帶走,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