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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首先要做的就是撥打110或113報案,同時一定要記住保留證物,例如破損的衣物等。

(緊急情況下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幫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其次要記住被家暴後立刻到醫院驗傷,可以先用手機拍照取證,並且要取得驗傷單。

蒐集完證據後可以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提出訴訟,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如果你和伴侶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你們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夫妻所使用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詳細內容如下:

財產種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財產所有權

1.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2.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1. 婚前財產:各自為之

2. 婚後財產:各自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1. 婚前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婚後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PS.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如: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在離婚時分配一半給夫,對妻即顯然不公平),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是,下列財產不列入分配: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不需要,調解的最終目的是要達成雙方的共識,而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處心積慮證明或指責對方有何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目標即可,如此一來,可避免已經撕裂的關係日趨嚴重。

  可以,如果你的配偶不同意離婚,你可以依據《民法》中裁判離婚的原因之一「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我們通稱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請求裁判離婚。

在調解時,請務必記住調解委員的名字,如果你受到壓迫或不舒服時,可詳實記錄當時狀況,然後提出變更調委的要求。但各個法院處理不一樣,有時會需要你同意兩名同時換,才可以換。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下所示:

 

比較項目

一般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財產種類

1. 共同財產: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夫的西裝、妻的鑽戒。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小提琴家演奏用的小提琴。

C. 夫或妻所受贈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例如:岳父母贈與女兒不動產,並聲明該不動產是女兒的特有財產。

1. 勞力所得財產:其內容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包含在內。

2. 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此部分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財產所有權

1. 共同財產:共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共有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所有

財產管理權

1.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管理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管理

財產管理費用負擔

1.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1. 勞力所得財產:由夫妻雙方的勞力所得共同負擔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負擔

財產處分權

1.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1. 勞力所得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處分

債務清償責任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例如】:夫婚前及婚後共計負債80萬元。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是20萬元,而夫另外有30萬元的特有財產、妻有70萬元的特有財產。則夫的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20萬元以及夫的特有財產30萬元,總共50萬元來清償。雖然還有30萬元債務不足清償,但妻並不需要拿出其特有財產70萬元來替夫清償其債務。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勞力所得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是如果符合下列的情形,也可以由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一、由夫妻的一方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這時候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判來宣告。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債權人對於夫妻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獲得清償時。

 已經101年12月26日公布修法刪除(原1011)

三、當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約定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形下,並不需要向法院聲請,也不需要透過法院宣告,而是自然而然發生的效果。

 

 à已經101年12月26日公布修法刪除(原1009)

保護令可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為核發起兩年並且不限制聲請次數。保護令的種類目前有13款。依程序不同,主要有三種類別:緊急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暫時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通常保護令(第一款~第十三款)。性質上,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為通常保護令的「過渡期」。緊急保護令在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通報後,4小時內透過法院審酌後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聲請方式是自行聲請。現實中,拿到暫時保護令時間平均21天;通常保護令則會到1個月,很難提供即時保護。再者,法院的保護令核發標準不一,並不能期待聲請後一定能取得保護令。

大家都中了好萊塢電影的毒,以為離婚就能要的到贍養費,這真是誤會大了。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要看清楚喔!想拿到贍養費可是有一個重要條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工作能力,也有積蓄可以養活自己的情況底下,你是不容易要得到贍養費的(自己賺可能比較快!)。就算法官判定對方得支付你贍養費,也不是說你希望拿到多少就能拿到多少,還是得按照你們雙方的資歷背景來決定,千萬別去問你的律師能拿的到多少,因為律師也無法預測啊!

夫妻財產制該如何約定呢?能不能口頭說一說就好?需不需找個證人簽名蓋章?答案:都不是!約定夫妻財產必須進行兩個重要步驟: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即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

但是,要注意一件事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保護令內有的保護項目為以下13點,法官可以特定幾點核發:

  1. 禁止家庭暴力: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如雙方有小孩通常不會設定禁止通話或通信。
  3. 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4. 遠離場所:必須遠離你經常出入之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5. 物品使用: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例如鋼琴老師的鋼琴為工作上必須品,可列為其中項目。
  6. 暫訂監護: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7. 暫訂探視: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法。
    (6-7款為暫時,後續如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8.  給付租金、撫養: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9.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給付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13. 其他

以上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的款項選擇會因被害人安全評估、各法院審理結果、證據強弱、需求款項等等有所不同。實務上比較常運用到的是第一款禁止施暴令與第二款禁止接觸令。實務上若提出第三款遷出令,又房屋在施暴者名下,可能會造成受暴者自己離開原本住處的窘境。其他保護令內容雖然多元但適用機會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