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做的就是撥打110或113報案,同時一定要記住保留證物,例如破損的衣物等。

(緊急情況下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幫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其次要記住被家暴後立刻到醫院驗傷,可以先用手機拍照取證,並且要取得驗傷單。

蒐集完證據後可以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提出訴訟,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可以,如果你的配偶不同意離婚,你可以依據《民法》中裁判離婚的原因之一「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我們通稱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請求裁判離婚。

保護令可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為核發起兩年並且不限制聲請次數。保護令的種類目前有13款。依程序不同,主要有三種類別:緊急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暫時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通常保護令(第一款~第十三款)。性質上,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為通常保護令的「過渡期」。緊急保護令在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通報後,4小時內透過法院審酌後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聲請方式是自行聲請。現實中,拿到暫時保護令時間平均21天;通常保護令則會到1個月,很難提供即時保護。再者,法院的保護令核發標準不一,並不能期待聲請後一定能取得保護令。

保護令內有的保護項目為以下13點,法官可以特定幾點核發:

  1. 禁止家庭暴力: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如雙方有小孩通常不會設定禁止通話或通信。
  3. 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4. 遠離場所:必須遠離你經常出入之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5. 物品使用: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例如鋼琴老師的鋼琴為工作上必須品,可列為其中項目。
  6. 暫訂監護: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7. 暫訂探視: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法。
    (6-7款為暫時,後續如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8.  給付租金、撫養: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9.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給付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13. 其他

以上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的款項選擇會因被害人安全評估、各法院審理結果、證據強弱、需求款項等等有所不同。實務上比較常運用到的是第一款禁止施暴令與第二款禁止接觸令。實務上若提出第三款遷出令,又房屋在施暴者名下,可能會造成受暴者自己離開原本住處的窘境。其他保護令內容雖然多元但適用機會不多。

  不會,根據我國《民法》親屬編中規定,夫妻離婚採用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平均分配財產。雖然法官不會因為家暴而判給你更多財產,但你可以請求醫療費用的損失及撫慰金。

  不一定,依據《民法》中監護人之選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考量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以及其他一切情況。因此你受家暴的事實也會被納入考量。

官方資源有113之外,也可至各地區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有提供婚姻暴力、兒少保護、性侵害與其他家庭暴力案件協助。以台北市為例,委外單位有現代婦女基金會(大安、文山)、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內湖、中山、南港)、婦女救援基金會(士林、北投)、YWCA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中正、萬華、松山)予以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