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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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對於辦理登記結婚時,證人是否一同到戶政機關登記有些迷思,以下Q&A內容將為大家解答。

Q:結婚登記時,證人需要一起去戶政機關登記嗎?

A:雖然民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參見民法第982條),前面也提醒大家,留意證人必須符合資格、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並且願意負證明的責任。但是這兩位證人,只要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並不需要陪同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及所需證件等,請參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結婚登記的說明,在下列網址:

http://www.ris.gov.tw/zh_TW/383

一、案情簡述:

小軍結婚兩年,現有身孕,小軍與丈夫關係不和睦,認為雙方無法溝通

,故想要結束婚姻。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證人之一為丈夫的朋友,但該朋友之簽章,為丈夫所偽簽。

二、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1. Q:請問小軍的婚姻是有效的嗎?

A:證人未表明知悉雙方當事人之結婚真意,故婚姻是無效的。建議小軍先蒐證,比如筆跡的比對,以及與該證人談話錄音,再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2. Q:婚姻無效,但身分證上、戶口名簿、媽媽手冊上的配偶,都是丈夫,該怎麼辦?

A:法律上確認婚姻無效之後,雙方即自始不存在婚姻關係,其他都只是形式問題。

3. Q:婚姻無效之後,丈夫是否還可以爭取孩子?

A:婚姻自始無效,孩子為非婚生子女,但若有撫育事實,丈夫視為認領。

文字編輯: 古軍、朱珮鈞

婚約俗稱為「訂婚」,婚約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所產生。訂了婚,並不會發生身分關係的改變,也不得強迫履行。法律並未要求婚約必須訂定書面約定。婚約之要件有:雙方當事人合意,其須滿法定年齡(男滿17歲,女滿15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訂立婚約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

民法在當初立法規定婚約,並沒有訂立得相當完整,因此許多其他要件比照民法對結婚的規定,並且訂立婚約並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果,故即使訂婚後也無法享有與結婚一樣的權利及義務。

一旦訂了婚約,如果有一方不想結,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但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而依民法第977條,依前面所說的情形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並且,也還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婚約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要應負賠償之責。且在受害人並無過失時,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損害。無論基於解除婚約或違約,由此所生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都不可以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另外依民法第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返還贈與物。

所以一旦訂了婚可以不想結婚,因為婚約不能提告強迫履行。但不想結婚會有前述相關損害賠償及禮物返還等問題,相對於勉強結婚,不論作了哪個決定,都請多衡量後果。

現行台灣結婚是採登記婚制。而結婚的要件分為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兩者都要符合即可辦理結婚。形式要件指的是:結婚為要式須符會法定方式,亦即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需要兩個以上(最好已成年)的證人,親身目睹見證雙方都有結婚的意願,而在書面上簽名負證明之責,再由當事人持結婚書面向戶政機關提出登記。常有因為證人未目睹「雙方有結婚意願」遭法院判定雙方結婚不成立。

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有:

  1. 男生須滿18歲,女生須滿16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欲結婚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80條與第981條)。
  2. 須非法律所禁止結婚的親屬(民法第983條)。
  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須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民法第984條)。
  4. 有配偶者不得再結婚,且一人也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民法第985條)。
  5. 須非不能人道(民法第995條)。
  6. 須非無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狀態下所為(民法第996條)。
  7. 須非受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97條)。

但由於現行民法關於形式要件的規定之修改,係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正式施行,在法律修正施行前結婚的當事人,婚姻效力以修法前的要件為準來判定,不適用新法必須要為戶政結婚登記的規定。

故當事人雙方雖然有公證結婚,或舉行了公開儀式婚禮,但沒有依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作成結婚書面、有二位合格的證人見證,並且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的登記,仍然不是法律上有效的婚姻。

雙方當事人於結婚前所作的約定,並於結婚後生效,然而協議僅約束雙方當事人,除雙方當事人外,並不受其所拘束。簽訂之前,請留意以下幾點:

  1. 婚前協議較建議盡可能做成書面的形式,可以減少爭議,若以口頭做成協議雖然也可以,但在日後有糾紛時可能較不易舉出證明。婚前協議也可以透過公證,使得婚前協議有多一重的保障。
  2. 在協議訂立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出於自願,且雙方當事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任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有隱瞞、詐欺或脅迫,或是利用一方不備時,做出不是本人意思的協議。
  3. 協議內容應該是配偶雙方或一方所擁有的財產、或是可以預期取得的財產,例如:薪水、夫或妻現在所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等等,而且協議內容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當然,協議內容必須合理也不能讓人難以執行。例如:如果離婚就要取回聘禮的約定,並不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婚後雙方要從薪水撥款,存於共同帳戶,以做為未來育兒的基金等,這些內容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1. [1] 溫馨小提示: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必須年齡滿20歲或是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而且要心智沒有缺陷、精神狀態良好的人(沒有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亦即指擁有能獨立完成法律行為的能力的人。

 

雖然民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參見民法第982條),前面也提醒大家,留意證人必須符合資格、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並且願意負證明的責任。但是這兩位證人,只要於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並不需要陪同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及所需證件等,請參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結婚登記的說明,在下列網址: http://www.ris.gov.tw/zh_TW/383

兩個本國人在國外結婚,但在台灣未辦登記,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是依當事人的本國法,但當事人在國外依當地的法律,也就是依舉行地法是有效時,也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因此,國內也承認依舉行地而成立的婚姻是有效的。

當事人縱然在國內尚未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的效力在結婚後即發生,因而例如:夫妻同居義務、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或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在沒有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身分上的權利義務仍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障及限制所及。

如前題所述,雖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辦結婚登記,當事人的婚姻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要離婚時,請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因此,當事人在國外結婚雖尚未為戶籍登記,法律上仍為已婚身分,若想在台灣離婚,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本法以戶政登記為要件,當事人必須先為結婚登記,再依民法前述規定之要件,才能為有效的離婚。

至於若想在其他國家離婚,則涉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各有不同規定,應於當地諮詢及確認為妥。

結婚後,配偶間可能於生活中為對方或家裡處理一些事務,例如修理水電用具、代收掛號或包裹等等。所以我國民法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日常家務代理權,是指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務,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他方配偶的權利。因此所產生的費用,只要是日常家務所需,必須夫妻一起分擔,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代理的範圍權限依法,必須以日常生活所必需或經常發生的事務為限,如果超過這個範圍則沒有代理權。實際上替配偶他方決定不動產買賣或簽訂租賃契約出租其名下的房子不屬日常家務代理的行為,故法律也規定若配偶一方有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情況時,法律賦予他方可做出限制。

故在處理事務時,都應注意是否屬日常生活家務範圍,其中一方是否有被限制代理權,以避免產生糾紛。

婚約俗稱為「訂婚」,婚約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所產生。訂了婚,並不會發生身分關係的改變,也不得強迫履行。法律並未要求婚約必須訂定書面約定。婚約之要件有:雙方當事人合意,其須滿法定年齡(男滿17歲,女滿15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訂立婚約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

民法在當初立法規定婚約,並沒有訂立得相當完整,因此許多其他要件比照民法對結婚的規定,並且訂立婚約並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果,故即使訂婚後也無法享有與結婚一樣的權利及義務。

一旦訂了婚約,如果有一方不想結,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但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而依民法第977條,依前面所說的情形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並且,也還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婚約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要應負賠償之責。且在受害人並無過失時,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損害。無論基於解除婚約或違約,由此所生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都不可以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另外依民法第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返還贈與物。

所以一旦訂了婚可以不想結婚,因為婚約不能提告強迫履行。但不想結婚會有前述相關損害賠償及禮物返還等問題,相對於勉強結婚,不論作了哪個決定,都請多衡量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