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流行一句話,「結婚是一件喜事,但不一定是好事」,意指兩人結婚固然是值得開心的事,但如果兩人在沒有經濟基礎、身心不夠成熟的狀況下踏入婚姻,對婚姻這個需要每天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現實生活,和需要智慧、良好溝通的婚姻來說,就不見得是好事。那能不能換句話說,「離婚不是一件喜事,但可以是一件好事」,離婚固然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但若能「好聚好散」,未嘗不是一件好事。雖然要真正落實「好聚好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常落於空談與想像。避免「好聚好散」流於空談的第一步,就是先瞭解你有多少方法可以離開一段不快樂的關係。
「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夫妻雙方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好聚好散即可。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案主長期在大陸工作,與妻女無感情,案妻要離婚。
Q:案主提出問題:離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A:離婚協議書上需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Q:什麼是『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A:『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婚姻雙方當事人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好聚好散即可。
『協議離婚』的要件有三:書面資料、證人、戶政登記。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喔!
所謂書面資料指的是『離婚協議書』。一份清楚詳細的離婚協議書對彼此都是一份保障,可以大大減少離婚後衍伸出來的紛爭。離婚協議書可不是誰有錢,誰就能作主,更不是誰的聲音大,就能脅迫另一方簽下離婚協議書。只要妳/你覺得協議有失公正,絕對有權利選擇不簽,直到雙方能平和協商出兩人都能接受的條件,在為書面協議即可。 by林律綺feat.謝昀潤
「協議離婚」的要件有三:書面資料、證人、戶政登記。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喔!
所謂書面資料,指的就是「離婚協議書」。一份清楚、詳細的離婚協議書對彼此都是一份保障,可以大大減少離婚後衍生出來的紛爭。離婚協議書可不是誰有錢,誰就能作主,更不是誰的聲音大,就能脅迫另一方簽下離婚協議書。只要你覺得協議有失公平,你有絕對的權利選擇不簽,直到雙方能平和協商出兩人都能接受的條件。
不是。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書」上應寫明的協議事項包含:
一、 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若協議不成,建議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不要因為擔心害怕自己得不到兒女的監護權,而遲遲不敢離婚。
二、 子女探視權:
當一方擁有監護權時,另一方即有探視權,協議書上關於如何行使探視權務必謹記三不原則:
(1)不寫「隨時」:探視時間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不讓你探視,這種沒有明確時間限制,根本無從規範。
(2)不寫「隨地」: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例如:兒童福利聯盟),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可以避免大人的戰爭波及到孩子,保障孩子的權利,同時也能提供適時協助、促進親子互動,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倘若填寫「隨地」,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你也很難依法拒絕。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
(3)不寫「都可以」:任何關於探視,寫的越仔細越好,除了時間、地點外,還包括了「接送方式」、「誰來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千萬不要寫「都可以」,若寫了「都可以」,到時很有可能什麼都「不可以」。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
三、子女撫養費之分擔:
許多人會問,到底子女扶養費應該要求多少或應該付多少才算合理?!其實子女撫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並沒有規定一定的金額,只不過協議書上最好清楚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如果對方就子女扶養費,有日後不按期支付的疑慮,可以考量要求一次給付,不要分期給付,以免對方藉故拖延或抵賴,導致子女教養撫育上的困難。
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成年(滿20歲),建議要約定「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交付方式則建議以「匯款」方式為之,如此一來可以保留給付紀錄。若不接受,可透過訴訟來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惕。
四、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有關剩餘財產之分配,詳細解說請參閱「夫妻財產」篇)
五、家中物品分配:
家中所有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無論是沙發、音響、電視…等,欲分配的家中物品寫得越詳細越好,以免到時對方突然出現跟你分馬桶或抽油煙機的情形出現。
六、居住所:
協議書上明訂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何時搬遷?
七、贍養費:
兩願離婚時若一方願意給他方贍養費,可以在協議書上明定。而在判決離婚時,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也可以請求他方給予相當的贍養費。
八、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
*小提醒: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對了!還有別忘記你家的寵物喔!另外,如果需要離婚協議書的範本,歡迎可以和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購買,一式三份,300元,內容都是經過律師研擬過的哦~
確實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人當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法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台灣是一個重家庭、重感情的社會,絕大多數的人都希望任何的衝突是能以平和的方式解決,能不上法院就不上法院,因為一旦上了法院,勢必會有一番六親不認的廝殺戰,正因為大家有這種認知,所以大多數的人都希望離婚能以和平協議的方式分開。但是,常常事與願違,以致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因而必須得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離婚條件的情形下,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目的。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離婚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自主意識抬頭,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引用的多。因此,面對不願協議離婚的另一半,也不見得必須忍氣吞聲,相反的,只要已下定決心要結束一段親密關係,且合法、適當的收集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即可提出訴訟。
*小故事*
案主:我先生大約從一個多月前會對我家暴,但我沒去驗傷,想要和他離婚。原本我們協議成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他卻臨時反悔,請問這個時候該怎麼做才可以離婚成功呢?
志工:如果遭到家暴後有去驗傷,可以拿驗傷單去法院訴請離婚。但因為妳錯過這個機會,可以去家事法庭聲請調解離婚,如果妳丈夫願意出面調解,那麼你們可以在調解庭中簽屬離婚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若妳丈夫不願意出面調解,那就可以走上訴請判決離婚一途,但因請為先前未驗傷,家庭暴力事由會被法官駁回,此時可以用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在還沒有調解離婚制度以前,台灣的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由於「協議離婚」過於鬆散,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引進「調解離婚」制度。過去沒有「調解離婚」制度時,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雙方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調解完後,出了大門便反悔的話,之前的調解全部化為烏有。但是修法通過後,經過法院調解的離婚,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解筆錄簽下姓名的那一刻,婚姻關係就消滅了。這時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說明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消失,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我們預測將來會有越來越多人會選擇調解作為離婚的途徑。
一般來說,調解標準時間為四個月,四個月到,你可以再勾選調解同意書,要本人同意後才可以再調,四個月內調幾次則不一定。但若超過四個月,雙方要簽訂同意書,才能繼續調。
家事調解主要是調解兩種關係:一、姻親關係 二、血親關係。這兩種關係都由相當程度的感情成分所組成,他們不像陌生人,進入法院,彼此唇槍舌戰,離開法院後就算老死不相往來也無所謂。姻親或血親關係,一旦進入法院的攻防戰,如何可以在你來我往、互揭瘡疤後,還能好好見面?遇到婚喪喜慶,或行使子女探視權時,雙方又該如何寒暄問候?正因為離婚有其特殊性,內涵大量的情感因素,如果將離婚事件交由法院判決來處理,不僅無助於雙方達成共識,反而更造成感情的撕裂,這樣的最後結果通常只造成雙輸的局面。正因為考慮到離婚內涵大量情感的特殊性,為了避免彼此感情的撕裂更加擴大,所以引進「調解制度」。
*小故事*
案主:我先生長期對我精神霸凌,有時候有肢體暴力,從結婚開始一直到現在女兒出生都是。懷孕期間特別嚴重,讓我壓力大到必須去看精神科吃藥穩定情緒。現在醫生說我的情況已經好轉很多,但我不想讓女兒在這種不健康的環境長大,想跟他離婚。我先生答應了,但是他想要女兒全部的監護權,我想要和他共同監護,因此協議離婚一直喬不攏。我先生說除非上法院開庭,法官把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我,不然他不會退讓,但我不想鬧上法院,請問我還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幫助?
新知志工:除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之外,現在還有一個管道叫「調解離婚」,在進入正式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調解。你可以趁著調解的機會和你丈夫談條件,雙方達成共識。但若最後調解還是不成功,必須進入訴訟,妳為了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必須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像是錄音蒐證、驗傷單,做為丈夫不適合獨自撫養小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