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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當今流行一句話,「結婚是一件喜事,但不一定是好事」,意指兩人結婚固然是值得開心的事,但如果兩人在沒有經濟基礎、身心不夠成熟的狀況下踏入婚姻,對婚姻這個需要每天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現實生活,和需要智慧、良好溝通的婚姻來說,就不見得是好事。那能不能換句話說,「離婚不是一件喜事,但可以是一件好事」,離婚固然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但若能「好聚好散」,未嘗不是一件好事。雖然要真正落實「好聚好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常落於空談與想像。避免「好聚好散」流於空談的第一步,就是先瞭解你有多少方法可以離開一段不快樂的關係。

「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夫妻雙方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好聚好散即可。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案主長期在大陸工作,與妻女無感情,案妻要離婚。

Q:案主提出問題:離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A:離婚協議書上需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Q:什麼是『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A:『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婚姻雙方當事人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好聚好散即可。

『協議離婚』的要件有三:書面資料、證人、戶政登記。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喔!

所謂書面資料指的是『離婚協議書』。一份清楚詳細的離婚協議書對彼此都是一份保障,可以大大減少離婚後衍伸出來的紛爭。離婚協議書可不是誰有錢,誰就能作主,更不是誰的聲音大,就能脅迫另一方簽下離婚協議書。只要妳/你覺得協議有失公正,絕對有權利選擇不簽,直到雙方能平和協商出兩人都能接受的條件,在為書面協議即可。 by林律綺feat.謝昀潤

 一對夫妻甜甜蜜蜜結婚時,為了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你濃我濃,不分你我,然而一旦感情出現裂痕時,不論是房子、車子…等皆開始一一清算。關於夫妻雙方婚前所累積的財產,離婚後要不要跟配偶平分?夫妻在婚姻中所累積的債務,要不要代為償還?…等相關問題在民法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加以規範和保障。

至於夫妻間想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就像你走進速食店一般,你可以選擇點A套餐、B套餐或C套餐,唯一不同的是,點A、B或C套餐不是自己決定就好,而是要和伴侶兩人共同決定。A、B或C套餐的內容各有不同,但無好壞之分,端看是不是符合你們兩人的需求。

與伴侶討論選擇何種財產制,比討論到哪家店拍婚紗照要來的重要,拍婚紗可能一、二天就結束了,但決定何種財產制卻可能影響你未來的生活。如果你願意花時間比較各家婚紗店,那麼更應該花時間和伴侶討論該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瞭解「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內容為何?

「協議離婚」的要件有三:書面資料、證人、戶政登記。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喔!

所謂書面資料,指的就是「離婚協議書」。一份清楚、詳細的離婚協議書對彼此都是一份保障,可以大大減少離婚後衍生出來的紛爭。離婚協議書可不是誰有錢,誰就能作主,更不是誰的聲音大,就能脅迫另一方簽下離婚協議書。只要你覺得協議有失公平,你有絕對的權利選擇不簽,直到雙方能平和協商出兩人都能接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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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細分為兩種:「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然後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可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不是。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如果妳/你和配偶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你們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已婚的人們所使用的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詳細內容如下:

財產種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財產所有權

1.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2.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1. 婚前財產:各自為之

2. 婚後財產:各自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1. 婚前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婚後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PS.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1],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一方顯失公平者(如:配偶一方努力工作賺錢,但他方卻游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的一方卻要在離婚時分配一半給配偶,即屬顯失公平,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1] 但下列財產不計入: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 慰撫金。

「離婚協議書」上應寫明的協議事項包含:

一、    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若協議不成,建議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不要因為擔心害怕自己得不到兒女的監護權,而遲遲不敢離婚。

二、    子女探視權:

當一方擁有監護權時,另一方即有探視權,協議書上關於如何行使探視權務必謹記三不原則:

(1)不寫「隨時」:探視時間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不讓你探視,這種沒有明確時間限制,根本無從規範。

(2)不寫「隨地」: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例如:兒童福利聯盟),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可以避免大人的戰爭波及到孩子,保障孩子的權利,同時也能提供適時協助、促進親子互動,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倘若填寫「隨地」,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你也很難依法拒絕。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

(3)不寫「都可以」:任何關於探視,寫的越仔細越好,除了時間、地點外,還包括了「接送方式」、「誰來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千萬不要寫「都可以」,若寫了「都可以」,到時很有可能什麼都「不可以」。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

 三、子女撫養費之分擔:

許多人會問,到底子女扶養費應該要求多少或應該付多少才算合理?!其實子女撫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並沒有規定一定的金額,只不過協議書上最好清楚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如果對方就子女扶養費,有日後不按期支付的疑慮,可以考量要求一次給付,不要分期給付,以免對方藉故拖延或抵賴,導致子女教養撫育上的困難。

 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成年(滿20歲),建議要約定「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交付方式則建議以「匯款」方式為之,如此一來可以保留給付紀錄。若不接受,可透過訴訟來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惕。

 四、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有關剩餘財產之分配,詳細解說請參閱「夫妻財產」篇)
 

五、家中物品分配:

家中所有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無論是沙發、音響、電視…等,欲分配的家中物品寫得越詳細越好,以免到時對方突然出現跟你分馬桶或抽油煙機的情形出現。

 六、居住所:

協議書上明訂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何時搬遷?

 七、贍養費:

兩願離婚時若一方願意給他方贍養費,可以在協議書上明定。而在判決離婚時,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也可以請求他方給予相當的贍養費。

八、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

*小提醒: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對了!還有別忘記你家的寵物喔!另外,如果需要離婚協議書的範本,歡迎可以和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購買,一式三份,300元,內容都是經過律師研擬過的哦~

 

比較項目

一般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財產種類

1. 共同財產: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夫的西裝、妻的鑽戒。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小提琴家演奏用的小提琴。

C. 夫或妻所受贈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例如:岳父母贈與女兒不動產,並以書面聲明該不動產是女兒的特有財產。

1. 勞力所得財產:其內容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包含在內。

2. 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此部分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財產所有權

1.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1. 勞力所得財產:公同共有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所有

財產管理權

1.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管理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管理

財產管理費用負擔

1.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1. 勞力所得財產:由夫妻雙方的勞力所得共同負擔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負擔

財產處分權

1.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1. 勞力所得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處分

債務清償責任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例如】:夫婚前及婚後共計負債80萬元。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是20萬元,而夫另外有30萬元的特有財產、妻有70萬元的特有財產。則夫的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20萬元以及夫的特有財產30萬元,總共50萬元來清償。雖然還有30萬元債務不足清償,但妻並不需要拿出其特有財產70萬元來替夫清償其債務。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勞力所得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表1.「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之差異

 

「約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彼此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1.「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2.「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一、約定共同財產制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上表1所示。

 

二、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可因其中一方的請求,用裁判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不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確實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人當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法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夫妻財產制該如何約定呢?能不能口頭說一說就好?需不需找個證人簽名蓋章?答案:都不是!約定夫妻財產必須進行兩個重要步驟: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法院辦理登記。

至於該到哪裡的法院辦理?依非訟事件法,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述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萬一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當事人應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可以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