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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兩個本國人在國外結婚,但在台灣未辦登記,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是依當事人的本國法,但當事人在國外依當地的法律,也就是依舉行地法是有效時,也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因此,國內也承認依舉行地而成立的婚姻是有效的。

當事人縱然在國內尚未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的效力在結婚後即發生,因而例如:夫妻同居義務、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或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在沒有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身分上的權利義務仍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障及限制所及。

如前題所述,雖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辦結婚登記,當事人的婚姻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要離婚時,請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因此,當事人在國外結婚雖尚未為戶籍登記,法律上仍為已婚身分,若想在台灣離婚,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本法以戶政登記為要件,當事人必須先為結婚登記,再依民法前述規定之要件,才能為有效的離婚。

至於若想在其他國家離婚,則涉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各有不同規定,應於當地諮詢及確認為妥。

結婚後,配偶間可能於生活中為對方或家裡處理一些事務,例如修理水電用具、代收掛號或包裹等等。所以我國民法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日常家務代理權,是指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務,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他方配偶的權利。因此所產生的費用,只要是日常家務所需,必須夫妻一起分擔,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代理的範圍權限依法,必須以日常生活所必需或經常發生的事務為限,如果超過這個範圍則沒有代理權。實際上替配偶他方決定不動產買賣或簽訂租賃契約出租其名下的房子不屬日常家務代理的行為,故法律也規定若配偶一方有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情況時,法律賦予他方可做出限制。

故在處理事務時,都應注意是否屬日常生活家務範圍,其中一方是否有被限制代理權,以避免產生糾紛。

婚約俗稱為「訂婚」,婚約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所產生。訂了婚,並不會發生身分關係的改變,也不得強迫履行。法律並未要求婚約必須訂定書面約定。婚約之要件有:雙方當事人合意,其須滿法定年齡(男滿17歲,女滿15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訂立婚約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

民法在當初立法規定婚約,並沒有訂立得相當完整,因此許多其他要件比照民法對結婚的規定,並且訂立婚約並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果,故即使訂婚後也無法享有與結婚一樣的權利及義務。

一旦訂了婚約,如果有一方不想結,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但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而依民法第977條,依前面所說的情形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並且,也還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婚約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要應負賠償之責。且在受害人並無過失時,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損害。無論基於解除婚約或違約,由此所生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都不可以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另外依民法第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返還贈與物。

所以一旦訂了婚可以不想結婚,因為婚約不能提告強迫履行。但不想結婚會有前述相關損害賠償及禮物返還等問題,相對於勉強結婚,不論作了哪個決定,都請多衡量後果。

的確,上了法院難免會有一番你死我活的攻防戰,許多離異的伴侶也希望分開後不要因為監護權、探視權…等問題再上法院,如此一來,可能連當朋友的機會也沒有了。社會上其實有許多資源可以利用:

1. 法院的家事調解

如果不想直接進到法院內去做六親不認的攻防戰,但又希望調解後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你可以主動到法院申請「家事調解」。詳細情形可以電洽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2. 各縣市兒童福利機構家事商談服務

台北地區: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02-2550-5959

台中地區: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04-2202-2210

台南地區:台南巿女性權益促進會06-214-9632

花蓮地區: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 03-833-9921

宜蘭地區: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03-951-0518

高雄地區:高雄市基督教家庭服務協會 07-281-0303

(其他地區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

我與前夫已協議離婚,也在離婚協議書上同意前夫擁有小孩的監護權,而自己擁有一週一次的探視權。但是,探視過一個月之後,前夫開始找藉口不讓我探視小孩,當我想探視小孩時,前夫就說小孩跟爺爺奶奶出去遊玩不在家,不然,就說小孩要參加安親班的補習,不希望因為探視而擾亂小孩學習的時間。我因為前夫的這些理由,已經快一年沒見到小孩了,想知道該怎麼樣才能探視到小孩?

A:無法探視小孩的確是一件令人身心俱疲的過程,但可別因此茶不思飯不想啊。相反的,妳應該要吃得更好、睡得更飽、活得更快樂,才有體力進行以下的建議步驟。

一、兩人當初離婚時沒有協議的狀況:

如果當初兩人沒有具體協議如何探視小孩的話,不妨先嘗試跟對方協議,別忘了協議一定要盡量具體,例如:我希望每週六早上9:00(時間)能在捷運忠孝復興站(地點)帶小孩(如何執行)出去走走或從事其他娛樂活動,並在當天晚上9:00(時間),親自開車(如何接送)將小孩送回家。當然,也別忘了寒暑假可能會需要更彈性的探視方式,例如:能不能過夜?能不能出國?過年該去誰家過?

萬一對方不願意協議,可先到各地方法院請求家事調解,請調解委員協助找出雙方都能達成共識的方式。若對調解條件不滿意,可以選擇不同意。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因為一旦簽名,調解筆錄即等同法院判決。假使調解不成,還可以請求法院針對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進行裁判。

倘若在調解過程中遭受「性別歧視」而讓妳感到不舒服、受委屈,可打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申訴專線:02-2502-8934。我們將詳實紀錄妳的申訴內容,並對「家事調解制度」進行監督。請放心,我們將保密所有來電內容,確保個人資料不外洩。

二、兩人當初離婚時有協議的狀況:

假如當初離婚協議書上,有清楚載明探視內容。那麼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在取得勝訴的判決後,對方依舊持續刁難,妳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我的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危害小孩利益,不適合繼續擁有監護權。我想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我要收集哪些證據,以及該怎麼收集證據來證明她不適任呢?

A: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因此,如果前妻有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等,都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其實證據很多元,不限於人證或物證。只要可以證明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都可以事先收集。形式不拘、次數不限,只要蒐證過程不違法即可(如:竊聽、盜錄…等)。

 具體一點,如:孩子寫的作文或圖畫是否透露出他與媽媽的關係不佳?孩子的成績或人際關係是否因為媽媽的不盡責而有負面影響?媽媽是否對小孩施暴或施以不當的言語傷害?學校老師對小孩的觀察:小孩有沒有正常上下學、交作業、是否有身體或心裡的傷害及創傷…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改判監護權的證據。總之,證據不會主動生出來,改定監護權成功與否,端看自己的行動力能收集多少證據,加油!

談到子女監護,很多女性最擔憂的不外乎就是:

我先生比較有錢,那法官會不會判給他監護權?

我的小孩跟他姓,法官一定會判給我先生嗎?

我沒房子、車子,小孩一定會判給我先生!

倘若監護權判給了他,我是不是就再也看不到小孩了?

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判決誰擁有監護權,不是根據誰的財力雄厚,誰的學經歷豐富,或者冠上誰的姓氏。法官會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判決,因此,夫妻雙方於其他離婚條件已經談妥,只剩下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時,並不需要為了監護權問題,而繼續消耗時間與精力在一段不快樂的婚姻裡。

建議雙方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當然,如果雙方在離婚前,監護權的歸屬已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只要在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清楚即可。 

原則上,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在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問題的。但依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父母離婚時之相關規定。當然,若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就另當別論了。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斟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