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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

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是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

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特別需要父母雙方的保護與教養,因此,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為法律所保障,不容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

萬一對方阻止或妨礙你行使探視行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的確,上了法院難免會有一番你死我活的攻防戰,許多離異的伴侶也希望分開後不要因為監護權、探視權…等問題再上法院,如此一來,可能連當朋友的機會也沒有了。社會上其實有許多資源可以利用:

1. 法院的家事調解

如果不想直接進到法院內去做六親不認的攻防戰,但又希望調解後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你可以主動到法院申請「家事調解」。詳細情形可以電洽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2. 各縣市兒童福利機構家事商談服務

台北地區: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02-2550-5959

台中地區:台中市向晴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04-2202-2210

台南地區:台南巿女性權益促進會06-214-9632

花蓮地區: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 03-833-9921

宜蘭地區: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03-951-0518

高雄地區:高雄市基督教家庭服務協會 07-281-0303

(其他地區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除了「一定親等範圍內」的收養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因此,像是透過親友介紹的私下管道或自己去找中意的孩子的收養案件都是不合法的。

民法規定,如果養子女在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所以養子或養女,如果在收養認可時,有未成年的子女,也會與你建立直系血親的關係。若是子女已成年,則必須在收養認可前取得其同意,你們才會有直系血親的關係。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終止之。但必須以書面為終止。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外,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也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但如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法定事由,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1994年成立「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提供全國民眾有關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諮詢。這廿三年來,我們服務了約八萬通的來電,其中民眾詢問最多的問題分別為:婚姻、夫妻財產、離婚制度、子女姓氏、親子關係。我們特別整理出這五大類別的問與答,以利民眾了解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知能。

假使妳/你目前的婚姻生活美滿快樂,那麼多瞭解法律知識幫助周遭親友,未嘗不是件好事。假使妳/你已經遇到問題,需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那也不要過於彷徨,這本手冊能幫助妳/你,瞭解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及因應的可能。假使這些內容仍然無法解決妳/你的問題,請撥打婦女新知基金會「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一群受過專業訓練且熱心助人的志工,依據妳/你的實際狀況,提供合適的解決建議。

現在,婦女新知基金會邀請妳/你,一同來了解婚姻家庭內各種五花八門的法律疑難雜症!

婚約俗稱為「訂婚」,婚約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所產生。訂了婚,並不會發生身分關係的改變,也不得強迫履行。法律並未要求婚約必須訂定書面約定。婚約之要件有:雙方當事人合意,其須滿法定年齡(男滿17歲,女滿15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訂立婚約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

民法在當初立法規定婚約,並沒有訂立得相當完整,因此許多其他要件比照民法對結婚的規定,並且訂立婚約並不會發生任何結婚的效果,故即使訂婚後也無法享有與結婚一樣的權利及義務。

一旦訂了婚約,如果有一方不想結,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但必須符合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而依民法第977條,依前面所說的情形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並且,也還可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婚約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要應負賠償之責。且在受害人並無過失時,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損害。無論基於解除婚約或違約,由此所生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都不可以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另外依民法第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返還贈與物。

所以一旦訂了婚可以不想結婚,因為婚約不能提告強迫履行。但不想結婚會有前述相關損害賠償及禮物返還等問題,相對於勉強結婚,不論作了哪個決定,都請多衡量後果。

現行台灣結婚是採登記婚制。而結婚的要件分為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兩者都要符合即可辦理結婚。形式要件指的是:結婚為要式須符會法定方式,亦即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需要兩個以上(最好已成年)的證人,親身目睹見證雙方都有結婚的意願,而在書面上簽名負證明之責,再由當事人持結婚書面向戶政機關提出登記。常有因為證人未目睹「雙方有結婚意願」遭法院判定雙方結婚不成立。

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有:

  1. 男生須滿18歲,女生須滿16歲,而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欲結婚應得法律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80條與第981條)。
  2. 須非法律所禁止結婚的親屬(民法第983條)。
  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須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民法第984條)。
  4. 有配偶者不得再結婚,且一人也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民法第985條)。
  5. 須非不能人道(民法第995條)。
  6. 須非無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狀態下所為(民法第996條)。
  7. 須非受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97條)。

但由於現行民法關於形式要件的規定之修改,係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正式施行,在法律修正施行前結婚的當事人,婚姻效力以修法前的要件為準來判定,不適用新法必須要為戶政結婚登記的規定。

故當事人雙方雖然有公證結婚,或舉行了公開儀式婚禮,但沒有依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作成結婚書面、有二位合格的證人見證,並且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的登記,仍然不是法律上有效的婚姻。

雙方當事人於結婚前所作的約定,並於結婚後生效,然而協議僅約束雙方當事人,除雙方當事人外,並不受其所拘束。簽訂之前,請留意以下幾點:

  1. 婚前協議較建議盡可能做成書面的形式,可以減少爭議,若以口頭做成協議雖然也可以,但在日後有糾紛時可能較不易舉出證明。婚前協議也可以透過公證,使得婚前協議有多一重的保障。
  2. 在協議訂立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出於自願,且雙方當事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任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有隱瞞、詐欺或脅迫,或是利用一方不備時,做出不是本人意思的協議。
  3. 協議內容應該是配偶雙方或一方所擁有的財產、或是可以預期取得的財產,例如:薪水、夫或妻現在所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等等,而且協議內容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當然,協議內容必須合理也不能讓人難以執行。例如:如果離婚就要取回聘禮的約定,並不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婚後雙方要從薪水撥款,存於共同帳戶,以做為未來育兒的基金等,這些內容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1. [1] 溫馨小提示: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必須年齡滿20歲或是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而且要心智沒有缺陷、精神狀態良好的人(沒有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亦即指擁有能獨立完成法律行為的能力的人。

 

雖然民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參見民法第982條),前面也提醒大家,留意證人必須符合資格、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並且願意負證明的責任。但是這兩位證人,只要於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並不需要陪同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及所需證件等,請參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結婚登記的說明,在下列網址: http://www.ris.gov.tw/zh_TW/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