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一個重家庭、重感情的社會,絕大多數的人都希望任何的衝突是能以平和的方式解決,能不上法院就不上法院,因為一旦上了法院,勢必會有一番六親不認的廝殺戰,正因為大家有這種認知,所以大多數的人都希望離婚能以和平協議的方式分開。但是,常常事與願違,以致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因而必須得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離婚條件的情形下,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目的。
當然可以!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配偶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財產制的種類,或得約定事項的內容,但當事人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離婚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自主意識抬頭,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引用的多。因此,面對不願協議離婚的另一半,也不見得必須忍氣吞聲,相反的,只要已下定決心要結束一段親密關係,且合法、適當的收集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即可提出訴訟。
*小故事*
案主:我先生大約從一個多月前會對我家暴,但我沒去驗傷,想要和他離婚。原本我們協議成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他卻臨時反悔,請問這個時候該怎麼做才可以離婚成功呢?
志工:如果遭到家暴後有去驗傷,可以拿驗傷單去法院訴請離婚。但因為妳錯過這個機會,可以去家事法庭聲請調解離婚,如果妳丈夫願意出面調解,那麼你們可以在調解庭中簽屬離婚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若妳丈夫不願意出面調解,那就可以走上訴請判決離婚一途,但因請為先前未驗傷,家庭暴力事由會被法官駁回,此時可以用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A和B為夫妻,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B因婚前工作兩年,在結婚時已存有積蓄20萬元,A結婚時則沒有財產。B結婚後為了育兒及照顧家務,辭掉工作,A則在B全力照顧家庭,毫無掛心的情形下,可以全心衝刺事業。A和B結婚後育有2女,不料婚後第8年卻因A外遇而離婚。
A在離婚時資產已高達300萬元,但對銀行有100萬元的貸款負債,B在婚姻中透過跟會,財產也累積到40萬元,則在A與B離婚時,B對A有沒有任何財產上的請求權? |
因為A及B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本案例中,A的婚後剩餘財產為200萬元(即資產300萬元減負債100萬元),B的婚後剩餘財產則為20萬元(即財產40萬元減婚前既有的20萬元),因A、B平均享有婚後財產的一半,故B除了現有之20萬婚後財產之外,可再向A請求雙方剩餘差額之一半,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200萬元減20萬元,為180萬,剩餘財產較少的B可向A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計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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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在還沒有調解離婚制度以前,台灣的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由於「協議離婚」過於鬆散,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引進「調解離婚」制度。過去沒有「調解離婚」制度時,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雙方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調解完後,出了大門便反悔的話,之前的調解全部化為烏有。但是修法通過後,經過法院調解的離婚,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解筆錄簽下姓名的那一刻,婚姻關係就消滅了。這時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說明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消失,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我們預測將來會有越來越多人會選擇調解作為離婚的途徑。
如果夫妻雙方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其財產,具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之權,因此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故民法進一步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故如果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但另一半拒絕時,依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報告,如另一半仍不履行時,可請求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怠金。故配偶間,應留意互負報告婚後財產狀況之義務。
一般來說,調解標準時間為四個月,四個月到,你可以再勾選調解同意書,要本人同意後才可以再調,四個月內調幾次則不一定。但若超過四個月,雙方要簽訂同意書,才能繼續調。
配偶間無論使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如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等,民法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而且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1003條之1第1、2項)。
亦即,夫妻雙方都必須負擔家庭所需的生活費。「家庭生活費用」,包含生活中必需的食、衣、住、行、育、樂,例如:居住的房屋之房租或房貸、水、電、瓦斯費、孩子教育費、醫療費、家庭用品等開銷等。
分擔的標準,前述提到,即是依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定分擔的責任大小。例如一方外出工作賺錢,他方則在家從事家務及照顧責任較無收入,即不應要求在家的一方必須負擔一半的家庭費用。
家事調解主要是調解兩種關係:一、姻親關係 二、血親關係。這兩種關係都由相當程度的感情成分所組成,他們不像陌生人,進入法院,彼此唇槍舌戰,離開法院後就算老死不相往來也無所謂。姻親或血親關係,一旦進入法院的攻防戰,如何可以在你來我往、互揭瘡疤後,還能好好見面?遇到婚喪喜慶,或行使子女探視權時,雙方又該如何寒暄問候?正因為離婚有其特殊性,內涵大量的情感因素,如果將離婚事件交由法院判決來處理,不僅無助於雙方達成共識,反而更造成感情的撕裂,這樣的最後結果通常只造成雙輸的局面。正因為考慮到離婚內涵大量情感的特殊性,為了避免彼此感情的撕裂更加擴大,所以引進「調解制度」。
*小故事*
案主:我先生長期對我精神霸凌,有時候有肢體暴力,從結婚開始一直到現在女兒出生都是。懷孕期間特別嚴重,讓我壓力大到必須去看精神科吃藥穩定情緒。現在醫生說我的情況已經好轉很多,但我不想讓女兒在這種不健康的環境長大,想跟他離婚。我先生答應了,但是他想要女兒全部的監護權,我想要和他共同監護,因此協議離婚一直喬不攏。我先生說除非上法院開庭,法官把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我,不然他不會退讓,但我不想鬧上法院,請問我還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幫助?
新知志工:除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之外,現在還有一個管道叫「調解離婚」,在進入正式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調解。你可以趁著調解的機會和你丈夫談條件,雙方達成共識。但若最後調解還是不成功,必須進入訴訟,妳為了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必須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像是錄音蒐證、驗傷單,做為丈夫不適合獨自撫養小孩的證據。
聲請調解的流程則是先遞調解聲請狀,雙方同意調解後開始進行調解,兩造若不同意調解,則分案由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