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一對夫妻甜甜蜜蜜結婚時,為了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你濃我濃,不分你我,然而一旦感情出現裂痕時,不論是房子、車子…等皆開始一一清算。關於夫妻雙方婚前所累積的財產,離婚後要不要跟配偶平分?夫妻在婚姻中所累積的債務,要不要代為償還?…等相關問題在民法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加以規範和保障。

至於夫妻間想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就像你走進速食店一般,你可以選擇點A套餐、B套餐或C套餐,唯一不同的是,點A、B或C套餐不是自己決定就好,而是要和伴侶兩人共同決定。A、B或C套餐的內容各有不同,但無好壞之分,端看是不是符合你們兩人的需求。

與伴侶討論選擇何種財產制,比討論到哪家店拍婚紗照要來的重要,拍婚紗可能一、二天就結束了,但決定何種財產制卻可能影響你未來的生活。如果你願意花時間比較各家婚紗店,那麼更應該花時間和伴侶討論該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瞭解「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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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細分為兩種:「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然後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可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如果妳/你和配偶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你們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已婚的人們所使用的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詳細內容如下:

財產種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財產所有權

1.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2.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1. 婚前財產:各自為之

2. 婚後財產:各自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1. 婚前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婚後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PS.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1],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才不在此限。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一方顯失公平者(如:配偶一方努力工作賺錢,但他方卻游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的一方卻要在離婚時分配一半給配偶,即屬顯失公平,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1] 但下列財產不計入: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 慰撫金。

比較項目

一般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財產種類

1. 共同財產: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夫的西裝、妻的鑽戒。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小提琴家演奏用的小提琴。

C. 夫或妻所受贈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例如:岳父母贈與女兒不動產,並以書面聲明該不動產是女兒的特有財產。

1. 勞力所得財產:其內容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包含在內。

2. 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此部分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財產所有權

1.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1. 勞力所得財產:公同共有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所有

財產管理權

1.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管理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管理

財產管理費用負擔

1.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1. 勞力所得財產:由夫妻雙方的勞力所得共同負擔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負擔

財產處分權

1.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1. 勞力所得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處分

債務清償責任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例如】:夫婚前及婚後共計負債80萬元。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是20萬元,而夫另外有30萬元的特有財產、妻有70萬元的特有財產。則夫的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20萬元以及夫的特有財產30萬元,總共50萬元來清償。雖然還有30萬元債務不足清償,但妻並不需要拿出其特有財產70萬元來替夫清償其債務。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勞力所得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表1.「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之差異

 

「約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彼此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1.「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2.「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一、約定共同財產制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上表1所示。

 

二、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可因其中一方的請求,用裁判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不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財產制該如何約定呢?能不能口頭說一說就好?需不需找個證人簽名蓋章?答案:都不是!約定夫妻財產必須進行兩個重要步驟: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法院辦理登記。

至於該到哪裡的法院辦理?依非訟事件法,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述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萬一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當事人應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可以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當然可以!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配偶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財產制的種類,或得約定事項的內容,但當事人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A和B為夫妻,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B因婚前工作兩年,在結婚時已存有積蓄20萬元,A結婚時則沒有財產。B結婚後為了育兒及照顧家務,辭掉工作,A則在B全力照顧家庭,毫無掛心的情形下,可以全心衝刺事業。A和B結婚後育有2女,不料婚後第8年卻因A外遇而離婚。

 

A在離婚時資產已高達300萬元,但對銀行有100萬元的貸款負債,B在婚姻中透過跟會,財產也累積到40萬元,則在A與B離婚時,B對A有沒有任何財產上的請求權?

因為A及B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本案例中,A的婚後剩餘財產為200萬元(即資產300萬元減負債100萬元),B的婚後剩餘財產則為20萬元(即財產40萬元減婚前既有的20萬元),因A、B平均享有婚後財產的一半,故B除了現有之20萬婚後財產之外,可再向A請求雙方剩餘差額之一半,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200萬元減20萬元,為180萬,剩餘財產較少的B可向A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計90萬元。

如果夫妻雙方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其財產,具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之權,因此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故民法進一步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故如果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但另一半拒絕時,依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他方報告,如另一半仍不履行時,可請求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怠金。故配偶間,應留意互負報告婚後財產狀況之義務。

配偶間無論使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如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等,民法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而且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1003條之1第1、2項)。

亦即,夫妻雙方都必須負擔家庭所需的生活費。「家庭生活費用」,包含生活中必需的食、衣、住、行、育、樂,例如:居住的房屋之房租或房貸、水、電、瓦斯費、孩子教育費、醫療費、家庭用品等開銷等。

分擔的標準,前述提到,即是依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定分擔的責任大小。例如一方外出工作賺錢,他方則在家從事家務及照顧責任較無收入,即不應要求在家的一方必須負擔一半的家庭費用。

 

如果你和伴侶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你們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夫妻所使用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詳細內容如下:

財產種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財產所有權

1.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2.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1. 婚前財產:各自為之

2. 婚後財產:各自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1. 婚前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婚後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PS.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如: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在離婚時分配一半給夫,對妻即顯然不公平),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是,下列財產不列入分配: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