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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法官可能會依據下列情形來判斷監護權歸屬誰才會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監護,也可以約定由雙方監護。如果夫妻離婚後彼此仍理性而友善對待,且雙方都以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約定由雙方監護,亦無不可。但若不是這種狀況,就必須考慮共同監護的後遺症。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無論簽署任何關於小孩的文件,都必須雙方簽名同意才可,任何的決定也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萬一有一方長期出國工作、故意讓另一方找不到,或者惡意不願意配合簽名,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造成實質上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困擾與不便。 

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例如:家暴),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若要提出改定監護權,則需要多多收集他方不適任或無法行使監護權的證據,千萬不可任意將孩子帶走,避免觸法。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是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特別需要父母雙方的保護與教養,因此,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為法律所保障,不容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萬一對方阻止或妨礙你行使探視行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你是否知道小孩子可以從母姓嗎?

你知道小孩子的姓氏,是由誰來決定的嗎?

姓氏一旦決定了,就不能改了?

成年子女到底能不能替自己改姓?

小孩跟媽媽姓,是不是就不能繼承爸爸的財產?

以上這些疑惑,都是民眾打來我們「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詢問子女姓氏的常見問題。可見一般民眾對於子女姓氏的瞭解還停留在「小孩當然是跟爸爸姓」以及「姓氏,是所有權的符號」的舊思維裡。無論你是不是即將步入婚姻並養育子女,姓氏關乎的不只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它關乎著身為人的選擇權與人格權,也關乎個人在家族中的定位和情感認同。

Q:小孩於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想要改姓時,該怎麼做?

A: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要改姓,可以由父母雙方同意,以書面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因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以書面同意改姓,即須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

一、案情簡述:

父母親離婚,女兒監護權歸媽媽,爸爸不需付扶養費,但雙親約定好爸爸每周可以固定探視女兒。

二、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1.Q:女兒主動要求改姓,該如何處理?

A:法院雖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改姓,但媽媽需要提出充分證據是為子女之利益才提改姓的訴訟。不過,因女兒目前與媽媽同住、監護下,要說女兒主動要求改姓,法官認同之機率不大。

編輯者: 古軍、朱珮鈞。

不是。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說,小孩跟誰的姓,是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若約定不成,可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來決定。

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要改姓,可以由父母雙方同意,以書面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因為任何原因,沒有辦法雙方書面同意改姓,那麼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

根據民法第1059條規定,在(1)父母離婚、(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這四種情形之一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如果你符合其中一項要件,基於為子女的利益,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所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須向法院說明想讓孩子變更姓氏的一些背景事實外,還要站在孩子的立場來考量,讓法官了解孩子變更姓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

舉例來說:

(1)如果單純講述孩子的父親負債累累,這樣尚不夠清楚,假如談論到因為經常有債主上門催債,孩子因為姓氏關係經常被人問到父親的近況…等,對孩子已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則法官較能理解子女改姓的需求。

(2)除了提到父親以前經常對孩子暴力相向,最好更進一步談論到父親本身或與父親有關的一些事物或符號(包括父姓)都會造成孩子精神上的壓力,並輔以客觀的事實說明,則法官更能了解子女變更姓氏的原因。

(3)子女本身的意願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孩子本身對母姓或母系家族有很高的認同感,這也是法官考量的一個重點。

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既然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就要以子女為出發點,應避免於請求時一再述說父親或母親本身的需求,或過往的恩怨情仇,如果法官在案件中只看到父母的需求,而看不出子女的利益在何處,則聲請遭駁回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姓氏與繼承是沒有關係的。小孩不會因為從母姓,就分不到父親的遺產,相同的,小孩也不會因為從母姓而無需依民法規定繼承父親的債務。

不行。即使你有小孩子的監護權,更改姓氏還是需要父母雙方書面簽字同意,或者法院因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裁判變更姓氏。

可以。民法第1059條規定,成年人一生有一次的機會可以自行到戶政機關改姓,不需再經由父母同意,也不需要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