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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婚姻價值 從納入同性婚姻開始

文/秦季芳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婚姻平權草案近日在立法院順利通過一讀後,反對者周日上街遊行,訴求一夫一妻是傳統價值,認為婚姻制度將有重大改變應全民決定,還發送傳單,擔心將有性解放、無法保障尤其女性及兒少的性自主。不少宗教界人士也準備周內集結發聲力阻法案二讀。身為法律人,深感如此反應實在對《民法》及草案內容的誤會不小。
現行規範婚姻的《民法親屬編》,1930年制定、隔年施行。當時的立法院不是國會,而是行政權附屬機關。《民法》自始即規定有兩個以上配偶的重婚,不是「無效」,而是「得撤銷」。重婚者的元配要到法院起訴撤銷勝訴確定,後婚才會解消。若未如此,擁有多個配偶依法仍是合法,故一夫多妻很常見。

一夫一妻制僅十年

1985年,即《民法》制定55年後才修正,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及重婚,婚姻都無效。但之前的重婚仍然有效不能溯及適用。看似一夫一妻制度,但之後在1989、1994及2002年,大法官卻作成第242號、第362號以及第552號解釋,都認為基於一些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的重婚,重婚仍有效。甚至到第552號解釋才指出,為貫徹一夫一妻政策,要維持前婚或後婚,應由立法機關決定選擇承認其中之一,但在此之前,符合條件的前後婚姻都為有效。
2007年,即解釋作成「4年多」後,才修正通過新法,改為「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後婚不因此無效,並於《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也就是:前婚解消,選擇維持後婚!我國法上嚴格的一夫一妻單偶制至此才確立。
《民法》施行超過85年的時光裡,法律效果認定一夫一妻才合法是自2007至今的10年。強調家庭價值的這些人士和宗教團體,在過去並不曾對這樣的規範及決定者誰屬,熱烈反映過什麼意見,反而是婦女團體對親屬法中許多夫妻權利義務不平等規定,發動過不少次抗議及改革的行動,並促成多次修正。
立委尤美女所提版本內容是將《民法》異性婚姻的架構,讓同性也適用,只要想結婚,就要受到相同的要求,負相同責任(不可近親結婚、不可重婚、也沒性解放或修改《刑法》性自主規定)。一對一的單偶制度絲毫未改,保留《民法》夫妻及父母子女法律用語。重點只有一個:同性及異性配偶,都平等適用既有的婚家體制。

修法保障權利義務

10年前所有結婚的人,都可能因一方重婚而受到侵害或影響(例如爭訟時才發現自己只是配偶之一)。尤美女版的修正,讓同志享有跟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保障。兩者在影響的人數及效果,前者反而更嚴重。過去卻不曾聽聞當初有何抗議,或催促盡速修正的行動。
國家長期允許多個配偶有效合法,這些人可以容忍及漠不關心,但對同志們享有婚姻平權,卻大感威脅、製造不實恐懼,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婚姻的重點與內涵,不在性別,而在愛與承諾及伴隨而來的責任。所有符合法律上實質婚姻條件者,當他們願意進入婚姻組成家庭,應加以鼓勵並給予身分上肯定,才是維護家庭價值。衷心祝願天下有情人,終成法律上眷屬。

(原文刊登於蘋果日報2016.11.16 https://goo.gl/QIG2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