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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2016年12月19日 堅持修正民法,同志權益平等適用,落實婚姻平權

共同聲明團體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針對民進黨立法委員蔡易餘今日提出連署送案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我們可以感受到蔡委員這次提案出於好意,努力嘗試在專法派之外打開討論空間,同樣選擇於民法架構下進行修法,期使同性婚姻及子女的權益受到民法的平等保障。

蔡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的修正草案(尤美女委員版)均強調平等適用條款,這部份值得肯定。不同的是,蔡委員將此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委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

尤美女委員版(團體版)民法親屬編 通則 增訂 第971-1條: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因此,蔡委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認定,我們仍有相當疑慮。此外,蔡委員版本條文選擇「準用」、而非「適用」(草案第1137-2條)及民法下設立同性婚姻專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也尚有討論空間。

 

民間團體認為,綜合比較幾個修法版本,尤美女委員版還是立法技術上最簡便,最能保障同志與其子女家庭權益,且無憲法平等原則疑慮的版本。司法院在今年11月17日立法院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的書面報告中「敬表贊同」尤美女委員版這樣的立法模式,稱許這將「可避免大量修改法條文字」,化繁為簡,無須大量修改其他法規文字,也不會掛一漏萬。

針對蔡委員提案內容,我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討論之處:

  • 在民法「婚姻」章外另設「同性婚姻」專章,是否妥適
  • 對各項法律中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能否平等給予同志家庭足夠保障,仍有疑慮:
  1. 「適用」與「準用」大不同;同性婚姻就是「婚姻」而非「準婚姻」
  2. 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民法同婚專章,效果能否擴及所有法律的親屬身分認定,仍有疑慮

做為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的民間團體,我們希望朝野各黨立委能夠堅定支持團體版本(尤美女委員版)在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增訂971-1條的平等適用條款,這樣簡潔的立法模式更能確保同志家庭的配偶及子女皆能平等適用各項法律中涉及親屬的條文,而非只適用民法,以避免日後仍須修正多項法條或迫使人民以訴訟爭取權益的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我們殷切期望12月26日排審婚姻平權法案時,團體版本(尤美女委員版)能夠順利出委員會。我們籲請朝野各黨立委遵守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協商結論,使草案在本會期結束前順利審查完竣、審議過程不得杯葛,期盼當天能夠針對法案內容進行平和理性的實質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