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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外包同志專法,同志家庭權益難保

文/林實芳 律師、臺大法律學院博士班
秦季芳 大學法律系身分法兼任講師、臺大法律所碩士

針對婚姻平權法案的立法模式,近日媒體傳出蔡英文總統傾向修民法。不過為了安撫反對聲音,總統傾向不採取尤美女版的增訂第971條之1,改採可能由蔡易餘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也就是另外在民法第972條中增列「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文字,與異性婚姻並列,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再以辦法或是另外以法律定之。

我們樂見並肯定蔡英文政府將以修《民法》來落實婚姻平權的政見承諾,也看到過去蔡易餘委員發言支持婚姻平權的努力與堅持,但若報導接近事實,或許蔡委員之提議出於好意,希望尋求反方支持《民法》、專法並列的立法模式,然而,若採此版本將有以下的嚴重問題:

體例錯亂 同性婚能訂不能結?

《民法》親屬編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七章,而「婚姻」位於第二章,其中又再分為婚約、結婚、婚姻之普通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共五節。《民法》第972條所處位置在第一節的婚約。在該節內處理的是有關訂婚要件、解除及違約等法律效果。婚約與結婚,在身分上是完全兩種不同的行為,各自有其法律關係及效果,訂婚並不發生結婚之效果,而結婚也與訂婚之效力無關。

第972條若是並列增訂「同性婚約,當事人可自行訂定」的文字,那麼同性婚約與異性婚約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區別?另外,當結婚相關條文並未出現「同性」二字,在講究比較字句、前後體系解釋的情況下,將造成一種同志伴侶可以訂婚,但結婚時於法無據的奇怪立法,更增添了同性伴侶結婚後與子女之間是否發生《民法》中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全都需要一一解釋的疑問。


《民法》外包同志專法,保障內容不明,爭議沒完沒了

目前的版本看來還需要由《民法》授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去詳細訂定同志家庭間彼此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這種「《民法》外包」來訂定同志專屬法規的方式,除了可能有憲法上的爭議,也顯然無法解決眼前的社會紛爭。

由於人民締結婚姻、建立親屬關係之要件及效果,與其權利義務有關,依《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法律保留原則,必須以法律定之,不能以僅是行政命令位階之「辦法」或「細則」加以規定。再者,若是要直接授權其他法律規定,到底哪些權利義務可以納入範圍、納入與否之判準是什麼、排除在外的條文是否仍舊會造成同志家庭法律保障不足?此時,立專法時會遇到爭執仍無可避免再度上演。

在另訂權利義務的法律未出現之前,同志配偶及家庭成員間的法律地位仍曖昧不明,並且因為缺乏平等適用的條文可作依據,當事人實際主張時,可能遭到法律依據不明或規定不備,因此遭到拒絕、否定其權利的結果。像畢安生老師或是許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生離死別、領取遺體、財產繼承、子女照顧等等問題,都還要一項一項地求取行政機關或是司法機關的憐憫才能確定。形成婚姻平權「好像」通過,但是同志配偶及家庭的權利義務關係卻仍然是法律上的次等公民,只能在權利被拒絕時再一次又一次地拜託法律看見同志的處境。


尋求「婚姻平權」修《民法》的正道,也是簡潔立法的王道

可以理解,目前各方都在努力謀求共識空間,但就法論法,婚約章節並列、權利義務外包的立法方式不只造成《民法》體例的嚴重問題,亦未解決另立專法的所有弊病,無法有效消除兩端的歧見。事實上,若要達成支持同婚者所主張的一律平等、一律適用,又回應反對者的需求,不改變既有的婚家體制,如同尤美女版本所增訂《民法》第971-1條,放置親屬編總則規定的平等適用條款立法方式,合乎《民法》體例,並可以簡便讓《民法》以外其他法律中提到的「夫妻」或「父母」都能一體適用,也在不改變原有條文用語的情況下,降低立法修正各不同法律條文的負擔。

當此舉世關注台灣婚姻平權進展之際,如何作出明確、有效且合乎法理的立法,已為國內外法律學者及專業社群所關注,執政黨能不慎乎?

(原文刊登於蘋果即時2016.12.14 https://goo.gl/bLbN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