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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危害小孩利益,不適合繼續擁有監護權。我想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我要收集哪些證據,以及該怎麼收集證據來證明她不適任呢?

A: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因此,如果前妻有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等,都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其實證據很多元,不限於人證或物證。只要可以證明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都可以事先收集。形式不拘、次數不限,只要蒐證過程不違法即可(如:竊聽、盜錄…等)。

 具體一點,如:孩子寫的作文或圖畫是否透露出他與媽媽的關係不佳?孩子的成績或人際關係是否因為媽媽的不盡責而有負面影響?媽媽是否對小孩施暴或施以不當的言語傷害?學校老師對小孩的觀察:小孩有沒有正常上下學、交作業、是否有身體或心裡的傷害及創傷…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改判監護權的證據。總之,證據不會主動生出來,改定監護權成功與否,端看自己的行動力能收集多少證據,加油!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應以當事人之主觀感受為主。這是對個人尊嚴與身體自主最基本的尊重。因此,我們在和別人互動時,需要先了解到,每個人可以接受的身體碰觸程度是不一樣的。有人只能接受握手拍肩,有的人則可以勾肩搭背擁抱。

如果你的言行舉止已經不受歡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就已經構成性騷擾。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行為言語已經引起對方不舒服時,請立即停止。換個角度思考,如果今天你是對方,你會希望怎麼樣被對待?如果今天對方是你的家人,你會希望他怎麼被對待?避免性騷擾可以很簡單,就從自己開始,就從尊重別人開始。

騷擾根本上是一種性別歧視行為,它不但會對當事人本身、雇主、事業單位及整個社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更直接牴觸性別平等工作權之理念。

事實上,由性騷擾所形成之不良工作環境,通常導致當事人必須重新覓職。對於勞動者而言,職場性騷擾損害其個人職業生涯,包括晉升機會、薪資及福利等等。縱使未退職者,往往對其繼續工作產生屈辱及厭惡感,增加精神上及體力上的壓力,對於其勞動能力充分發揮造成了重大障礙。發生性騷擾案件的企業,所損失的絕不只是一大筆賠償金而已,還包括了企業形象、員工士氣低落、互信感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生產率驟減、員工的離職以及新進員工的訓練費用等等。

性騷擾可怕之處在於展現權力的本質;因為在權力或力量不平等的性別關係中,騷擾者可以透過性騷擾,讓被騷擾者感到不安、焦慮,蒙受心理上極大的壓力。同性之間,甚至女性對男性,都有可能藉由性騷擾羞辱對方,達到展現權力的目的!

女性主義者認為工作場所內性騷擾的重要意涵在於:以定義男性和女性的性別角色來嚇阻婦女在公共領域與男性競爭、或拒絕傳統角色,或挑戰傳統的男/女關係。很多個案研究指出男性工作者如何利用性騷擾作為工作條件,控制婦女就業機會。

因此,性騷擾的影響並不會只停留於性騷擾的當下或是騷擾者與當事人之間。性騷擾所帶來的後續影響以及損失,並非金錢可以一筆勾銷,更曝露出性別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將影響職場的整體氛圍和工作表現。

一、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的定義和認定:

性騷擾指所有不受歡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只要是你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例如:主管對下屬說「不跟我過夜,這個案子你就別想接了」、「你長的不男不女,讓我來驗明正身一下」、「不錯哦,胸部很大嘛」,或是員工群聚開黃色笑話,無視於旁人的感受。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以及性行為有絕對的自主權,你有權力決定自己的身體界線,如果有人違反你的意願而做出有性意涵的騷擾行為,就稱為性騷擾。

因此,騷擾者不一定都是陌生人、男人、壞人。不止是新聞中出現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才是性騷擾。只要是這個人做出讓你感到不舒服的性意涵動作,就是性騷擾。不分男人、女人、老人、歐巴桑、警察、老師、主管等等。

事實上,有70%以上的性騷擾都是熟識的人所為,所以不要再因為對方的性別、身分、地位、職業而懷疑自己的感受。旁人更不應該指責受害者的衣著、回家時間、品性,因為這些和騷擾者的騷擾行為毫無關係。重點是騷擾者的行為已經侵犯你的個人尊嚴與身體自主權。

如果性騷擾是來自陌生人,這樣的狀況我們通常可以尋求環境中其他資源的協助。例如:當你在公車或者是捷運上時,你可以向在場所有人說出性騷擾的行為,阻止他繼續變本加厲,或者你也可以尋求捷運警察的協助。像這類的公共場所性騷擾,如果你覺得有疑惑,事後可以撥打政府的113專線進行詢問;而如果是關於申訴流程的問題,譬如:你覺得某一個環節的調查可能有問題,則可以撥打「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申訴專線:02-8912-7378即時反應,或「貓頭鷹監督專線」:0800434434、02-2341-3434監督政府是否落實性騷擾申訴過程的每一個步驟。

如果是來自熟識者的性騷擾,狀況通常會比較複雜一些,因為在關係中,我們經常受到許多情感的考量所困擾,很難當下馬上就有反應,你非常可能會懷疑自己誤會了。例如:他可能是一個很好的親友,平常很照顧你,有一天突然對你做出性騷擾的行為時,你懷疑這可能不是真實的,你也害怕一旦指認他的性騷擾行為時,親族之間不見得支持你,反而質疑你的感受。這樣的狀況真的很令人不知所措。但如果一味的懷疑自己的感受而不明確表達自己拒絕性騷擾的態度,騷擾者往往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所以仍然應該要明確說「不」。

而如果性騷擾是發生在工作職場或校園之類的權力關係間的環境,例如:師生間、上司下屬間……等等,牽涉到你的學業與工作權益時,你更會因為擔憂遭受到報復而遲疑,無法馬上做出反應。這些都是非常常見的情況。

處理性騷擾,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當你面臨性騷擾的時候,請不要質疑、忽視或壓抑自己的感覺,如果可以立即採取制止行動,當然是最好的,但是就算當下沒有辦法,也不要過度苛責自己,更不要懷疑。因為遇到性騷擾絕不是自己有問題,而是騷擾者的錯,所以不用對受到騷擾感到羞愧,或懷疑自己是否反應過度了。可以的話,用堅定的語氣拒絕這樣的行為,正面的表達自己的感受,直接說出你的不悅。勇敢說出來,才有機會得到旁人支持,或讓對方停止騷擾行為。

而且,明確說「不」或表達自己對這種言行感到不舒服,不僅是一種口頭警示的作用,希望對方立即停止騷擾行為;更重要的是,日後你如果打算提出申訴或去控告時,讓對方或旁人聽到這種口頭警告,可以成為你已經明確表達拒絕對方性騷擾言行的重要證據。

處理性騷擾的方式,有非常多種。所有的工作程序,都看你希望達到什麼目的,你有權利決定要開始或是中止。

由於職場和校園的性騷擾,處於不對等且複雜的權力關係網絡,因此政府規範了雇主和學校有打造友善環境的責任,所以制訂出不同的法規來處理不同類型的性騷擾。建議你還是可以先查詢相關法規,思考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 工作職場的性騷擾,要查看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2. 校園中的性騷擾,如果有其中一方的當事人(無論是受害者或騷擾者)是學生的話,都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來處理;如果兩方都不是學生,而是教職人員的話,則是依據工作職場的法規來處理。

3. 至於工作職場和校園之外的性騷擾,例如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則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細則來處理。

4. 當你決定依據前面這三大類法規,去走申訴的程序時,你要瞭解效果上等於是你要求雇主、學校、公共場所主人,去盡到他們應打造友善環境的責任,要求他們就這次事件做出公正處置。你可向雇主或學校要求,應對騷擾者做出輕重不等的處置,包括要求對方向你道歉、接受性別教育、或調離你工作的部門或區域等。

5. 如果你想要懲罰騷擾者本人,你可以走司法救濟的途徑。如果你覺得自己精神上、財產上受到損害,可以去法院控告,循民事訴訟程序,向騷擾者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如果是職場的性騷擾,你可以一起控告騷擾者與雇主,要求他們在金錢上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民法第18、184、19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9條)。如果騷擾者的行為,牽涉到「妨害性自主」、「強制罪」等刑責,你也可依據刑法,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使騷擾者被科處罰金(交到國庫)、或入監服刑。另外,「性騷擾防治法」也規定可以用行政申訴,對公共場所的騷擾者,處以行政罰鍰(交到國庫)。

如果你不想一下子就進行申訴或打官司這麼漫長而麻煩的程序,我們建議,先給對方任何一種書面警告(如Email),是很理想的處理方式,一方面可以留下證據,內容可包括受騷擾時間、地點、對方的不當行為、自己的個人感受,以及用溫和但堅定的態度告訴對方,如果再發生的話,你將採取行動…另一方面,這有一種警告性的效果,目的就是化被動為主動,打破沉默。立即有效的書面表示,讓騷擾者了解事情發生的時候受害者不悅的感受,以及受害者的期待和目標,甚至可能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記得要將對方的回應(如回信、手機簡訊等)也存檔或紀錄下來。此外,將自己的情形告訴別人,不僅可以避免自己被孤立、獲得情緒上的支持,同時也可以和有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的朋友、同事,一起想辦法及行動以阻止性騷擾的繼續發生。
把自己的事件發生經過詳細書寫下來、告訴你信任的同事、朋友,這可以讓其他同事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不但可以提醒同事們小心,並且可以互相討論研擬對策。在心情上獲得支持可以免除受害者羞愧、憤怒、焦慮、恐懼……等負面感受,並可獲得信心去採取行動。如果有必要,這些寫下來的資料以及聽到你陳述事件經過的人,未來都可以成為間接的情況證據、證人。

多數的性騷擾案例顯示,對方在接到這類「溫和但堅定」的書面警告之後,無論他是否道歉或承認自己言行不當,通常對方是會停止進一步的騷擾行為。那麼,你的工作網絡或學業關係不至於受到太大影響,也不至於惡化下去。

如果是職場發生的性騷擾,在你表示不舒服後,對方仍持續性騷擾行為、拒絕道歉或雙方未達成和解,而你希望公司能夠有公正的處置,接下來你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所設的內部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如果你不服公司的處理,可再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進行申訴。如果你仍不服勞工局的處理,可再向勞委會申訴。請先詳閱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的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不過,要先有心理準備,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行政申訴,需經過一段調查和裁定的時間,如果政府認定這事件確實屬於性騷擾,就會要求雇主改善、或裁罰雇主,你也可要求雇主處分騷擾者;如果你想要的是騷擾者或雇主付出法律責任或金錢賠償,也可向法院提告,尋求司法救濟。

如果你決定要申訴,在調查過程中,證據是很重要的,它們將有助於在關鍵時刻保障你的權益,為你伸張正義。

性騷擾事件由於發生的地點多具有隱蔽性,加上事件的發生時間短暫、當事人對性騷擾事件往往各說各話,例如:被指控者多強調雙方情願,或動作非出於惡意卻遭到誤解……等,總之有可能淡化為男女相處的動作界線問題,你先不要灰心,相信自己絕對有正當性讓對方明白必須尊重你的感受,若要申訴,也要體認到蒐證具有相當的困難性,要保護自己就必須蒐集更多的證據。以下我們根據不同的性騷擾手段,來說明蒐證的方法:

     ‧黃色笑話:錄音,或是請在場聽見的同事、朋友為證人。
     ‧黃色書刊:扣下刊物,或拍下當時情境,作為證據。
     ‧不當的觸摸:當場將「鹹豬手」抓住!立即對質、請其他人評理,並當場唸出在場者的名字並重述剛才發生了什麼事,這些在場的目擊者日後都可能成為證人。
     ‧身體受傷:立即到公立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

如果你遇到,以工作職位的升遷、考績、存續或是薪資之調整作為對價之性要求,或因拒絕性要求而待遇被減低、職位被調降的情況,都應該紀錄過去自己的薪資所得、職務內容以及工作表現,並且明白要求主管說明自己被解僱、減薪或調職之原因,最好是有錄音,或收集EMAIL等書面證據。

除了鉅細靡遺地記錄受擾過程的人時地事物之外,事後必須透過「事後錄音」的方式來蒐集證據。準備輕便的錄音設備(例:錄音筆、有錄音功能的MP3或手機、卡帶式錄音機……等),將錄音設備放置在身上不明顯之處,再回去找騷擾者錄音。透過詢問性騷擾事發當天的問題,將對方的回應內容錄下來。此外,如果是手機簡訊、網路信件或MSN對話記錄,這些都可以當成申訴時的證據。

不論遭受何種方式進行的性騷擾,當事人都應該作下日記紀錄以及情緒紀錄。過去有人會質疑秘密錄音的錄音帶可不可以作為證據,其實只要自己也是說話者之一的錄音內容,就具有合法作為證據的資格。因此,若要錄音蒐證,最好是錄下對方與自己之對話內容,而非單單錄下對方的談話,以免日後被控犯下「妨害秘密」罪。

性騷擾不是個人的事,雇主有責任維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並打造一個友善職場。依現行法律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依法規定必須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並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的訊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被騷擾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雇主所設的內部申訴管道提出性騷擾申訴。但是,如果騷擾者本身就是雇主,則可直接到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如果公司調查申訴的結果出來,但你不服公司的處理(例如公司沒有盡到保密原則、或處罰對方太輕),你可再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進行申訴。如果你仍不服勞工局的處理(例如你認為調查太消極草率),你可再向勞委會申訴。請先詳閱勞動部(前勞委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的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不過,要先有心理準備,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勞動局或勞動部提出行政申訴,需經過一段調查和裁定的漫長時間,如果政府認定這事件確實屬於性騷擾,就會要求雇主改善、或裁罰雇主。你也可要求雇主處分騷擾者,例如向你道歉、或將對方調離你工作的部門或區域等輕重不等的行政處置。

如果你想要的是騷擾者或雇主付出刑事責任(如坐牢)或民事損害賠償(如金錢賠償、回復名譽),也可向法院提告,尋求司法救濟。如果你覺得自己精神上、生活上受到損害,可以循民事訴訟程序,向騷擾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是職場的性騷擾,你可以一起控告騷擾者與雇主,要求他們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民法第18、184、19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9條)。如果騷擾者的行為,牽涉到「妨害性自主」、「強制罪」等刑責,你也可依據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使騷擾者被科處罰金(交到國庫)、或入監服刑。

同樣要有心理準備的是,提出控告之後,調查和判決也是需要一段時間,也要盡量收集和列舉證據(人時地事物)。但是,當你決定要「控告」騷擾者或雇主、而非(只是)申訴時,要記得在做筆錄時,必須向警察、檢察官等人明確的說:我要「告」XXX!表示自己要報案,要進行刑事訴訟…否則警察、檢察官等人會當作你不想控告。

如果你所申訴的案件已經開始進行調查,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委員,將會請你親自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也可能會詢問你一些關於性騷擾事件的問題。此外,調查時間最長可達3個月,所以直到調查結果出爐及雇主作出懲處的過程中,騷擾你的人還是有可能與你共處在同一個空間裡,雇主原則上應該盡可能安排你與騷擾者不會碰面。但在心理上,還是要有這樣的準備。

調查結果確定之後,如果你對於結果不服,像是主管單位沒有對騷擾者做出懲處或是你覺得調查過程不公平。這時你可以在知道調查結果當天開始的10日內向雇主提出申覆,但申覆則必須另外寫成一份申覆書,說明自己無法接受調查結果的詳細理由。

請參考「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紀錄)」https://www.mohw.gov.tw/dl-23557-f80a2383-87b5-430c-850f-fd6bbdcd5b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