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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該如何約定呢?能不能口頭說一說就好?需不需找個證人簽名蓋章?答案:都不是!約定夫妻財產必須進行兩個重要步驟: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即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

但是,要注意一件事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保護令內有的保護項目為以下13點,法官可以特定幾點核發:

  1. 禁止家庭暴力: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如雙方有小孩通常不會設定禁止通話或通信。
  3. 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4. 遠離場所:必須遠離你經常出入之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5. 物品使用: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例如鋼琴老師的鋼琴為工作上必須品,可列為其中項目。
  6. 暫訂監護: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7. 暫訂探視: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法。
    (6-7款為暫時,後續如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8.  給付租金、撫養: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9.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給付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13. 其他

以上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的款項選擇會因被害人安全評估、各法院審理結果、證據強弱、需求款項等等有所不同。實務上比較常運用到的是第一款禁止施暴令與第二款禁止接觸令。實務上若提出第三款遷出令,又房屋在施暴者名下,可能會造成受暴者自己離開原本住處的窘境。其他保護令內容雖然多元但適用機會不多。

勞動部 性別工作平等專區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8506/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s://www.moi.gov.tw/child/faculty_family.aspx

 

當然可以。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

家事調解的有幾個很重要的特性:

一、保密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換句話說,整個調解的過程,是不對外公開的,調解的內容也不會外洩。

二、獨立性:很多民眾會誤會在調解庭,調解委員或法官的勸導,或當事人所做的陳述或讓步,將來會被利用來成為判決的基礎。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也就是說,民眾不必擔心當初在調解庭所承諾的妥協,會不利於自己在法庭內的攻防戰。並且,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不會,根據我國《民法》親屬編中規定,夫妻離婚採用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平均分配財產。雖然法官不會因為家暴而判給你更多財產,但你可以請求醫療費用的損失及撫慰金。

  不一定,依據《民法》中監護人之選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考量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以及其他一切情況。因此你受家暴的事實也會被納入考量。

官方資源有113之外,也可至各地區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有提供婚姻暴力、兒少保護、性侵害與其他家庭暴力案件協助。以台北市為例,委外單位有現代婦女基金會(大安、文山)、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內湖、中山、南港)、婦女救援基金會(士林、北投)、YWCA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中正、萬華、松山)予以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