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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是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特別需要父母雙方的保護與教養,因此,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為法律所保障,不容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萬一對方阻止或妨礙你行使探視行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你是否知道小孩子可以從母姓嗎?

你知道小孩子的姓氏,是由誰來決定的嗎?

姓氏一旦決定了,就不能改了?

成年子女到底能不能替自己改姓?

小孩跟媽媽姓,是不是就不能繼承爸爸的財產?

以上這些疑惑,都是民眾打來我們「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詢問子女姓氏的常見問題。可見一般民眾對於子女姓氏的瞭解還停留在「小孩當然是跟爸爸姓」以及「姓氏,是所有權的符號」的舊思維裡。無論你是不是即將步入婚姻並養育子女,姓氏關乎的不只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它關乎著身為人的選擇權與人格權,也關乎個人在家族中的定位和情感認同。

Q:小孩於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想要改姓時,該怎麼做?

A: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要改姓,可以由父母雙方同意,以書面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因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以書面同意改姓,即須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

一、案情簡述:

父母親離婚,女兒監護權歸媽媽,爸爸不需付扶養費,但雙親約定好爸爸每周可以固定探視女兒。

二、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1.Q:女兒主動要求改姓,該如何處理?

A:法院雖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改姓,但媽媽需要提出充分證據是為子女之利益才提改姓的訴訟。不過,因女兒目前與媽媽同住、監護下,要說女兒主動要求改姓,法官認同之機率不大。

編輯者: 古軍、朱珮鈞。

不是。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說,小孩跟誰的姓,是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若約定不成,可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來決定。

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要改姓,可以由父母雙方同意,以書面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因為任何原因,沒有辦法雙方書面同意改姓,那麼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

根據民法第1059條規定,在(1)父母離婚、(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這四種情形之一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如果你符合其中一項要件,基於為子女的利益,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所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須向法院說明想讓孩子變更姓氏的一些背景事實外,還要站在孩子的立場來考量,讓法官了解孩子變更姓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

舉例來說:

(1)如果單純講述孩子的父親負債累累,這樣尚不夠清楚,假如談論到因為經常有債主上門催債,孩子因為姓氏關係經常被人問到父親的近況…等,對孩子已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則法官較能理解子女改姓的需求。

(2)除了提到父親以前經常對孩子暴力相向,最好更進一步談論到父親本身或與父親有關的一些事物或符號(包括父姓)都會造成孩子精神上的壓力,並輔以客觀的事實說明,則法官更能了解子女變更姓氏的原因。

(3)子女本身的意願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孩子本身對母姓或母系家族有很高的認同感,這也是法官考量的一個重點。

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既然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就要以子女為出發點,應避免於請求時一再述說父親或母親本身的需求,或過往的恩怨情仇,如果法官在案件中只看到父母的需求,而看不出子女的利益在何處,則聲請遭駁回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姓氏與繼承是沒有關係的。小孩不會因為從母姓,就分不到父親的遺產,相同的,小孩也不會因為從母姓而無需依民法規定繼承父親的債務。

不行。即使你有小孩子的監護權,更改姓氏還是需要父母雙方書面簽字同意,或者法院因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裁判變更姓氏。

可以。民法第1059條規定,成年人一生有一次的機會可以自行到戶政機關改姓,不需再經由父母同意,也不需要上法院。

當今流行一句話,「結婚是一件喜事,但不一定是好事」,意指兩人結婚固然是值得開心的事,但如果兩人在沒有經濟基礎、身心不夠成熟的狀況下踏入婚姻,對婚姻這個需要每天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現實生活,和需要智慧、良好溝通的婚姻來說,就不見得是好事。那能不能換句話說,「離婚不是一件喜事,但可以是一件好事」,離婚固然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但若能「好聚好散」,未嘗不是一件好事。雖然要真正落實「好聚好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常落於空談與想像。避免「好聚好散」流於空談的第一步,就是先瞭解你有多少方法可以離開一段不快樂的關係。

「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夫妻雙方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好聚好散即可。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案主長期在大陸工作,與妻女無感情,案妻要離婚。

Q:案主提出問題:離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A:離婚協議書上需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Q:什麼是『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A:『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婚姻雙方當事人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好聚好散即可。

『協議離婚』的要件有三:書面資料、證人、戶政登記。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喔!

所謂書面資料指的是『離婚協議書』。一份清楚詳細的離婚協議書對彼此都是一份保障,可以大大減少離婚後衍伸出來的紛爭。離婚協議書可不是誰有錢,誰就能作主,更不是誰的聲音大,就能脅迫另一方簽下離婚協議書。只要妳/你覺得協議有失公正,絕對有權利選擇不簽,直到雙方能平和協商出兩人都能接受的條件,在為書面協議即可。 by林律綺feat.謝昀潤

 一對夫妻甜甜蜜蜜結婚時,為了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你濃我濃,不分你我,然而一旦感情出現裂痕時,不論是房子、車子…等皆開始一一清算。關於夫妻雙方婚前所累積的財產,離婚後要不要跟配偶平分?夫妻在婚姻中所累積的債務,要不要代為償還?…等相關問題在民法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加以規範和保障。

至於夫妻間想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就像你走進速食店一般,你可以選擇點A套餐、B套餐或C套餐,唯一不同的是,點A、B或C套餐不是自己決定就好,而是要和伴侶兩人共同決定。A、B或C套餐的內容各有不同,但無好壞之分,端看是不是符合你們兩人的需求。

與伴侶討論選擇何種財產制,比討論到哪家店拍婚紗照要來的重要,拍婚紗可能一、二天就結束了,但決定何種財產制卻可能影響你未來的生活。如果你願意花時間比較各家婚紗店,那麼更應該花時間和伴侶討論該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瞭解「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內容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