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關於外籍配偶部分,在2009年5月1日前,有居留權的外籍和大陸配偶只能參加勞保,還不能參加就業保險,不符合申請育嬰留職津貼的條件,因此,無法請領育嬰留職津貼,只能由符合資格的台籍配偶申請。不過,自2009年5月1日起,配合育嬰津貼的相關規定修法施行之後,外籍配偶就可以加入就業保險,但投保年資需滿1年之後才可請領育嬰津貼。也就是說,外籍和大陸配偶最快也要等到2010年5月1日起才可請領「育嬰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相關規定及訊息民眾可至勞工保險局網站/最新訊息下載,或電詢及至各縣市辦事處索取。相關諮詢網址電話如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bli.gov.tw
語音答詢專線 412-1111或412-6666轉123 或0800-078-777
諮詢電話 (02)2396-1266轉2862
地址 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台北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00~19:00
各縣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公教人員,不論男、女,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一)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二)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直撥入帳。
(三)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應蓋妥被保險人印章及機關學校印信)。

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格式如下:
http://140.128.179.8/school/data/files/200909081446450.doc

談到子女監護,很多女性最擔憂的不外乎就是:

我先生比較有錢,那法官會不會判給他監護權?

我的小孩跟他姓,法官一定會判給我先生嗎?

我沒房子、車子,小孩一定會判給我先生!

倘若監護權判給了他,我是不是就再也看不到小孩了?

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判決誰擁有監護權,不是根據誰的財力雄厚,誰的學經歷豐富,或者冠上誰的姓氏。法官會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判決,因此,夫妻雙方於其他離婚條件已經談妥,只剩下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時,並不需要為了監護權問題,而繼續消耗時間與精力在一段不快樂的婚姻裡。

建議雙方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當然,如果雙方在離婚前,監護權的歸屬已達成共識,則不需法院裁定,只要在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清楚即可。 

原則上,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在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問題的。但依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父母離婚時之相關規定。當然,若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就另當別論了。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斟酌判決。

法官可能會依據下列情形來判斷監護權歸屬誰才會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監護,也可以約定由雙方監護。如果夫妻離婚後彼此仍理性而友善對待,且雙方都以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約定由雙方監護,亦無不可。但若不是這種狀況,就必須考慮共同監護的後遺症。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無論簽署任何關於小孩的文件,都必須雙方簽名同意才可,任何的決定也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萬一有一方長期出國工作、故意讓另一方找不到,或者惡意不願意配合簽名,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造成實質上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困擾與不便。 

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例如:家暴),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若要提出改定監護權,則需要多多收集他方不適任或無法行使監護權的證據,千萬不可任意將孩子帶走,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