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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當事人的朋友,你是能陪伴支持當事人的關鍵人物。

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界線認知不同,因此尊重當事人的感受是很重要的。也許你覺得「沒什麼」,對當事人來說,真的會帶給當事人極度不舒服的感覺。請相信他,聽他的感覺,了解事情的狀況,讓他知道有人在關心他。而不是檢驗他的言行舉止和向你陳述性騷擾事件的動機。不要說出責怪的話,試著以他的角度來做考量。幫他做一些紀錄,例如寫下他的陳述或是錄音,這將來可能會成為間接證據。

如果你想採取行動,應尊重當事人的感覺和需要,不要貿然行事,以免造成另一次傷害。除了陪伴外,你更能協助當事人在申訴過程中蒐集證據、協助錄音等等。絕對不要小看一個人的力量。因為一句話鼓勵或一個實際幫忙的動作,都是支持當事人爭取自身權益的重要動力之一。

職場性騷擾,和一般性騷擾不一樣的是,騷擾者和性騷擾當事人在工作關係中存在權力關係,例如:上司和下屬。許多當事人會因為「不好意思」、「不知所措」而不敢提出申訴,揭發騷擾者的錯誤行為。

等到當事人終於提起勇氣進入申訴流程,他可能會面對到性騷擾行為證據取得不易,以及在司法訴訟或是調查過程因證據不足而無法順利跑完申訴流程。

當事人進入申訴程序與調查過程中,講求證據,需要事證、物證與人證。然而,性騷擾事件發生後,蒐證不易,造成騷擾者「逍遙法外」的情況。這時,如果有性騷擾事件第三者願意作證,你可能就成為幫助當事人勝訴的重要關鍵。

發生偶發性的騷擾時,當事人與目擊者往往不知所措,這會使得當事人與目擊者喪失反抗的先機,所以立即的反應是必須的。目擊者可以主動向前詢問,讓當事人知道可以求救、有人可以幫忙。同時也讓騷擾者知道說,他的行為已經被別人注意到了,也是確定騷擾者是否清楚自己的行為已經引起當事人不舒服的感覺。通常偶發性的性騷擾騷擾者是很膽小的,只要有人注意,他就會逃走,如果可以的話,你也可以幫忙抓住騷擾者。如果是經常性的騷擾,目擊者可以提供立即的情緒支持,也可以和當事人以及其他同事聯合共同討論擬定對策,將來可以一起採取行動。此外,告知該場域的負責人,像是辦公室主管,立刻反映辦公室的情況。你的一句話,就能適時地遏止性騷擾行為。創造一個更互相尊重的友善環境。

的確,我們都不想給自己添麻煩。如果我們都覺得,我不出來,「總會」有人出來作證。這樣的話,真的沒有人會出來了。如果我們不挺身而出,等到自己被性騷擾時,誰來為你發聲呢?

目前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依法規定必須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並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的訊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雇主應提供給內部員工的性騷擾防治措施,可參閱勞委會所訂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包括: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其中,雇主要特別留意的是,必須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的顯著區域,達到公告周知的效果。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時,也要注意避免二度傷害;事件過後也應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報復或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補充說明,不只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了雇主應負起打造友善環境的責任,「性騷擾防治法」也規定了一些公共場所的主人須盡到性騷擾防治的責任,包括雇主、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告周知;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也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如果雇主和這些單位,違反以上義務的話,國家將科處行政罰鍰(交到國庫)。在職場中,如果雇主在性騷擾事件後,沒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使你受到損害,你也可向法院提告,要求雇主負起賠償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工作場所空間的配置對於性騷擾事件的預防也會發揮一定的效用,除了空間配置外,公司也應進行自我檢測(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我檢測表)。

以下是硬體設備、空間設計的準則:

一、視覺穿透性
一般工作場所的視覺穿透性,可以讓活動其中的人能被看到,也能看到他人。除了增加非正式的監視外,更可以增加使用時的安全感與危急時獲得援助的機會。在空間的配置上,一些主要的穿越動線、活動地點的週遭,都必須保持良好的視覺穿透性。例如:辦公室不採取密閉隔間而採取開放式設計,如果一定要密閉隔間,應用玻璃、或半透明材質使視覺可及。但是樓梯設計不建議採取具有視覺穿透性的建材。

二、限制危險地點的使用
堆貨倉庫等死角的地方可限制其使用,例如:在夜間或非使用時段上鎖。下班之後,關閉電梯在未使用樓層停留的設定,讓電梯不會在這些樓層開啟。在夜間減少電梯的開放數量,讓電眼有效的發揮其功能。

三、人員管制
應用電腦建立出缺勤管理,對於加班晚歸的同事所在地區加以巡邏,工廠也可以對進出人員的進行管制,例如:佩帶識別證區別公司員工與非公司員工,刷卡門設定為隨時自動關閉。

四、感應燈、警鈴的設置
感應燈的加裝,注意夜晚工廠內人員的動線範圍及鄰近地區、邊緣地帶的燈光,辦公大樓的停車場為女性或需加班的夜間工作者保留靠近管理員位置的車位。警鈴、緊急電話等安全系統的設置也讓使用者知道何處可以尋求協助。

五、廁所的位置與設計
廁所設置在可即性高的地方,並增加週遭環境的可通視性,避免不必要的死角與小徑。並保持廁所的隱密性,氣窗的開口不宜太大、過低,材質及顏色應可防止偷窺,並採取使用者從內易於打開但從外不能侵入的設計。並加裝警鈴、定期檢測。

 

公司雇主或當地主管機關在接獲案件通報後,公司雇主與受僱者的代表必須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需注意委員會組成人數的男女比例,工作場所所在當地的縣市勞工局則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來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在接獲申訴案件開始的3個月之內,必須進行調查並決定此申訴案件是否成案,其所作出的決議必須附上詳細的理由說明,並且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與騷擾者。

雇主處理申訴時應注意保密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如果雇主認為當事人有需要心理輔導或接受醫療時,可以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如果經過委員會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的話,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騷擾者做出適當的懲戒或調職、要求道歉等處理。如經證實為誣告,也可對申訴人做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事件過後,雇主也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詳見勞動部所訂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如果雇主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將會受到國家的懲處。以下為相關法條:

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當事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當事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加害人,有求償權。

第 28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俗稱的育嬰津貼,全名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意思就是當受僱者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申請到「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期間,可以領到六成薪資的津貼。而育嬰津貼有不同的財源,受雇勞工是向就業保險申請,而公教人員則是向公保申請。

投保年資滿一年,意指子女三足歲前的累計,年資滿一年後的育嬰假期間,才可領育嬰津貼。如果子女超過3歲而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當然也就不能申請育嬰假,更無育嬰津貼。

公保被保險人(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退保者,得依公保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重新選擇加保,並一律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並自符合公保法第17條之1規定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假,在法律上稱為「育嬰留職停薪」,在2002年3月8日開始由「兩性工作平等法」開始施行。這是由民間的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動了12年、不斷遊說國會、街頭倡議才通過的法律,目的是為了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性別平等,且為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協助人民安心生養下一代,以提升台灣的國家競爭力,於是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原本規定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僱者,於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超過二年。

不過,2007年12月立法院又修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關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刪除了原先限定3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員工才可以申請育嬰假的門檻,從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使育嬰假擴大適用到全體受雇勞工,一併適用於公教體系。

育嬰假,一人最長可申請兩年。在子女三足歲以前,如果夫妻雙方輪流申請育嬰假的話,可能對彼此的工作影響較小。如果要申請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應如何提出呢?首先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建議記載列明下列事項:
  1. 姓名、職稱
  2. 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3. 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4. 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方式
  5. 是否要繼續參與社會保險

在員工育嬰假期間,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其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與替代人力簽訂定期契約。且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除特殊情形外,雇主不可拒絕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

如果雇主不允許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期滿後不讓申請回復原職,建議受僱者可以積極蒐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要求雇主准假或回復原職;或向法院提告,尋求司法救濟和金錢賠償。

民眾若要向各縣市勞工局進行申訴,請先詳閱勞委會「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的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若要錄音蒐證,則須注意最好是錄下對方與自己之對話內容,而非單單錄下對方的談話,以免日後被控犯下「妨害秘密」罪。

(舊法)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16條(2002年3月8日~2009年4月30日)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2009年5月1日起~2014年12月10日)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2014年12月11起~迄今)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
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大多數的人並不清楚,除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樣也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對於未婚媽媽或爸爸有相當大的幫助。若未婚者想提出留職停薪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除了依規定提出留職停薪證明外,另外只要有撫育自己子女的事實者,雖然沒有配偶工作證明,一樣可以辦理育嬰津貼的請領。

  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先2007年底立法院修法刪除育嬰假30人的門檻,是為了配合落實全民發放育嬰津貼,但可惜的是,立法院卻因為藍綠兩黨對育嬰津貼的發放額度及期間有所爭議,僵持不下。因此,在婦女新知基金會持續推動下,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當中的育嬰津貼條文,勞委會則宣佈自2009年5月1日勞動節起,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育嬰假刪除30人門檻的修正條文,同步施行育嬰假及育嬰津貼的雙重措施,受惠對象為所有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詳見「受雇勞工篇」)

再接再厲,立法院又在6月12日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的育嬰津貼條文,考試院銓敘部則宣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詳見「公教人員篇」)

至此,受惠者幾乎涵蓋台灣所有的受薪家庭,在育嬰假最長可申請兩年之外,又可同時享有平均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六個月的育嬰津貼,如果夫妻雙方輪流申請育嬰假的話,則總共最長可領到一年的育嬰津貼。

育嬰假加上育嬰津貼,等於是在各類幼托措施之外,提供薪水族家庭另一種親自育兒的選擇。這不僅是為了排除女性在職場遭受的就業障礙,尤其是開放男性申請的前瞻性制度設計,鼓勵男性享受寶貴的育兒經驗,也減少傳統性別文化當中,家庭照顧責任都丟給個別女性承擔的現象。

另外,為了預先打造一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減少懷孕歧視,民眾也可參考勞委會的自我檢視表:
1. 職場禁止懷孕歧視檢視表【勞工版】http://www.cla.gov.tw/AP_Data/Message/cond/cond03/.download/4a771a86.doc

2. 職場禁止懷孕歧視檢視表【雇主版】
http://www.cla.gov.tw/AP_Data/Message/cond/cond03/.download/4a71689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