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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該修民法專章還是立專法?同性婚姻另有解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部主任 秦季芳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第748號解釋,宣告同性別二人無法成立法律上永久結合關係是違憲,也批判長期立法怠惰,要求二年內應盡快完成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二年後仍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同志可以依民法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用什麼形式來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大法官們認為屬於立法形成範圍保留給立法院決定。這引起眾人議論,到底該修民法設專章還是另立專法,哪一個才好?

以尤美女委員最初提出的版本草案為基礎最後通過的跨黨派綜合版,增訂第971條之1的二項規定:「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此外將訂婚及結婚的年齡不分性別一律改為17及18歲,以及增訂收養程序反歧視條款,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合計5條。另一個版本,則是由蔡易餘委員所提,增訂名為「同性婚姻」專章列在第8章有3個條文,並也訂了平等適用條款。

由於尚未正式提出其他版本,媒體報導有人主張修民法過於複雜,修改工程浩大,也有認為宜漸進以避免衝擊,甚至也有認為要修民法也立專法以便對不同立場都有交待。這些主張都不相信只要修幾條民法即可以解決同性婚姻問題。同性婚姻在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與異性沒什麼不同。

我們不會因為異性戀夫妻不孕、或有特殊的種族或信仰,在法律上便要他們適用不同法律規定,才能結婚及享有配偶的法律地位及主張配偶方得享有的權利義務。故只要雙方結婚,用同一套法制,現行的民法許多文字在設計時帶有性別色彩,對此加以解決以消除爭議即可,並不會破壞現有秩序造成衝擊。

而親子關係中,雖然同性與異性伴侶間仍存有差異,特別是女同志要利用人工生殖技術才能生下子女,這只要在人工生殖法修法解決即可,並沒有另立其他專法的必要。我們不應看到社會有不友善及歧視的環境,而在法律上要設限或甚至正當化這些歧視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大法官強調,法律若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因此立出限縮同志權利的專法,並不符合大法官所說的憲法意旨。修民法就好,而且一點也不麻煩!

完整投書內容,請參網氏電子報原文刊載網頁:http://www.frontier.org.tw/bongchhi/archives/33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