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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想帶小孩不用辭職回家/覃玉蓉

文/覃玉蓉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立委余宛如希望修改《立法院議場規則》規定,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可以進入議場。余委員認為議場亦是職場,應由立法院率先建立友善養育的環境,鼓勵企業跟進,讓女性兼顧工作與親職的困境與掙扎,能夠在進行政治決策的地方、在公共領域、在職場被看見,具有重大象徵意義。

余的主張引起許多爭議。有網友留言表示:「人民選你當立委,不是讓妳來帶小孩的」、「想帶小孩就辭職回家帶」。這些留言,讓人無法不聯想到很多老闆,經常對有小孩的勞工(特別是女性勞工)說的話:「我給妳這份工作,不是讓妳來帶小孩的」、「想帶小孩就辭職回家帶」。

「普遍歧視生養小孩者的職場」加上「生養小孩即女人責任的刻板印象」,結果就是無數的職場媽媽陷入難以脫開的困境,甚至必須懷著「帶小孩的人就是職場次等人」的烙印,進入收入不穩的非典型就業市場,或者永遠離開職場。而這正是余宛如欲挑戰的刻板印象與歧視。

然而,我們也期待余宛如不只是修改《立法院議場規則》,更期待願意支持友善生育職場的立委們,讓相關措施惠及全民、所有階級與所有族群。例如,若要從立院做起,同樣可以進入議場的「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能不能也享有同樣權利?立委助理能不能也帶孩子去委員辦公室工作?這樣的措施是不是能擴及所有勞工?也應納入相關討論。

事實上,現有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早已設有「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禁止職場性別與生育歧視」、「有250名受僱者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等等與友善生育職場有關的措施制度,是否都落實了呢?支持友善生育職場的委員們,在未來的任期內可以積極運用權力,透過質詢、召開公聽會、提出預算案,來監督、檢討相關法規落實狀況,並提出修法,建立更完善的友善生育制度。

以「職場托兒設施與措施」的規定為例,立委們不但可以監督政府是否落實法規,還能進一步引發討論:受僱者250人的職場,才被要求設置相關設施與措施,受僱者250人以下者則沒有義務規範,這樣的要求是否太寬鬆了?絕大多數勞工身處受僱者250人以下的職場,來自不同地區、不同階級、不同族群的勞工家長,他們的托育需求該如何因應?又,依現行法規,派遣勞工都不算在「受僱者」之列,無法享有雇主提供的「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這樣規定既對派遣勞工不公平,也變相鼓勵雇主大量運用派遣勞工來規避法定義務,應如何修法保障、監督落實?

社會上普遍認為帶小孩等於母親責任,父親不需分擔,這也需要政治人物帶頭示範、建立制度,打破的傳統性別分工,鼓勵更多男性參與養育小孩。因此,我們非常期待,不但女性立委們能共同努力,讓台灣友善生育的制度措施更加完善,男性立委們也能一同加入推動,並身體力行分擔育兒責任,使生養小孩不管在公私領域,都不再只是女人的事而已。

(原文刊載於2016.03.05蘋果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