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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網站、「性騷擾一點通」網站、《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步》及網站、《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及網站、《女權火‧不止息:台灣婦女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與美麗少年工作室共同出品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DVD。

性自主:【聲明】官官相護抑或欠缺處理性騷擾的專業?—譴責檢察署縱容性騷擾

依據媒體報導,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妨害家庭案件時,要求女性被告赤裸身體進行勘驗,讓陪同的女法警拍攝其下體、並觸摸乳房。在當事人自訴逾時被法院駁回之後,彰化地檢署與台中高分檢分別對此展開行政調查,結果都認為檢察官的勘驗行為有其必要,並不構成性騷擾。

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本案檢察官勘驗被告身體欠缺必要性,手段也侵犯當事人的自主性,構成性騷擾。我們也認為彰化地檢署與台中高分檢對於本案的認定不合理,欠缺處理性騷擾案件的專業

本會除了要求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應依據其監督職責,將實施不當身體檢查之檢察官送往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做適當處分外,也要求法務部正視檢察體制性別盲的問題,進行如下之改革:

1.     法務部應立刻檢討改進檢察署與其他所屬機關內部性騷擾申訴、調查與懲戒機制,聘任真正具有性別意識的人擔任委員;

2.     法務部應積極對所有檢察官進行性別意識培力,不只是提高在職進修性平課程的上課時數,更必須改善上課方式與內容。

本會綜合媒體報導、以及彰化地檢署與台中高分檢新聞稿,對於本案批評如下:

一、  此次身體勘驗非必要,手段逾越法律可被容許程度。

在我國司法實務中,通姦罪要成立,向來採取性器官插入的「結合說」。這個案子中,通姦罪的告訴人只能提出她的丈夫摸過女性被告的胸部,看過女性被告的下體的證詞,這並不能證明這兩人有性器官的接合,從現行法律實務的標準來看,就不可能成立通姦罪,莊檢察官對於被告的身體鑑定因此沒有必要性。

這個欠缺必要性的身體勘驗,也不能因為主張得到女性被告的同意而合法。更何況當事人與他的律師當時並未表示任何意見,因此不能用來推斷本案身體檢查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於勘驗之前不必然知道自己將接受何等程度的勘驗,於勘驗時也不必然知道自己有權拒絕。

雖然台中高分檢的調查釐清檢察官的勘驗手段沒有像當事人自訴狀描述的那麼不堪,但不管從身體勘驗的必要性或進行方式來說,這個勘驗都超過法律容許的範圍,問題不只是該檢察官沒有依法製作筆錄,或勘驗沒有急迫性而已。試想,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被裸身碰觸檢查拍攝身體,對當事人是何等可能的難堪及羞辱。在強調性自主的台灣社會,檢察體系不應該帶頭無視人們的身體自主性的保障。

二、台中高分檢對本次性騷擾認定不合理,欠缺對於性騷擾的正確認識。

不必要的身體勘驗手段,不能以檢察官沒有性騷擾意圖來免除責任,性騷擾從來不以行為人的定義為依據。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性騷擾分為兩種。若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等有關權益的條件,是「交換式性騷擾」;若以展示或播送字畫影音等方式,或以歧視、侮辱言行,有損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則是「敵意環境性騷擾」。

本會反對台中高分檢以當事人未表示任何意見、辯護人亦未要求勘驗時在場,來推斷當事人已經同意,以此合理化莊檢察官不構成性騷擾。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年來推動性自主與身體自主權之概念,曾多次指出「未拒絕」或「沉默」不代表同意。我們也認為,台中高分檢忽視了握有強制處分與起訴權限之檢察官與被告間存在的權力差距。被告遇到自己難以接受的身體勘驗時,很難當場拒絕,會擔心一旦抗議將受到更為屈辱的對待,這些狀況已符合交換式性騷擾的定義。

三、檢察官濫權並未被適當監督,雖有機制但無法發揮功能

本案後續發展顯示,這個案子已經不是個別檢察官的濫權問題,而讓人產生檢察體系能否妥善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疑問。

彰化地檢署雖然發動性平機制,對性騷擾申訴進行調查,但該調查小組卻荒謬地「一致認為莊檢察官所為之身體勘驗程序,係為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所需,且未違反黃女意願,實施勘驗之人員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均為女性,非屬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案件」,而全數決議不予受理。此決定不僅顯示調查小組成員對於檢察官和被告的不對等關係無感,還以並無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為理由,袒護檢察官的作為。「實施勘驗之人員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均為女性」的說法,更是缺乏性平專業與敏感度,竟然認為只要是女性就不存在性騷擾的可能,身體自主性受到侵犯,不分施暴方是同性或異性。台中高分檢雖然有更為詳細的調查,但卻沿襲彰檢對於性騷擾的錯誤認識。檢察官做為性騷擾防治體系的重要機關,對於何種行為構成性騷擾卻有錯誤的判斷,令人擔憂。

去年發生陳鴻斌法官濫用權勢之性騷擾事件,職務法庭認為性騷擾的程度不嚴重,採取較輕的處分已被大眾批評,沒想到今年連檢察體系也出現一樣的問題。本案再度讓我們意識到,雖然我國已有性騷擾防治體制,也給當事人救濟管道,但錯誤的操作方式,會讓機制無法發揮功用,人民的身體自主權在被侵害之後,無法受到國家的保障。

行政院推動性別主流化已行之有年,近年來更宣稱為了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聯合國人權公約,要「運用性別主流化觀點,檢視司法系統性別議題,提昇司法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性別意識,並保障人權及兒少權益,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檢察體系隸屬於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個別檢察官濫權對被告進行身體勘驗,卻被自家人認定不構成性騷擾。除了給人官官相護的惡感外,還讓人看到檢察體系根本欠缺處置性平案件的專業。本會呼籲檢察體系亡羊補牢妥善處理這個案件,並積極進行性平機制的改革與再教育,才能讓人看到其有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的能力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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