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應納入性別觀點,保障女性勞工權益
整理/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
2018年初,行政院公布即將完成勞動事件法立法,此法之定位上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目的是為了迅速、專業、妥適及公平的處理勞動事件爭議。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關注女性勞動權益,特別是女性在職場上遇到懷孕歧視、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等相關事件,希冀勞動事件法能納入性別觀點,讓日後在處理上能對女性更為友善,落實性別平等;這也是CEDAW公約第33號一般性建議之要求,政府有義務確保女性獲得司法救助權的平等實現,去除相關障礙與限制,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落實在司法審判過程中。
本會檢視司法院公開的勞動事件法草案內容,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定勞工法規之內容,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性別工作平等與就業歧視案件之行政訴訟,也應納入本法適用範圍:
性別工作平等與就業歧視案件涉及不僅是民事,可能牽涉甚廣,包含行政訴訟等部分,本草案僅針對民事,未能檢討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亦未包含進此次改革之中,殊為可惜。現行地方法院已有行政法庭,在同法院審理同樣事件時應考慮併案審理,納入勞動事件法一併適用。
三、審理法官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於五年內曾修習性別平等相關課程達12 小時以上者。
四、代表勞工提出訴訟團體不應僅限於工會,應放寬資格。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為例,工會代表未必具備性別意識,由其擔任輔佐人將影響勞工權益。
五、調解委員遴選資格,必須加上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於五年內曾修習性別平等相關課程達20 小時以上者。
六、勞動調解委員會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七、法院審理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八、在保全程序上,於立法理由中要求增加重要態樣的例示,如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回復原職,以及勞動基準法之調動無效後回復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