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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金被分配是虧大?民法早就規定離婚要分配財產差額!

撰文/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秦季芳

有人開始替公務員抱不平,認為公務人員退休若離婚,要被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一半,真是太慘了,還去罵立委對公務人員不公。然而,立委真的如此欺負人嗎?

小編舉例加以說明。若志明與春嬌結婚,二人沒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婚後春嬌就沒去工作,專心當家庭主婦,10年後,二人因故離婚,由於春嬌沒工作因而沒有任何財產,但因她的持家,讓志明可以全力衝刺事業,十年下來志明累積了可觀的財產。當二人離婚,春嬌可以依《民法》第1031條之1的規定,要求志明分配二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做為她在婚姻中付出而得到的補償。

反過來,若春嬌在工作,志明在家照顧家庭成為主夫,同樣財產少而有貢獻的志明,可以向婚後累積財產多的春嬌,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若是錢少的一方,志明,其實並未盡責、游手好閒,甚至有外遇,離婚時春嬌可以向法院要求調整或免除本應要分配給志明這一半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額。

這是1985年立出來的規定,立意即在保護婚姻中有所貢獻,卻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也為了萬一情況不是如此,有人並未盡心為家庭付出卻獅子大開口時,法院可以介入調整、甚至免除應分配的額度(這是2002年起新增的規定,法院本來只有酌減權限),設計上不至於讓任何一方可任意予取予求。

那麼,立法院2017年通過的公務人員年金分配請求權又怎回事?

一、原理一樣,只是退休金的計算及給付方式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故民法過去未明文加以規定造成疏漏,而在此次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化,給予當事人請求的權利及詳細規定了要件及方式。並不是依結婚長短(至少2年)與年資的比例決定後,一方可以當然要求一半,也不是不考慮婚齡長短都可以要求分一半退休金。

二、並不是人人都有權利可以要求分配。由於在我國,也並非人人都可領到退休金,到目前為止,也只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有規定退休金分配的請求,例如春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可享有退休金者比方是勞保,但勞保相關法律沒有規定,讓志明這個公務員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春嬌也就沒法要求分配志明的公務人員退休金。

三、「如果另一半出軌,為何要分錢給另一半?」、「被戴綠帽還要給錢」、「收入很高的投資客、藝人,假設他們的另一半是公務員,離婚後還可以分到一半退休金」,難道立這個法真的是亂搞嗎?

前面說的這些問題,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沒修改前就有,也早在民法中有解決方法,如前面所說,不是要求分配的一方都可以予取予求,這裡的道理相同。覺得不公時可向法院請求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離婚財產分配本身也真的很複雜,即使是「收入很高的投資客、藝人,假設他們的另一半是公務員,離婚後還可以分到一半退休金」,但他們名下的財產也要計算後分配差額給另一半,不能只看他們好像可以拿到的,而沒看到他們也會被要求分配其他的婚後財產的可能性及結果。

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4條,還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如果有第75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82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就不能要求分配退休金,限制更多:(1)褫奪公權終身。(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3)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4)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5)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所以,要求分配另一半婚後的財產,是1985年到現在都有的規定,也並非只衝著公務人員而來,任何一方若覺得要求分配的金額不公平,自2002年至今,法院都有權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的額度。這次公務人員修法,受到影響的人,是否真如新聞中官員所擔心的,有這麼多公務員要離婚且負分配的義務,銓敘部如何計算或評估得到這個擔憂,值得懷疑。

若干新聞中提到銓敘部認為『對於離婚後再婚的退休公務員,再婚後的退休生活將被前任配偶拿走一大部分退休金而受到影響,「錢的問題將會比以前更複雜」。』云云,以本會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服務24年的經驗,離婚後,不管是不是公務員,任何人只要曾經必須分配婚後的財產給離婚配偶的人,都會受到財產減少的影響。但也有人會因為離婚獲得財產分配因而財產增加,因 此離婚時財產的增減,都與公務員身分沒有必然關係。

錢的問題會複雜,原因是離婚所造成,與再婚與否也並無必然關係。前面說過,財產減少的人未必一定是公務員這一方,某些新聞報導中官員的說法若屬實,會讓民眾誤以為只有公務員才要在離婚後分配財產給他方的問題、故一定會吃虧,而其他不是公務員身份的一般人離婚財產分配問題都好單純、不麻煩... 這實在是嚴重誤導、大錯特錯,一如網友所言,「令人實在沒辦法理解這種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