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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選舉制度應盡速修法 鼓勵女性參政,保障性別平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 聲明 2018年4月10日(摘要)

    今年11月24日將舉行22個縣市的地方層級九合一選舉投票,近日各黨初選競爭激烈。台灣民主化已超過三十年,家族政治及派系政治的資源壟斷現象卻不減反增,政二代參選比例大增。無黨籍「歐巴桑聯盟」則抗議政府規定的議員參選保證金20萬元門檻過高,造成政治素人及女性的參選障礙。

我國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地方選舉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乃是在1999年修正《地方制度法》而制定,但其實只針對人口較多的大選區,亦即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的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的選區,才適用每四人至少一位女性的保障名額。

然而,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下、人口較少的小選區及偏鄉,正是充斥家族政治「父傳子、叔傳姪」父權文化及派系利益政治分贓的區域。以2014年地方選舉為例,因婦女保障名額而當選的人數僅9人,佔議員總人數比率為0.99%。

    事實上,針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改革方向早在六年多前已經提出。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三項具體行動措施,早就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

然而,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卻遲遲未能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怠忽職守,敷衍以對行政院核定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具有國內法律地位的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定,顯然是把性別平等當作裝飾門面的空洞口號,遲未提出修法草案,無法趕上讓2014年地方選舉適用。

2018年地方選舉將屆,如果未來能夠盡速通過修法,將現有規定改為「選區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則可擴大性別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至三人以上的選區,將能鼓勵更多女性參政,尤其是資源不足的偏鄉更需要熟悉地方需求的女性與熱血的政治素人投入改革;如果未來能有更多女性當選,出現該選區當選人中男性不足三分之一的情況時,亦有同等的保障效果。例如:澎湖縣議員共19席,分為6個選區,其中只有馬公市這一個選區的當選席次超過四席,能適用婦女保障名額,其他鄉的應選名額皆未達四名,未能受到此制度之保障;未來如果能改成每三名需有一名性別比例的保障名額,才有更多選區可以適用。

 

後記:

本會發出聲明後,隔天4月11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婦團出身的尤美女立委提案,其他立委連署並同意通過決議,要求內政部最晚應於第七會期內(亦即2019年5月前)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