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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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的流程則是先遞調解聲請狀,雙方同意調解後開始進行調解,兩造若不同意調解,則分案由法官審理。

不需要,調解的最終目的是要達成雙方的共識,而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處心積慮證明或指責對方有何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目標即可,如此一來,可避免已經撕裂的關係日趨嚴重。

在調解時,請務必記住調解委員的名字,如果你受到壓迫或不舒服時,可詳實記錄當時狀況,然後提出變更調委的要求。但各個法院處理不一樣,有時會需要你同意兩名同時換,才可以換。

大家都中了好萊塢電影的毒,以為離婚就能要的到贍養費,這真是誤會大了。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要看清楚喔!想拿到贍養費可是有一個重要條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工作能力,也有積蓄可以養活自己的情況底下,你是不容易要得到贍養費的(自己賺可能比較快!)。就算法官判定對方得支付你贍養費,也不是說你希望拿到多少就能拿到多少,還是得按照你們雙方的資歷背景來決定,千萬別去問你的律師能拿的到多少,因為律師也無法預測啊!

家事調解的有幾個很重要的特性:

一、保密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換句話說,整個調解的過程,是不對外公開的,調解的內容也不會外洩。

二、獨立性:很多民眾會誤會在調解庭,調解委員或法官的勸導,或當事人所做的陳述或讓步,將來會被利用來成為判決的基礎。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也就是說,民眾不必擔心當初在調解庭所承諾的妥協,會不利於自己在法庭內的攻防戰。並且,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仍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