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下所示:
比較項目 |
一般共同財產制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定義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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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種類 |
1. 共同財產: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夫的西裝、妻的鑽戒。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小提琴家演奏用的小提琴。 C. 夫或妻所受贈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例如:岳父母贈與女兒不動產,並聲明該不動產是女兒的特有財產。 |
1. 勞力所得財產:其內容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包含在內。 2. 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此部分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
財產所有權 |
1. 共同財產:共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共有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所有 |
財產管理權 |
1.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管理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管理 |
財產管理費用負擔 |
1.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
1. 勞力所得財產:由夫妻雙方的勞力所得共同負擔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負擔 |
財產處分權 |
1.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
1. 勞力所得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處分 |
債務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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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例如】:夫婚前及婚後共計負債80萬元。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是20萬元,而夫另外有30萬元的特有財產、妻有70萬元的特有財產。則夫的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20萬元以及夫的特有財產30萬元,總共50萬元來清償。雖然還有30萬元債務不足清償,但妻並不需要拿出其特有財產70萬元來替夫清償其債務。 |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勞力所得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
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是如果符合下列的情形,也可以由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一、由夫妻的一方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這時候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判來宣告。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債權人對於夫妻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獲得清償時。
已經101年12月26日公布修法刪除(原1011)
三、當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約定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形下,並不需要向法院聲請,也不需要透過法院宣告,而是自然而然發生的效果。
à已經101年12月26日公布修法刪除(原1009)
夫妻財產制該如何約定呢?能不能口頭說一說就好?需不需找個證人簽名蓋章?答案:都不是!約定夫妻財產必須進行兩個重要步驟: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即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
但是,要注意一件事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當然可以。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