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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伴侶當初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夫妻財產制,那麼你們便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夫妻所使用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詳細內容如下:

財產種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財產所有權

1.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2. 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1. 婚前財產:各自為之

2. 婚後財產:各自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1. 婚前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婚後財產: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PS.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如: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在離婚時分配一半給夫,對妻即顯然不公平),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是,下列財產不列入分配: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不需要,調解的最終目的是要達成雙方的共識,而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處心積慮證明或指責對方有何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目標即可,如此一來,可避免已經撕裂的關係日趨嚴重。

  可以,如果你的配偶不同意離婚,你可以依據《民法》中裁判離婚的原因之一「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我們通稱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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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基金會輔導專線 1980 提供免費「安心諮詢」及「專業諮商」。諮商晤談輔導、電話輔導、函件輔導、網路輔導等。 週一至週六8:3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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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 0800-788-995 對於各種心理困擾的問題,均提供服務。 24小時

在調解時,請務必記住調解委員的名字,如果你受到壓迫或不舒服時,可詳實記錄當時狀況,然後提出變更調委的要求。但各個法院處理不一樣,有時會需要你同意兩名同時換,才可以換。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其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兩種:「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兩者的比較如下所示:

 

比較項目

一般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定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財產種類

1. 共同財產: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夫的西裝、妻的鑽戒。

B.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小提琴家演奏用的小提琴。

C. 夫或妻所受贈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例如:岳父母贈與女兒不動產,並聲明該不動產是女兒的特有財產。

1. 勞力所得財產:其內容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包含在內。

2. 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此部分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財產所有權

1. 共同財產:共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共有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所有

財產管理權

1.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 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1. 勞力所得財產:共同管理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管理

財產管理費用負擔

1. 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 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1. 勞力所得財產:由夫妻雙方的勞力所得共同負擔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負擔

財產處分權

1. 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1. 勞力所得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 勞力所得以外財產:各自處分

債務清償責任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例如】:夫婚前及婚後共計負債80萬元。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是20萬元,而夫另外有30萬元的特有財產、妻有70萬元的特有財產。則夫的債務應由夫妻的共同財產20萬元以及夫的特有財產30萬元,總共50萬元來清償。雖然還有30萬元債務不足清償,但妻並不需要拿出其特有財產70萬元來替夫清償其債務。

夫或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都由勞力所得財產及各人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

 

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是如果符合下列的情形,也可以由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一、由夫妻的一方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這時候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判來宣告。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債權人對於夫妻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獲得清償時。

 已經101年12月26日公布修法刪除(原1011)

三、當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約定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形下,並不需要向法院聲請,也不需要透過法院宣告,而是自然而然發生的效果。

 

 à已經101年12月26日公布修法刪除(原1009)

保護令可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為核發起兩年並且不限制聲請次數。保護令的種類目前有13款。依程序不同,主要有三種類別:緊急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暫時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通常保護令(第一款~第十三款)。性質上,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為通常保護令的「過渡期」。緊急保護令在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通報後,4小時內透過法院審酌後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聲請方式是自行聲請。現實中,拿到暫時保護令時間平均21天;通常保護令則會到1個月,很難提供即時保護。再者,法院的保護令核發標準不一,並不能期待聲請後一定能取得保護令。

大家都中了好萊塢電影的毒,以為離婚就能要的到贍養費,這真是誤會大了。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要看清楚喔!想拿到贍養費可是有一個重要條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工作能力,也有積蓄可以養活自己的情況底下,你是不容易要得到贍養費的(自己賺可能比較快!)。就算法官判定對方得支付你贍養費,也不是說你希望拿到多少就能拿到多少,還是得按照你們雙方的資歷背景來決定,千萬別去問你的律師能拿的到多少,因為律師也無法預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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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1955 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轉介法律扶助諮詢服務、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24小時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0800-088-885 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柬埔寨等6種語言之免付費電話諮詢,服務內容包括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及定居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 ‧週一至週五9:00-17:00國語、越南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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