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

離婚要上法院嗎?孩子必定歸爸爸嗎?另一半欠債時會被連累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想了解婚姻家庭內的法律疑難雜症,請參考本會「婚姻家庭法律Q&A」手冊,或來電「婚姻家庭法律諮詢熱線02-25028934」,將有專業志工協助您。

法官可能會依據下列情形來判斷監護權歸屬誰才會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監護,也可以約定由雙方監護。如果夫妻離婚後彼此仍理性而友善對待,且雙方都以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約定由雙方監護,亦無不可。但若不是這種狀況,就必須考慮共同監護的後遺症。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無論簽署任何關於小孩的文件,都必須雙方簽名同意才可,任何的決定也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萬一有一方長期出國工作、故意讓另一方找不到,或者惡意不願意配合簽名,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造成實質上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困擾與不便。 

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例如:家暴),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若要提出改定監護權,則需要多多收集他方不適任或無法行使監護權的證據,千萬不可任意將孩子帶走,避免觸法。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是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特別需要父母雙方的保護與教養,因此,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為法律所保障,不容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萬一對方阻止或妨礙你行使探視行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