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防災假立法刻不容緩
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 周于萱
自2016年由民間團體輔導組織成立工會之後,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俗稱櫃姐工會)長期關注銷售人員所遇到的問題,亦關注多年來風災期間僅公部門依循行政院人事總處所公布的「停止上班、上課」指示,一般企業則完全仰賴企業主的「同理心」才能放假。最常見的狀況就是風災期間政府已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仍然可見食品零售業、百貨零售業、電影院、KTV、其他一般服務業等,奉雇主之命仍然使命必達、持續開業。
對於消費者來說,若颱風來襲但風雨不大,可以因此「撿到一天假」,正好藉此機會「休息」,如逛街、看電影、唱KTV等;對企業主來說,若颱風來襲但風雨不大,可以因此提高業績,不賺白不賺;最慘的就是員工必須在風雨仍大的時候前往開店,或是風雨正大的時候閉店必須回家,這些人在高額罰單及獎金等威脅利誘之下,只能面對危險的交通狀況,謹慎小心避免變成通勤職災。
面對防災假議題,勞動部一再強調,風災期間是否出勤,由雇主與員工協商決定。但是在目前工會組織率僅7%的狀況下,有多少勞工能對等與雇主談判?而現行唯一的法規,是屬於行政指導層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中,雖然載明勞工因天災而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第六條)、「宜不扣發工資」(第七條)等條文,但實際上對雇主毫無強制力,即使依法申訴也是曠日費時,無法根本性地解決問題。
今年(2019年)已經是婦女新知基金會第三年聲援臺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等團體推動的「防災假立法行動」,自2016年開始,工會就一直要求應該立法,明確規定風災期間出勤的相關權責,讓不出勤的勞工免於扣薪等不利益對待的威脅,而必須出勤的勞工也能獲得明確的法律保障。
2019年8月婦女新知再次與櫃姐工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同樣的訴求,希望盡速立法,不要讓天災變成人禍。近十年來颱風天造成的通勤災害,已經有許多服務業勞工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之後,公司仍然執意要開店,不得已只好冒著風雨上下班,被風吹倒、被路樹砸傷。但勞動部一貫的態度就是目前「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後簡稱要點)」已經有規範,若個別發生違法狀況,可以自行申訴、再做爭議。
2015、2016年櫃姐工會發布調查結果,在這兩年共四個強颱侵台期間,百貨專櫃人員每次均有70%以上的櫃哥櫃姐,被要求於風災時出勤,且無交通津貼或雙倍薪資的情形占78%。另外,調查指出,最罔顧員工性命的是遠東集團旗下的SOGO和大遠百,分別有97.6%及95.9%的櫃哥櫃姐出勤。受傷案例中最嚴重的是2015年台北新光三越一名櫃姐,於蘇迪勒颱風侵台,8月7日晚上8點左右(雙北在當天晚上6點就宣布停止上班),下班騎車返家途中遭掉落的樹幹砸中頭部,顱內出血而住進加護病房。
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立法院已經有立委及黨團提出來的版本,但勞動部一直處於被動的狀態,認為「天災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不願意積極討論如何保障風災期間勞工出勤的權益。天災確實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但資方應該要負擔經營成本,天災自然是可能發生的狀況之一,而員工做為公司重要的人力資源,應該要盡力保障,而不是風大雨大的時候強迫員工出勤。
目前在立法院已經有7個法案版本,其中「風災期間應停班」及「出勤應給兩倍工資」已經有法案的共識(詳見附件「防災假法案比較表」)。我們希望立法院盡速在最後一個會期推動立法,勞動部不要再推拖,立刻表態推進立法進度,讓防災假保障出勤員工的權益,應規定勞工因災害停止上班,雇主不得扣發薪資及併入任何假別計算;至於災害期間出勤之勞工,雇主則應給付雙倍工資。如此,方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也希望勞動部表態,推一把讓法案盡速通過,讓立法院於最後會期(第9屆第8會期)展開協商,並儘速完成二、三讀程序,確實保障人民性命安全。我們支持應盡速立法防災假,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工作權。強烈要求勞動部勿再阻擋、推託「防災假」立法。未來立法內容,則
除了天災時冒生命危險上班之外,勞工因照顧家人而需要請假的情況不可忽略。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多年,並年年召開記者會要求盡速讓勞工比照公務員的【有薪家庭照顧假】,目前還躺在立法院裡年復一年的等待。而面對即將到來的超高齡化社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年(2019)提出的長照安排假,仍然在勞動部「研議中」。
防災假法案比較表
整理製表:臺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107/9/28)
委員版本 |
條文 |
天災 停班 |
勞工未出勤 |
勞工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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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發工資 |
不得扣薪扣假 |
不得有不利益之待遇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雙倍工資 |
交通協助 |
緊急 職安措施 |
緊急退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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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等 |
增訂§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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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
修正§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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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等(1) |
增訂§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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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
增訂§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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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 |
修正§40 |
天災出勤或未出勤,停止適用勞基法第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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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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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等(2) |
增訂§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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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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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等 |
增訂§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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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退避權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已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