撩妹x衣著x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
撩妹x衣著x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
撰文、整理/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
性自主,這三個字說來簡單,實踐起來卻沒有那麼容易。坊間這麼多把妹、撩妹相關書籍與祕訣流傳,每天生活裡,就有非常多以戲謔方式批評女性身體,彷彿被評價與討論的女性只是被凝視、被討論的客體,卻沒有人去問作為主體的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打扮、喜好,究竟有什麼想法與意見。回應時事風潮,新知搭上懶人包梗發起「撩妹?姊的主體性呢?」活動,並且轉發國外「衣著決定女性價值」的活動,用活潑、有趣的方式來談身體自主、性自主權。如何保障身體自主權?就從詢問開始。此外,今年也是新知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重要里程碑,在身體組召集人 李佳玟教授的大力協助之下,順利提出初版草案,並透過專家諮詢會議、焦點團體會議、台北及台中的分區座談,彙整實務經驗與法律專業建議,讓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工作往前邁進一大步。 |
撩妹?姊的主體性呢?
今年七月份,臉書上突然掀起一波撩妹系列圖,有些強調愛情的永恆,有些強調對方對自己的影響,有些則是強調自己對於對方的癡迷,甚至為了對願意為對方放棄自己的自主性等等,這些撩妹金句其實反映了傳統的愛情觀:所謂的愛情,就是要形影不離,就是要放棄自己的自主性完全臣服於對方,就是男性要照顧女性,女生就是要讓男生感到癡迷。
但是別忘了,愛情不是只有這些古典範本。透過和對方的互動、理解對方的情緒反應,才能做出適切的回饋,而不是一味想著「我都已經這麼努力了,你怎麽還不感動/不接受我呢?」你再浪漫,對方都沒有感動的義務。
例如古人撩妹金句「梨可以讓,你不能」,但姊不是你的東西,何來讓不讓之說。如果我們執著於某種愛情的成功樣板,對方的拒絕就很容易造成挫折。若這些挫折感無法獲得紓解或適當的處理,最後可能會釀成性別暴力或悲劇。
愛情沒有什麼範本,誠心與對方溝通、理解對方的需求跟想法、誠實面對自己與他人的情緒,才能真正建立一個對等的親密關係。
衣著決定女性的價值?Of Course Not!
圖片來源:Ads of the World
七月份,新知轉發女性主義團體 Terre des Femmes 在2015年釋出系列廣告,用非常簡明有力的照片跟文字,說出許多女性的心聲:#別用衣著來決定女性的價值。用量尺搭配各種對女性衣著批評的方式,凸顯傳統觀念認為女性的衣著過於裸露是不好的,甚至會連結到許多負面的形象;但與此同時,衣領太高、裙擺太長、鞋跟太低也要被認為是古板、無趣的人。這些莫名其妙的觀點,常常讓女性動輒得咎,只想大喊”.....那到底是要怎樣啦!!!(摔筆) “
此文貼出之後,在新知的粉絲頁快速掀起一波論戰,有人認為是挑撥男、女間和諧的仇恨性發言,也有人大力支持認為台灣女性確實從小就在這樣的環境裡長大,放眼望去皆是這種雙重標準來評價女體。在網路匿名的特殊性底下,也有不少仇恨女性或是歧視性言論在此發聲,都可以看到女性身體不管在哪裡,向來都是性別議題的大戰場。事實上,衣著根本不該用來決定一個人的價值;不該成為侵犯他人的藉口,自然也不是用來限制女性自由的擋箭牌。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修法計畫
自1984年起,婦女新知基金會與關心性自主議題的學者專家、團體便多次針對性騷擾、性侵害等人身安全議題舉辦各式研討會、座談,針對社會事件討論與澄清,2008年起,一系列襲胸摸臀無罪的案件,除了要求檢察官、法官必須加強性別教育訓練外,也開啟性騷擾與性侵害法律競合的討論。如何修正現有法規以貼切社會需求,並落實身體自主權與積極消除性侵害。
從近期的性侵害案件中我們發現,非典型被害人類型增加;而這些非典型被害人勇敢站出來控訴性侵害的時候,卻常常遭到網路輿論公審及檢討被害人的狀況,顯示身體自主權概念的落實尚待努力。這與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有關;這樣的意涵仍停留在被害人必須證明其意願被違反,但是酒醉或是無法抗拒情況下的性侵害,則難以證明其意願被違反,反而會被檢視是否有積極抗拒,而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有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層出不窮,且樣態越趨多元,過去就單一法條討論與修正已不合乎民眾期待與社會需求,必須重新回頭進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no means no」模式,提出整套完整的修法版本,讓性自主概念能更為落實,真正消弭對於人權--特別是女性,的歧視與任何形式的侵害。
今年,在新知身體組召集人 李佳玟教授的大力協助下,我們在性自主修法往前進了更大一步。為了蒐集更多刑法專業與實務意見,我們邀請多位刑法學者、實務專家舉行六場專家諮詢會議、邀請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民間團體夥伴招開焦點團體會議,並且在台北與台南各舉辦一場,一整天的座談會,針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條的實務現況與未來修法方向交換意見。
積極同意模式,是什麼呢?
「積極同意模式」,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先以語言或積極行為表達希望有性行為的意願,並且確認對方有接收到這樣的訊息,並且以語言或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性邀約,也就是「被害人有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在此情況下性行為才是合法的合意性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連問都沒有問,或者是被害人於性行為之前並未給予言語同意,或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對方的性邀約,即便是沉默或是不做任何反應,行為人在此情況下依然對此人進行性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性侵害犯罪。
積極同意模式有這麼困難嗎?
講到積極同意,很多人都表示這與台灣的風俗民情不合,有執行上的困難。真的如此嗎?
事實上,我們生活裡的每件事情幾乎都採取積極同意模式,只是通常被包裝在「尊重」、「詢問」及「傾聽」的頭銜裡。舉例來說,我們找人吃飯看電影,都必須先詢問對方的意願,得到對方同意後才進行。甚至要怎麼去看電影或吃飯,吃什麼、看什麼電影等細節,都必經過一定的溝通與意願探詢,雙方都有共識與意願的情況下才進行,不會因為對方沒有拒絕或是抗拒,就推定對方會想要跟你一起吃飯看電影,甚至有應該要答應或是要極力清楚表示拒絕的義務。確認對方的意願,這應該是邀約者的責任,而不是沒有同意邀約者的義務。
進一步來說,如果我們對於生活的每件事情都被鼓勵要徵詢對方意願、尊重對方決策,對方沒有同意下就要視為沒有得到同意,而不要採取行動。那麼,為什麼到性上面就不是這樣呢?況且,如果進一步考量到也不是所有人在面對性暗示或是性意願徵詢的時候,都能夠直接表達意願與拒絕,畢竟我們從小到大在教育中都不被鼓勵要談性跟表達意願,如何能在一夕之間要求要能坦然面對並且清楚表達意願去拒絕?
積極同意模式入法的性別意義
這不僅是文字上的翻轉,同時也是打破父權文化,從根本概念上的翻轉。
過去婦女運動,針對父權文化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翻轉了「女人說不就是要」的謬誤,讓大家普遍接受女性「說不就是不」(No means no),沒有什麼矜持故意說反話的託辭,要正視所有人的性自主權。但是,這樣的概念裡,依然潛藏著說清楚說出「不要」或是積極抗拒,才是不要;其餘的就預設為同意,儘管這中間可能包含了清楚表達「要」、沒有表意與無法表意等各種複雜的情況,像是酒醉撿屍、昏睡、未積極表達抗拒、或是沉默等狀況,在這樣的預設下,都會被視為同意,也造成被害人不斷被檢討及二次傷害,妳你為什麼不抵抗?為什麼不逃跑?或者是有沒有更積極抗拒的表現,讓對方知道你真的不要?
實證研究也顯示,有些被害人在面臨性侵害或突如其來的性試探與性騷擾時,出現的反應常常不是大聲斥喝或是直接拒絕,而是出現驚嚇、身心解離、身體癱軟或是不知如何表達的反應。加上雙方如果不是陌生人,而是熟識者或認識的人,也會增加其直接拒絕的困難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依然採取的是原有的「說不就是不模式(No means no)」,很可能就無法處理這樣案例。同時也會重複再製男性在性行為上必須要主動試探,如果女性拒絕再停止,或者是既然沒有被明確拒絕就表示已經獲得同意的錯誤推論;這樣的性別互動刻板性腳本,在校園屢見不顯,有些被男性是為性試探的方法,對於被試探女性來說,僅是徒增性騷擾或令人不快的可能,而不見得是合意的性。
從預設同意翻轉成為預設不同意,意即身體自主權是我與生俱來的,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的碰觸都是不受歡迎的,即便我沒有用言語或是動作表示拒絕,也不等同於默許。為了避免「積極同意模式」與過去的「違反意願模式」的混淆,在這次修法草案中,我們也特別仿造外國法之設計給予特別的立法解釋,將此部分寫進法條中。目前立法上採取積極同意模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美國華盛頓州、威斯康辛州與紐約州,瑞典也已經於2018年7月分開始採用積極同意模式。
六場專家諮詢會議
會中,多數專家皆同意性自主權應該被保障,只是對於是否要直接修改現有刑法,是否將「積極同意」明文入法、 如何入法等,仍有不同意見與見解。
時間 |
邀請專家學者 |
第一場 |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志潔特聘教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錢建榮法官 政治大學法律系 許恒達教授 |
第二場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曾淑瑜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系 蔡聖偉教授 |
第三場 |
中正大學法律系 盧映潔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系 李聖傑教授 |
第四場 |
台灣大學法律系 陳昭如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薛智仁副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系 黃士軒副教授 |
第五場 |
許玉秀 前大法官 |
第六場 |
嘉義特殊教育學校 陳威銓輔導主任 宜蘭地方法院 程明慧法官 |
其中,有專家提到台灣民情不擅於表達情感,對於性邀約是否回應也都採取保守的態度。如果積極同意入法,變成一翻兩瞪眼的一定要有問有答,很有可能反而破壞了良好姻緣。這樣的意見,其實跟在網路上不少人說以後性行為必須白紙黑字寫下同意書,避免被告的說法有相似之處。
這樣的說法,其實正凸顯台灣社會過去長期升學主義掛帥,基本的情感教育與親密關係相處等議題常常避而不談,所以光是如何有情趣又避免性騷擾的提出性邀約,對於多數人來說都是個大難題,更不要說對於不同性別在性上面的刻板印象與迷思下,要如何回應性邀約或是清楚表達意願。
積極同意入法,可能一時半刻大家對於如何有技巧詢問尚無完美解方,但是確實挑戰到大眾文化及偶像劇裡的壁咚、強吻、酒醉撿屍,破解這些事情僅有在雙方合意下才浪漫,不然非但不浪漫,而且就是侵害他人身體與性自主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長遠來說,積極同意入法,也可以促使我們的情感教育不再僅限於談拒絕侵害的自我保護,也能進一步更全面的促進正向、積極談論追求、親密關係溝通等技巧,包含被拒絕之後的心理建設與因應策略,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在彙整專家意見與新知內部學者專家討論與修訂,初步擬定幾項修正重點:新增「未得同意性交罪」、「過失未得同意性交罪」、將猥褻罪改為性接觸罪、將條文中之「男女」改為「他人」、廢除羞憤自殺罪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罪、刪除詐術性交罪等,並且依照這些建議草擬修法草案,作為後續與第一線實務團體互動交流及後續台北與台南場分區座談討論的基礎。
焦點團體會議
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協會、台北市律師公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夥伴與會,從各自不同的服務個案經驗與專業出發,針對現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實務上窒礙難行部分提出修正意見,同時也分享前幾場專家意見與修法方向,邀請與會者共同思索修改之後的實務適用可能與不足,做為第二階段修正之參考。
相較於專家會議,焦點團體會議上各團體更支持積極同意入法。同意廢除猥褻一詞,改用其他更利基於性自主的名詞,並且針對性騷擾防治法25條與現行的猥褻競合,回歸一併修正刑法對性自主權的保障。也針對現有刑法227與227-1在實務上是否該除罪、不罰或是連帶強制通報都一併廢除等交換意見;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以及科技使用而衍生的性騷擾或是性侵害,在本次討論中也有人提出,建議參考外國法修訂,以及現有的跟蹤騷擾防治法立法進度一併討論。
除此之外,多數與會專家都提到對於障礙者的障別有很多種,其表意能力也可能有所不同。過去對此的研究甚少,常常會落於過度保護或是保護未能周全的困境,需要更多實務經驗的討論,方能使刑法225條之修正更貼近現實需求。
分區座談
彙整前述專家諮詢會議與焦點團體反映出現行法困境與對於妨害性自主修法草案版本的意見,我們再次修正現有版本,並依照依照四個主題:「重構性自主的的保護:積極同意模式」、「兒少保護的難題:刑法227、227-1」、「剝削或自主?-刑法225條」、「權勢關係下的性交:刑法228條」,於台北、台南各舉辦一整天的分區座談,邀請關心性自主修法議題與刑法專業的學者專家、檢察官、律師、民間團體等,就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版本與現況交換意見。
主題 |
9/14 台北場 |
10/05 台南場 |
重構性自主的保護:積極同意模式 |
主持人: 李佳玟 (成功大學法律系 教授)
引言人: 王秋嵐 (現代婦女基金會 研發部主任) 徐偉群 (中原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
主持人: 李佳玟 (成功大學法律系 教授)
引言人: 鄭子薇 (橋頭地檢檢察官、高市女權會 理事) 林夙慧 (執業律師、高市婦女新知協會 理事) |
兒少保護的難題: 刑法227、227-1 |
主持人: 郭怡青 (德臻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
引言人: 王淑芬 (勵馨基金會 研發處處長) 蔡聖偉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主持人: 彭渰雯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理事長)
引言人: 許嘉菱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少調保護官) 許澤天 (成功大學法律系 教授) |
剝削或是自主?--刑法225條 |
主持人: 官曉薇 (臺北大法律系 副教授)
引言人: 孫一信 (智障者家長總會 副祕書長) 謝煜偉 ( 臺灣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
主持人: 郭怡青 (德臻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
引言人: 王晴怡 (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蔡蕙芳 (中興大學法律系 教授) |
權勢關係下的性交: 刑法228條 |
主持人: 王如玄 (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引言人: 馮喬蘭 (人本教育基金會 執行長) 王曉丹 (台灣女學會理事長/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主持人: 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
引言人: 王聖豪 (台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張 萍 (人本教育基金會 南部辦公室主任) |
原本以為如此艱澀的法律議題座談,報名者不會太多且可能以法律人居多,沒想到活動開始宣傳就兩個場次皆爆滿,且與會者不僅是法律界專業,同時也有性別、司法、婦運及關心兒少議題的團體、教育工作者與學生與會,結合時事案例與自己在現場看見的案例,針對各點次提出疑惑、熱烈參與討論。
兩場座談會皆以修正後的草案為基礎展開,與會的引言人從檢視現有法的困境與過去詮釋的爭議與問題著手,佐以修正後是否能改善舊有問題著手,提出見解。多數專家都提到目前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內各條文樣態的區分,在實務應用上常引發爭議,需要重新通盤檢討,釐清現有法依照年齡、身心障礙、權勢、有依照其法律架構與適用性是否妥適與能夠涵蓋各類妨害性自主案件。儘管如此,多數專家依然肯認積極同意對於保障性自主權的重要性,也認同台灣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應該要回歸保障身體自主權,只是對於如何入法或是修法文字如何撰寫較為妥適,仍有不同意見與見解。
與會的檢察官肯認積極同意入法,將可能改變其詢問方向,對於釐清事件或在案件的認定上可能會比較有利,但是仍須要警方蒐證與相關配套的提升,才有可能增加起訴率與定罪率。這樣的建議與加拿大、瑞典專家過去來台時分享的經驗相符,同時也提醒我們,性自主修法若要能真正提高定罪率與保障,就必須搭配其他司法改革與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才能完善,而無法從單一法律改革就達到目標。
從事教育工作與青少年保護的專家,也提醒我們實務上針對刑法227、227-1的樣態有非常的多,且每個案件背景都需要深入了解與思考相關配套合者為佳,在處遇上除了要考慮到依照年齡而劃分的保障是否合宜,對於未成年者合意性行為與違反意願性侵害的處遇,現有的討論與處遇方式多元性是否足夠? 都應該要一併思考與檢視,除了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外,還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從通報到處遇一路相關,還必須回到當初立法目的是要保障其受教權與教育有關,或者是要懲罰來思索。北歐國家針對此有一整套的討論與措施,從性教育提供到性侵害等協助層層搭配,並非單一法案能囊括的。
至於利用權勢性交,多數專家都指出實務上對於「利用權勢」的要求過於嚴苛,無論是職場或是師生間的案例都顯示出,只要無法看出被害人是有實質直接被威脅或強迫的狀況,即便是長期的性騷擾或性侵害都很難依此定罪。這樣的問題一直存在,也不會因為將積極同意入法之後就有即刻的改變,還需要搭配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力與提昇,才有可能打破現有只要有同意就不是性侵害,而不去檢視其同意是否在特定脈絡下有瑕疵的同意。
感謝所有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參與一整年的修法工作,不吝提供意見,無論是支持修法本版或是針對現有法案仍有疑慮,對我們的未來修法工作都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即便已經完成將積極同意精神與文字入法的初版修法草案,新知內部仍覺得現有法案還須要徵詢更多實務工作者與專家建議,與對積極同意入法有疑慮的各種批評、指教。接下來預計在2019年要持續舉辦校園與分區座談,推廣積極同意入法的概念,同時也蒐集相關修法建議,希冀能夠在這樣的專業激盪與建議中,再次修正現有草案,讓修法能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