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法律的連續三次漏接/陳宜倩
文/陳宜倩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
自認為是「法庭之友」的我出席大龜女同志伴侶繼親收養案抗告庭第一次開庭前的記者會,心有所感,台灣的法律體系三度漏接了當事人家庭的願望,希望還可補救。
《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異性婚姻配偶可以。
《民法》有權解釋與適用機關目前只讓異性伴侶登記結婚。
《民法》規定異性戀夫妻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繼子女收養)。
如果同性別伴侶想要生育子女共組家庭並獲法律保障,就會被迫遠渡重洋去一個相對而言在婚姻與子女收養規範較為平等與性別友善的國家,台灣現行的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在生育、親密關係與子女收養這三方面都讓當事人期待落空,也一再遠離社會現實。
德國屬於西歐國家中少數仍對於異性戀伴侶與同性伴侶採雙軌制(隔離且不平等)的國家,異性配偶結婚,同性伴侶則登記為同居生活伴侶。即便是這種被批評連連的法律都已規定,對於婚姻伴侶與同居生活伴侶同樣可能,對於伴侶另一方之親生子女,進行繼子女收養。而德國在2013年聯邦憲法法院更進一步宣告了原《民法》規定:只有婚姻配偶之一方得接續地收養他方配偶於婚前已收養子女(接續收養),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立法者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修改法律。台灣至今不論是繼親收養或者接續收養,對於同性伴侶而言都是困難重重。
怎麼辦?台灣人們與法律體系是否要把握機會勇敢地面對挑戰,不要懼怕,直視心中對於同性情愛的不解與恐懼,拆解這個法務部認為衝擊了我國傳統價值與文化規範的議題,兩黨總統候選人均無膽面對推托說要留待社會共識與溝通的議題。其實不難:這個同志家庭繼親收養的案件可從三方面討論。
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民法•親屬編》的重要原則,我在大學授課做過無數次的學生意見調查,未成年子女認為應該考量的是當事人教養子女之意願與能力,子女關注的是家長是否有供養能力、有陪伴成長時間、是否能提供安全有愛的環境、家長是否有解決意見不合或生活衝突的能力等,子女其實並不關注家長的性別或性傾向。
聲請釋憲刺激反省
誰是最佳的照顧者?誰可以擁有美滿家庭?傳統教科書灌輸給我們的幸福美滿家庭圖像,是一男一女共居屋簷下有著婚生子女的男主外女主內模型,事實卻是:有男性不一定有父愛,有女性也不一定有母愛,這個假設根本與家長們日常生活所要共同承擔的重擔無關,有心有意願有計劃的人們,不論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都可以組成美好家庭。台灣社會有千百種不同樣貌的家庭,卻得不到肯認。
在幾件女同志收養的裁定都出現了這理由,令人震驚: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避免子女在學校受歧視而駁回收養聲請。不要再要求受偏見、歧視的個人隱忍躲藏了,就是學校、家庭、社會各角落與司法體系內建的強制異性戀、男人、漢人中產階級的標準讓人難過、生活辛苦。
同志想要生育兒女沒有錯,錯的是不知反省的我們社會整體。司法體系還有機會,個別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可以中止審理聲請大法官解釋,雖不一定成功,但也許經這案件在各層級法院流轉,可刺激所有經手的法官與大法官們檢視心中的同性戀恐懼(homophobia),進而反省、更新對於台灣社會性別關係的理解與增加想像幸福生活的能力。
(原文刊載於2015.08.07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