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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勞工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男、女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勞工)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一)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二)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印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格式如下:http://www.bli.gov.tw/sub.aspx?a=X%2f0d4BJbuqk%3d
投保年資滿一年,意指子女三足歲前的累計,年資滿一年後的育嬰假期間,才可領育嬰津貼。如果子女超過3歲,其就業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 ,當然也就不能申請育嬰假,更無育嬰津貼。另外,如果勞工欲申請育嬰假時,尚未加入就業保險的話,可立即加保,但須等年資滿一年後才領育嬰津貼。
只要妳/你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男、女只要有配偶的工作證明及雇主的同意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就可申請,當然,有參加就業保險是必要條件。要擔心的是臨時工或工讀,其工作屬性本來就屬於短期性質,保險年資累積滿1年本來就不容易,要申請留職停薪的確相對不易。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規定,受僱者也就是勞工,依同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可以拒絕受僱者申請,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受僱者應領之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若雇主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雇主對於休完育嬰假後回到工作崗位的員工,不能予以刁難或拒絕回復原有職務,一旦發生類似之情形,員工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或做勞資調解,要求雇主准假或回復原職。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尋求司法救濟和金錢賠償。這些行政申訴或司法救濟的途徑,都是勞工朋友可以善用的資源。重要的是受僱者有申請育嬰假和育嬰津貼的需要時,若與雇主有良好的溝通,才有可能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局面。
大多數的人並不清楚,除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樣也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對於未婚媽媽或爸爸有相當大的幫助。若未婚者想提出留職停薪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除了依規定提出留職停薪證明外,另外只要有撫育自己子女的事實者,雖然沒有配偶工作證明,一樣可以辦理育嬰津貼的請領。
如果父母都參加就業保險且同時撫育2人以上的子女時,只要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沒有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可以分別請領6個月,合計12個月的津貼。換句話說,如果是雙胞胎,育嬰假2年內,父母共有24個月的育嬰津貼。以此類推,生產的夫妻共可請領36個月,受限於須在子女滿3歲前及夫妻個人僅能申請2年的育嬰假,是以3胞胎36個月津貼為限。
關於外籍配偶部分,在2009年5月1日前,有居留權的外籍和大陸配偶只能參加勞保,還不能參加就業保險,不符合申請育嬰留職津貼的條件,因此,無法請領育嬰留職津貼,只能由符合資格的台籍配偶申請。不過,自2009年5月1日起,配合育嬰津貼的相關規定修法施行之後,外籍配偶就可以加入就業保險,但投保年資需滿1年之後才可請領育嬰津貼。也就是說,外籍和大陸配偶最快也要等到2010年5月1日起才可請領「育嬰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