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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身體自主權不容侵害,遇到性騷擾如何保障己身權益? 性騷擾在台灣分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所保障,依照申訴人身分、是否為工作中,有其不同處理機制與適用性。無論當事人、周遭親朋好友、雇主、老師或是被申訴人,都可以在本會「性騷擾防治Q&A」中找到與自己相關的建議唷,也歡迎進一步來電洽詢。

一、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的定義和認定:

性騷擾指所有不受歡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只要是你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例如:主管對下屬說「不跟我過夜,這個案子你就別想接了」、「你長的不男不女,讓我來驗明正身一下」、「不錯哦,胸部很大嘛」,或是員工群聚開黃色笑話,無視於旁人的感受。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以及性行為有絕對的自主權,你有權力決定自己的身體界線,如果有人違反你的意願而做出有性意涵的騷擾行為,就稱為性騷擾。

因此,騷擾者不一定都是陌生人、男人、壞人。不止是新聞中出現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才是性騷擾。只要是這個人做出讓你感到不舒服的性意涵動作,就是性騷擾。不分男人、女人、老人、歐巴桑、警察、老師、主管等等。

事實上,有70%以上的性騷擾都是熟識的人所為,所以不要再因為對方的性別、身分、地位、職業而懷疑自己的感受。旁人更不應該指責受害者的衣著、回家時間、品性,因為這些和騷擾者的騷擾行為毫無關係。重點是騷擾者的行為已經侵犯你的個人尊嚴與身體自主權。

如果性騷擾是來自陌生人,這樣的狀況我們通常可以尋求環境中其他資源的協助。例如:當你在公車或者是捷運上時,你可以向在場所有人說出性騷擾的行為,阻止他繼續變本加厲,或者你也可以尋求捷運警察的協助。像這類的公共場所性騷擾,如果你覺得有疑惑,事後可以撥打政府的113專線進行詢問;而如果是關於申訴流程的問題,譬如:你覺得某一個環節的調查可能有問題,則可以撥打「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申訴專線:02-8912-7378即時反應,或「貓頭鷹監督專線」:0800434434、02-2341-3434監督政府是否落實性騷擾申訴過程的每一個步驟。

如果是來自熟識者的性騷擾,狀況通常會比較複雜一些,因為在關係中,我們經常受到許多情感的考量所困擾,很難當下馬上就有反應,你非常可能會懷疑自己誤會了。例如:他可能是一個很好的親友,平常很照顧你,有一天突然對你做出性騷擾的行為時,你懷疑這可能不是真實的,你也害怕一旦指認他的性騷擾行為時,親族之間不見得支持你,反而質疑你的感受。這樣的狀況真的很令人不知所措。但如果一味的懷疑自己的感受而不明確表達自己拒絕性騷擾的態度,騷擾者往往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所以仍然應該要明確說「不」。

而如果性騷擾是發生在工作職場或校園之類的權力關係間的環境,例如:師生間、上司下屬間……等等,牽涉到你的學業與工作權益時,你更會因為擔憂遭受到報復而遲疑,無法馬上做出反應。這些都是非常常見的情況。

處理性騷擾,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當你面臨性騷擾的時候,請不要質疑、忽視或壓抑自己的感覺,如果可以立即採取制止行動,當然是最好的,但是就算當下沒有辦法,也不要過度苛責自己,更不要懷疑。因為遇到性騷擾絕不是自己有問題,而是騷擾者的錯,所以不用對受到騷擾感到羞愧,或懷疑自己是否反應過度了。可以的話,用堅定的語氣拒絕這樣的行為,正面的表達自己的感受,直接說出你的不悅。勇敢說出來,才有機會得到旁人支持,或讓對方停止騷擾行為。

而且,明確說「不」或表達自己對這種言行感到不舒服,不僅是一種口頭警示的作用,希望對方立即停止騷擾行為;更重要的是,日後你如果打算提出申訴或去控告時,讓對方或旁人聽到這種口頭警告,可以成為你已經明確表達拒絕對方性騷擾言行的重要證據。

處理性騷擾的方式,有非常多種。所有的工作程序,都看你希望達到什麼目的,你有權利決定要開始或是中止。

由於職場和校園的性騷擾,處於不對等且複雜的權力關係網絡,因此政府規範了雇主和學校有打造友善環境的責任,所以制訂出不同的法規來處理不同類型的性騷擾。建議你還是可以先查詢相關法規,思考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 工作職場的性騷擾,要查看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2. 校園中的性騷擾,如果有其中一方的當事人(無論是受害者或騷擾者)是學生的話,都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來處理;如果兩方都不是學生,而是教職人員的話,則是依據工作職場的法規來處理。

3. 至於工作職場和校園之外的性騷擾,例如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則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細則來處理。

4. 當你決定依據前面這三大類法規,去走申訴的程序時,你要瞭解效果上等於是你要求雇主、學校、公共場所主人,去盡到他們應打造友善環境的責任,要求他們就這次事件做出公正處置。你可向雇主或學校要求,應對騷擾者做出輕重不等的處置,包括要求對方向你道歉、接受性別教育、或調離你工作的部門或區域等。

5. 如果你想要懲罰騷擾者本人,你可以走司法救濟的途徑。如果你覺得自己精神上、財產上受到損害,可以去法院控告,循民事訴訟程序,向騷擾者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如果是職場的性騷擾,你可以一起控告騷擾者與雇主,要求他們在金錢上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民法第18、184、19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9條)。如果騷擾者的行為,牽涉到「妨害性自主」、「強制罪」等刑責,你也可依據刑法,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使騷擾者被科處罰金(交到國庫)、或入監服刑。另外,「性騷擾防治法」也規定可以用行政申訴,對公共場所的騷擾者,處以行政罰鍰(交到國庫)。

如果你不想一下子就進行申訴或打官司這麼漫長而麻煩的程序,我們建議,先給對方任何一種書面警告(如Email),是很理想的處理方式,一方面可以留下證據,內容可包括受騷擾時間、地點、對方的不當行為、自己的個人感受,以及用溫和但堅定的態度告訴對方,如果再發生的話,你將採取行動…另一方面,這有一種警告性的效果,目的就是化被動為主動,打破沉默。立即有效的書面表示,讓騷擾者了解事情發生的時候受害者不悅的感受,以及受害者的期待和目標,甚至可能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記得要將對方的回應(如回信、手機簡訊等)也存檔或紀錄下來。此外,將自己的情形告訴別人,不僅可以避免自己被孤立、獲得情緒上的支持,同時也可以和有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的朋友、同事,一起想辦法及行動以阻止性騷擾的繼續發生。
把自己的事件發生經過詳細書寫下來、告訴你信任的同事、朋友,這可以讓其他同事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不但可以提醒同事們小心,並且可以互相討論研擬對策。在心情上獲得支持可以免除受害者羞愧、憤怒、焦慮、恐懼……等負面感受,並可獲得信心去採取行動。如果有必要,這些寫下來的資料以及聽到你陳述事件經過的人,未來都可以成為間接的情況證據、證人。

多數的性騷擾案例顯示,對方在接到這類「溫和但堅定」的書面警告之後,無論他是否道歉或承認自己言行不當,通常對方是會停止進一步的騷擾行為。那麼,你的工作網絡或學業關係不至於受到太大影響,也不至於惡化下去。

如果是職場發生的性騷擾,在你表示不舒服後,對方仍持續性騷擾行為、拒絕道歉或雙方未達成和解,而你希望公司能夠有公正的處置,接下來你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所設的內部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如果你不服公司的處理,可再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進行申訴。如果你仍不服勞工局的處理,可再向勞委會申訴。請先詳閱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的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不過,要先有心理準備,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行政申訴,需經過一段調查和裁定的時間,如果政府認定這事件確實屬於性騷擾,就會要求雇主改善、或裁罰雇主,你也可要求雇主處分騷擾者;如果你想要的是騷擾者或雇主付出法律責任或金錢賠償,也可向法院提告,尋求司法救濟。

如果你決定要申訴,在調查過程中,證據是很重要的,它們將有助於在關鍵時刻保障你的權益,為你伸張正義。

性騷擾事件由於發生的地點多具有隱蔽性,加上事件的發生時間短暫、當事人對性騷擾事件往往各說各話,例如:被指控者多強調雙方情願,或動作非出於惡意卻遭到誤解……等,總之有可能淡化為男女相處的動作界線問題,你先不要灰心,相信自己絕對有正當性讓對方明白必須尊重你的感受,若要申訴,也要體認到蒐證具有相當的困難性,要保護自己就必須蒐集更多的證據。以下我們根據不同的性騷擾手段,來說明蒐證的方法:

     ‧黃色笑話:錄音,或是請在場聽見的同事、朋友為證人。
     ‧黃色書刊:扣下刊物,或拍下當時情境,作為證據。
     ‧不當的觸摸:當場將「鹹豬手」抓住!立即對質、請其他人評理,並當場唸出在場者的名字並重述剛才發生了什麼事,這些在場的目擊者日後都可能成為證人。
     ‧身體受傷:立即到公立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

如果你遇到,以工作職位的升遷、考績、存續或是薪資之調整作為對價之性要求,或因拒絕性要求而待遇被減低、職位被調降的情況,都應該紀錄過去自己的薪資所得、職務內容以及工作表現,並且明白要求主管說明自己被解僱、減薪或調職之原因,最好是有錄音,或收集EMAIL等書面證據。

除了鉅細靡遺地記錄受擾過程的人時地事物之外,事後必須透過「事後錄音」的方式來蒐集證據。準備輕便的錄音設備(例:錄音筆、有錄音功能的MP3或手機、卡帶式錄音機……等),將錄音設備放置在身上不明顯之處,再回去找騷擾者錄音。透過詢問性騷擾事發當天的問題,將對方的回應內容錄下來。此外,如果是手機簡訊、網路信件或MSN對話記錄,這些都可以當成申訴時的證據。

不論遭受何種方式進行的性騷擾,當事人都應該作下日記紀錄以及情緒紀錄。過去有人會質疑秘密錄音的錄音帶可不可以作為證據,其實只要自己也是說話者之一的錄音內容,就具有合法作為證據的資格。因此,若要錄音蒐證,最好是錄下對方與自己之對話內容,而非單單錄下對方的談話,以免日後被控犯下「妨害秘密」罪。

性騷擾不是個人的事,雇主有責任維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並打造一個友善職場。依現行法律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依法規定必須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並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的訊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被騷擾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雇主所設的內部申訴管道提出性騷擾申訴。但是,如果騷擾者本身就是雇主,則可直接到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如果公司調查申訴的結果出來,但你不服公司的處理(例如公司沒有盡到保密原則、或處罰對方太輕),你可再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進行申訴。如果你仍不服勞工局的處理(例如你認為調查太消極草率),你可再向勞委會申訴。請先詳閱勞動部(前勞委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的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不過,要先有心理準備,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勞動局或勞動部提出行政申訴,需經過一段調查和裁定的漫長時間,如果政府認定這事件確實屬於性騷擾,就會要求雇主改善、或裁罰雇主。你也可要求雇主處分騷擾者,例如向你道歉、或將對方調離你工作的部門或區域等輕重不等的行政處置。

如果你想要的是騷擾者或雇主付出刑事責任(如坐牢)或民事損害賠償(如金錢賠償、回復名譽),也可向法院提告,尋求司法救濟。如果你覺得自己精神上、生活上受到損害,可以循民事訴訟程序,向騷擾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是職場的性騷擾,你可以一起控告騷擾者與雇主,要求他們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民法第18、184、19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9條)。如果騷擾者的行為,牽涉到「妨害性自主」、「強制罪」等刑責,你也可依據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使騷擾者被科處罰金(交到國庫)、或入監服刑。

同樣要有心理準備的是,提出控告之後,調查和判決也是需要一段時間,也要盡量收集和列舉證據(人時地事物)。但是,當你決定要「控告」騷擾者或雇主、而非(只是)申訴時,要記得在做筆錄時,必須向警察、檢察官等人明確的說:我要「告」XXX!表示自己要報案,要進行刑事訴訟…否則警察、檢察官等人會當作你不想控告。

如果你所申訴的案件已經開始進行調查,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委員,將會請你親自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也可能會詢問你一些關於性騷擾事件的問題。此外,調查時間最長可達3個月,所以直到調查結果出爐及雇主作出懲處的過程中,騷擾你的人還是有可能與你共處在同一個空間裡,雇主原則上應該盡可能安排你與騷擾者不會碰面。但在心理上,還是要有這樣的準備。

調查結果確定之後,如果你對於結果不服,像是主管單位沒有對騷擾者做出懲處或是你覺得調查過程不公平。這時你可以在知道調查結果當天開始的10日內向雇主提出申覆,但申覆則必須另外寫成一份申覆書,說明自己無法接受調查結果的詳細理由。

請參考「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紀錄)」https://www.mohw.gov.tw/dl-23557-f80a2383-87b5-430c-850f-fd6bbdcd5b15.html

身為當事人的朋友,你是能陪伴支持當事人的關鍵人物。

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界線認知不同,因此尊重當事人的感受是很重要的。也許你覺得「沒什麼」,對當事人來說,真的會帶給當事人極度不舒服的感覺。請相信他,聽他的感覺,了解事情的狀況,讓他知道有人在關心他。而不是檢驗他的言行舉止和向你陳述性騷擾事件的動機。不要說出責怪的話,試著以他的角度來做考量。幫他做一些紀錄,例如寫下他的陳述或是錄音,這將來可能會成為間接證據。

如果你想採取行動,應尊重當事人的感覺和需要,不要貿然行事,以免造成另一次傷害。除了陪伴外,你更能協助當事人在申訴過程中蒐集證據、協助錄音等等。絕對不要小看一個人的力量。因為一句話鼓勵或一個實際幫忙的動作,都是支持當事人爭取自身權益的重要動力之一。

職場性騷擾,和一般性騷擾不一樣的是,騷擾者和性騷擾當事人在工作關係中存在權力關係,例如:上司和下屬。許多當事人會因為「不好意思」、「不知所措」而不敢提出申訴,揭發騷擾者的錯誤行為。

等到當事人終於提起勇氣進入申訴流程,他可能會面對到性騷擾行為證據取得不易,以及在司法訴訟或是調查過程因證據不足而無法順利跑完申訴流程。

當事人進入申訴程序與調查過程中,講求證據,需要事證、物證與人證。然而,性騷擾事件發生後,蒐證不易,造成騷擾者「逍遙法外」的情況。這時,如果有性騷擾事件第三者願意作證,你可能就成為幫助當事人勝訴的重要關鍵。

發生偶發性的騷擾時,當事人與目擊者往往不知所措,這會使得當事人與目擊者喪失反抗的先機,所以立即的反應是必須的。目擊者可以主動向前詢問,讓當事人知道可以求救、有人可以幫忙。同時也讓騷擾者知道說,他的行為已經被別人注意到了,也是確定騷擾者是否清楚自己的行為已經引起當事人不舒服的感覺。通常偶發性的性騷擾騷擾者是很膽小的,只要有人注意,他就會逃走,如果可以的話,你也可以幫忙抓住騷擾者。如果是經常性的騷擾,目擊者可以提供立即的情緒支持,也可以和當事人以及其他同事聯合共同討論擬定對策,將來可以一起採取行動。此外,告知該場域的負責人,像是辦公室主管,立刻反映辦公室的情況。你的一句話,就能適時地遏止性騷擾行為。創造一個更互相尊重的友善環境。

的確,我們都不想給自己添麻煩。如果我們都覺得,我不出來,「總會」有人出來作證。這樣的話,真的沒有人會出來了。如果我們不挺身而出,等到自己被性騷擾時,誰來為你發聲呢?

目前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依法規定必須設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並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的訊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雇主應提供給內部員工的性騷擾防治措施,可參閱勞委會所訂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包括: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其中,雇主要特別留意的是,必須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的顯著區域,達到公告周知的效果。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時,也要注意避免二度傷害;事件過後也應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報復或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補充說明,不只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了雇主應負起打造友善環境的責任,「性騷擾防治法」也規定了一些公共場所的主人須盡到性騷擾防治的責任,包括雇主、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應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告周知;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也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如果雇主和這些單位,違反以上義務的話,國家將科處行政罰鍰(交到國庫)。在職場中,如果雇主在性騷擾事件後,沒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使你受到損害,你也可向法院提告,要求雇主負起賠償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