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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身體自主權不容侵害,遇到性騷擾如何保障己身權益? 性騷擾在台灣分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所保障,依照申訴人身分、是否為工作中,有其不同處理機制與適用性。無論當事人、周遭親朋好友、雇主、老師或是被申訴人,都可以在本會「性騷擾防治Q&A」中找到與自己相關的建議唷,也歡迎進一步來電洽詢。

工作場所空間的配置對於性騷擾事件的預防也會發揮一定的效用,除了空間配置外,公司也應進行自我檢測(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我檢測表)。

以下是硬體設備、空間設計的準則:

一、視覺穿透性
一般工作場所的視覺穿透性,可以讓活動其中的人能被看到,也能看到他人。除了增加非正式的監視外,更可以增加使用時的安全感與危急時獲得援助的機會。在空間的配置上,一些主要的穿越動線、活動地點的週遭,都必須保持良好的視覺穿透性。例如:辦公室不採取密閉隔間而採取開放式設計,如果一定要密閉隔間,應用玻璃、或半透明材質使視覺可及。但是樓梯設計不建議採取具有視覺穿透性的建材。

二、限制危險地點的使用
堆貨倉庫等死角的地方可限制其使用,例如:在夜間或非使用時段上鎖。下班之後,關閉電梯在未使用樓層停留的設定,讓電梯不會在這些樓層開啟。在夜間減少電梯的開放數量,讓電眼有效的發揮其功能。

三、人員管制
應用電腦建立出缺勤管理,對於加班晚歸的同事所在地區加以巡邏,工廠也可以對進出人員的進行管制,例如:佩帶識別證區別公司員工與非公司員工,刷卡門設定為隨時自動關閉。

四、感應燈、警鈴的設置
感應燈的加裝,注意夜晚工廠內人員的動線範圍及鄰近地區、邊緣地帶的燈光,辦公大樓的停車場為女性或需加班的夜間工作者保留靠近管理員位置的車位。警鈴、緊急電話等安全系統的設置也讓使用者知道何處可以尋求協助。

五、廁所的位置與設計
廁所設置在可即性高的地方,並增加週遭環境的可通視性,避免不必要的死角與小徑。並保持廁所的隱密性,氣窗的開口不宜太大、過低,材質及顏色應可防止偷窺,並採取使用者從內易於打開但從外不能侵入的設計。並加裝警鈴、定期檢測。

 

公司雇主或當地主管機關在接獲案件通報後,公司雇主與受僱者的代表必須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需注意委員會組成人數的男女比例,工作場所所在當地的縣市勞工局則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來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在接獲申訴案件開始的3個月之內,必須進行調查並決定此申訴案件是否成案,其所作出的決議必須附上詳細的理由說明,並且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與騷擾者。

雇主處理申訴時應注意保密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如果雇主認為當事人有需要心理輔導或接受醫療時,可以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如果經過委員會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的話,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騷擾者做出適當的懲戒或調職、要求道歉等處理。如經證實為誣告,也可對申訴人做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事件過後,雇主也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詳見勞動部所訂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如果雇主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將會受到國家的懲處。以下為相關法條:

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當事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當事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加害人,有求償權。

第 28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應以當事人之主觀感受為主。這是對個人尊嚴與身體自主最基本的尊重。因此,我們在和別人互動時,需要先了解到,每個人可以接受的身體碰觸程度是不一樣的。有人只能接受握手拍肩,有的人則可以勾肩搭背擁抱。

如果你的言行舉止已經不受歡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就已經構成性騷擾。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行為言語已經引起對方不舒服時,請立即停止。換個角度思考,如果今天你是對方,你會希望怎麼樣被對待?如果今天對方是你的家人,你會希望他怎麼被對待?避免性騷擾可以很簡單,就從自己開始,就從尊重別人開始。

騷擾根本上是一種性別歧視行為,它不但會對當事人本身、雇主、事業單位及整個社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更直接牴觸性別平等工作權之理念。

事實上,由性騷擾所形成之不良工作環境,通常導致當事人必須重新覓職。對於勞動者而言,職場性騷擾損害其個人職業生涯,包括晉升機會、薪資及福利等等。縱使未退職者,往往對其繼續工作產生屈辱及厭惡感,增加精神上及體力上的壓力,對於其勞動能力充分發揮造成了重大障礙。發生性騷擾案件的企業,所損失的絕不只是一大筆賠償金而已,還包括了企業形象、員工士氣低落、互信感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生產率驟減、員工的離職以及新進員工的訓練費用等等。

性騷擾可怕之處在於展現權力的本質;因為在權力或力量不平等的性別關係中,騷擾者可以透過性騷擾,讓被騷擾者感到不安、焦慮,蒙受心理上極大的壓力。同性之間,甚至女性對男性,都有可能藉由性騷擾羞辱對方,達到展現權力的目的!

女性主義者認為工作場所內性騷擾的重要意涵在於:以定義男性和女性的性別角色來嚇阻婦女在公共領域與男性競爭、或拒絕傳統角色,或挑戰傳統的男/女關係。很多個案研究指出男性工作者如何利用性騷擾作為工作條件,控制婦女就業機會。

因此,性騷擾的影響並不會只停留於性騷擾的當下或是騷擾者與當事人之間。性騷擾所帶來的後續影響以及損失,並非金錢可以一筆勾銷,更曝露出性別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將影響職場的整體氛圍和工作表現。

專線名稱 專線電話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內政部性騷擾諮詢熱線 113 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措施、資源之諮詢與轉介,由各縣市社會局或社工人員接聽,主要是服務公共場所的性騷擾類型。 24小時
台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02)2532-1213 由專業律師免費提供一對一諮詢服務,解答性騷擾當事人相關權益之法律問題。採預約制,需事先來電預約。 每週二晚上
18:00~21:00
全國法扶預約專線電話

法扶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轉2依語音提示操作(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洽電話法律諮詢中心。

政府捐助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經濟弱勢的民眾,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等服務。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12點30分、下午1點30分~5點。
午休時間(12:30~13:30)及國定例假日不提供服務。
報案專線 110 1、向警方提出申訴或告訴,警方應依您的意願儘速調查該事(案)件並詳予紀錄。
2、 警方應竭盡所能的調查,蒐集完善的證據。
3、 警方不可公開調查事(案)件過程,以確保您的隱私權。
 

 

專線名稱 專線電話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貓頭鷹監督專線 0800434434
02-23413434
不提供第一線服務,而是提供受暴民眾第二層保護跟求助管道。監督政府落實家暴、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的政策。 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02-2358-3366,02-2358-3377 提供受暴民眾檢舉在申訴過程中遇到的不當處裡。提供性騷擾諮詢服務。 週一至週五
9:00-12:00/13:30-16:30
專線名稱 專線電話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張老師基金會輔導專線 1980 提供免費「安心諮詢」及「專業諮商」。諮商晤談輔導、電話輔導、函件輔導、網路輔導等。 週一至週六8:30-22:00
‧週日14:00-18:00
全省各地生命線 1995 對於各種心理困擾的問題,均提供服務。 24小時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 0800-788-995 對於各種心理困擾的問題,均提供服務。 24小時
專線名稱 專線電話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1955 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轉介法律扶助諮詢服務、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24小時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0800-088-885 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柬埔寨等6種語言之免付費電話諮詢,服務內容包括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及定居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 ‧週一至週五9:00-17:00國語、越南語服務。
‧週一至週五13:00-17:00印尼、泰國、英語、柬埔寨四種語言服務。

 

勞動部 性別工作平等專區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8506/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s://www.moi.gov.tw/child/faculty_famil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