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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網站、「性騷擾一點通」網站、《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步》及網站、《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及網站、《女權火‧不止息:台灣婦女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與美麗少年工作室共同出品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DVD。

婦女新知基金會35周年講座─從新女性主義到婚姻平權立法之歷程

整理/蔡曜宇 台大法律系同學

婦女新知基金會,作為台灣最早爭取婦權的倡議性團體,在戒嚴那樣動盪的世代,如何鼓起勇氣、冒著生命危險上街頭、開記者會表達婦權訴求?不容於當代政府思想的團體,募款不易,又得面臨國家重重的阻礙、中華文化5000年歷史父權制度的束縛。這一路的婦權運動,又如何與生命經驗做連結?本次座談會,特別邀請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女士分享,前人一步一腳所踏印的歷史,忠實呈現婦女新知與台灣近代婦運史的歷程。

圖1:尤美女立法委員演講

戒嚴時期美麗島事件,與婦權意識的啟蒙

在戒嚴時期,自由被束縛的年代,前副總統呂秀蓮毅然放棄美國博士學位,加入美麗島雜誌社,探討中華文化5000年的歷史,是否在各層面上侵害了女權。

西元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事件,公然挑戰政府對人權之迫害、被禁止的集會結社自由。在當時政府威權體制之下,所有資訊為政府機關所掌控,人權志士亦被過濾的資訊污名化,被視為叛亂份子。

威權年代,各種議題的民間團體,統一由政府設立掌控,政府餵的資訊,永遠洗腦著人民。不僅於此,戒嚴時代身為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也需要「拎著頭顱去賣命」般的勇氣,去對抗政府的威權。

尤美女女士,身為當時代社會菁英,畢業後即考取律師、司法官、就讀台大法研所,卻也被中華傳統文化、填鴨式的教育以及考試制度所荼毒。當時的她也沒有任何性別意識,視許多法治的性別不平等理所當然。在那樣嚴苛、壓榨女權的時代,每位女性在教育制度下的容貌都是相同、模糊的。直至尤美女女士加入婦女新知,看到新時代女性穿著帥氣服裝,鴨舌帽、T恤,才驚覺女性也可以有不同的面貌來展現自我。

女性在私領域受壓迫的吶喊:「青天大老爺,冤枉啊!」

早期家庭暴力事件,被歸屬於私領域的事務,不會在法院、警察局等公領域解決。甚至在那樣的年代裡,並沒有「家庭暴力」這個的單詞,女性只是以男性為主導,婚姻制度下的附屬品。尤美女女士在演講中分享,傳統女人附屬於夫家,出嫁時被迫罩著頭紗,完全看不到回娘家的路; 上轎後潑水,「嫁出去的女人如同潑出去的水」,已沒有後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生不出孩子的女人在婚姻中沒有發言權,丈夫可以選擇一夫多妻,甚至擁有休妻權。而無法生育的女性,在婚姻中沒有金錢、沒有子代,只有死路一條。

尤美女女士,觀察了當代的社會實況,寫下第一篇婦女法律文章「法律使女人更有信心」。讓女性意識到自身的權利,如何結合公領域的法律條文。而不是單純地認為「只要沒有作奸犯科,根本與法律扯不上邊」。

早期法律規範的正當性?「男人」才是法律的制定主體?

早期男性與女性,在公私領域的分野鮮明、二元對立。法律權利等公領域,女性皆無置喙的空間。尤美女女士在演講中講道,早期的「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只有男性擁有權利可以否認父親與兒女之間的親子關係。但最了解生父為何人的,理應是生母,為何不配擁有這樣的訴權?

在那樣保守的世代裡,以生理男性為主導的政治圈,引起一片譁然。認為女性擁有「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訴權,等同於「變相鼓勵通姦」的立法意旨。但那樣的年代裡,中華傳統下的女性要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需要多大的勇氣?社會體制會投以多少異樣的眼光?更遑論賦予這樣的訴權,與「鼓勵通姦」之間關聯性。

教育體制與職場對女性的不友善

傳統女性唸書,唯一的目的,就是為了自己的嫁妝。每一年政府都會公布「適婚年齡」,當年度已屆適婚年齡的女性就會有結婚壓力。若找不到對象,就會被貼上「老姑婆」、「老處女」的標籤污名化。故,不論女性教育程度有多高,最終仍必須離職、離校,在家相夫教子,淪為婚姻制度下的附屬品。

首先,早期工作處境上的男女不平等,可從「禁婚」、「禁孕」條款談起。女性結婚懷孕後必須自動離職,當時的法院也僵化於兩性不平等思想,不引用憲法保障男女平等相關規定,皆肯認當時壓迫女性的法制度。

西元1987年國父紀念館事件。當時女性在國父紀念館就職,被迫簽署「單身禁孕」條款; 此外,年滿三十歲必須離職等性別不平等契約。年屆三十、被迫離職的一群女性員工寄存證信函給國父紀念館。國父紀念館當時卻回函「我們是國家最高的文化機構,接待外賓時要介紹尊貴文物,接待人員必須『儀禮端莊』,但女人超過三十歲就『人老珠黃』。」因而,十幾位女人到國父紀念堂拉布條表達女性工作平等權等訴求,而這次的抗爭也催生了早期的「男女工作平等法」(現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但早期多數人仍認爲,女性工作權的保障,係女性的「福利」而非「權利」。連結中華傳統文化,女人必須傳宗接代、育兒等社會規範,使婦女在工作職場上頻頻受到歧視。職場公領域是男人的世界,但對女人而言,只是暫時的過客。如何提倡「育兒是國家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女人個別的責任」?如何「將育兒的責任,從女人肩膀上放下來」?另外,生育率與國力安全之間的關聯性,應該是政府思考的課題,而不是轉嫁至各別婦女來承擔,方屬合理。除了工作職場上工作權的平等外,婦女新知也在某年婦女節訂下「性騷擾知多少?」的標語,讓國人重新正視婦女職場性騷擾的議題。

圖2:台下觀眾聚精會神聽講

看前人如何一步一腳印拆除父權違建

當時候修改民法親屬編,背後代表著5000年的中華文化的解構,鬆綁傳統婚姻下男尊女卑等價值觀束縛。透過社區戲劇展演、律師演講等累積1000多萬份的連署書,利用這樣的聲勢增加媒體曝光度、引來立委的注意,將修正法案送進立法院。

而促成民法親屬編的修正,並非一蹴而就。鄧如雯殺夫案、彭婉如命案等時代的悲劇,才逐漸讓國人重新思考家庭暴力、離婚爭議、保障婦女參政權、婦女夜間安全等社會問題。早期女性受暴屬於私領域,公領域的法律沒有任何保障; 但鄧如雯殺夫案,女子自力救濟殺夫的「家務事」,卻論以殺人,以刑罰處置。彭婉如女士的犧牲,才促成當年1221夜間大遊行,上千人拿著火把到凱達格蘭大道示威抗議,要求政府保障女性人身安全。可見這些時代的不平等,促成婦權運動的興起,讓婦運歷史與我們的生命經驗做連結。

近年來同性婚姻議題高漲,主張憲法結婚自由與平等權的挺同派,與反同派間的主張發生衝突。「因為同志不一樣,所以可以差別待遇」?因為「傳宗接代」是婚姻重要的因素,所以可以屏除同志族群的婚姻權?因為同性婚姻將帶來傳統婚姻秩序的破壞?但法律並未規定傳宗接代是婚姻的必要條件,不應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而且異性戀與同性戀都是一種性傾向,同樣須分擔權利與義務。保證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度,理應會穩定社會磐石,為何會破壞原先的婚姻秩序呢?

同性婚姻議題擴及層面複雜、爭議之大。現今雖有大法官釋字748號對同性婚姻的保障:「兩年內若不立法,同志族群可直接援用民法親屬編到戶政機關做登記。」但未來仍有許多法律層面的爭議,例如同性婚姻親子關係之認定、國外人工生殖、代理孕母、收養等問題需要繼續努力。

故,婦權運動沒有停歇的一天。跟隨前人的腳步,踏實的拆除隱藏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父權違建,仍是婦女新知基金會持續努力的目標。

圖3: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沈秀華提問

作者: 
蔡曜宇 台大法律系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