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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擊的家長・公共托育政策系列工作坊 x 第三場 - 居家保母

  • 時間:2017年9月10日14:00-17:00
  • 地點:臺北市婦女館
  • 議程:
    • 保姆制度的美麗與哀愁:理想與現實何以不能兼得?  主講人:李庭欣(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研究組專員)
    • 前世今生:保姆制度的建置與沿革  主講人:曾麗蘭(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桃園辦公室主任)

保姆制度的美麗與哀愁:理想與現實何以不能兼得?

第三場公共托育工作坊的主題是0-2歲「居家保母托育制度」。

邀請到的第一位講者是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的桃園辦公室曾麗蘭主任。曾主任從居家保母托育制度的起源、沿革開始說起,讓大家對於「這個制度為什麼長程現在這個樣子」,有一個基礎的概念。

圖三/曾主任介紹社區保母系統的歷史沿革

曾主任說,民國76年至87年,是我國保母制度建置的前期。在這個從零到有的階段,當時主要目標是在各社區培訓專業保母,讓家長可以在社區、鄰近的地方找到專業、安全的保母。當時,各地的家扶中心是家庭托兒工作人員訓練計畫(保母訓練)的主要推動者。最多時全國有18個家扶中心受政府委託辦理專業保母的訓練工作。之後也帶動了其他民間團體的參與。

舉彭婉如基金會為例,第一次進行保母訓練課程則是民國87年,當時是和社區協會一起合作,目標是「培養社區中的第一個專業保母」,並以此作為托育登記媒合的基礎,達到『訓練和就業』二者合一的方向。這個草創過程至今仍對社會大眾造成許多影響,例如「合格保母=通過訓練(有證照)的保母」的概念。

早期保母制度有「訓練、媒合二者合一」的優點,這有利於專業保母托育工作的推展。但在民國88年台北市發生了無照保母虐嬰成植物人事件,引起家長及社會輿論對於托育環境安全性的重大關注。民眾認為當時僅具訓練跟媒合功能的保母制度仍是不足,政府在訓練保母、提供保母人力之外,還應該負起更多的責任。因此出現要求政府設立有關單位督導、管理保母制度的呼聲,促成了「社區保母支持系統」的建立。

彭婉如基金會在國家推行社區保母制度的前一年(民國88年),即開始保母制度的建置,內容包括:

  1. 在社區設立保母維護站
  2. 由受過保母培訓者(資深保母)擔任訪視員
  3. 開發首張保母保單

社區保母支持系統開辦初期,內政部雖有提供保母保險及保母體檢費用的補助,但由於法令上並無強制力,加上誘因不足,保母接受管理的意願低落,政策推展並不順利。

綜觀當時草創的社區保母支持系統,發現有以下的問題:

  1. 缺乏社區化,近便性不足:許多縣市均由單一民間單位統包全縣市範圍的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人力不足,分配亦不均。
  2. 缺乏統合的SOP,各縣市制度差異相當大。
  3. 參加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數量成長緩慢:保母不願配合管理,且促使保母參與社區保母系統的誘因不足。

民國97年,行政院發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的托育補助,除了解決少子化問題之外,也陸續進行了托育制度制度化的調整,包括:

各縣市托育資訊服務網的成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網站的前身)

中央統一托育補助經費的投入及標準

透過政策施行後的訪談與研究,立法者們發現雖然有著托育輔助的誘因,但仍有許多保母不在乎3000元補助。為了避免讓這些托育系統外的幼兒被排除在保護傘外,政府於民國100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從業保母均須辦理登記,強制納管。

「登記制」同時要求專業及管理的現行保母制度:

  1. 專業→從業人員需有結業證書或證照。
  2. 管理→從業人員擁有專業資格後,仍須辦理登記證、執業證照。

不過,實務上普遍希望能回到過去訓練任用合而為一的方式,但目前政策是雙重管理的。

目前的居家保母托育制度,讓專業保母人員登記資格可以三選一,只要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就能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登記成為合格保母,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1.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
  2. 高中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 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若保母未登記卻收托,是有罰則的,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0 條,政府可以這樣罰:

  1. 令限期改善
  2.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登記

曾主任說,由於家長不可能隨時注意托育服務者的狀況,因此關於托育人員行為及托育環境的安全,仍需要訪視人員的督導及輔導。且由於訪視並非跟看廿四小時,因此實務上相當需要訪視人員的敏感度跟察覺力。民國97年起,由各縣市自訂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實行托育系統訪視,減少聘用資深保母查訪的情形,而多改用幼保、護理等科系畢業的專業人員。

依據規定,居家托育訪視人員的訪視內容包括(托育人員應盡義務):

  1. 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
  3. 初次訪視:初次收託兒童 4次/年
  4. 例行訪視:收托兒童1年以上,1次/年
  5. 全日或夜托或聯託:4次/年
  6. 加強訪視:主管機關自行裁量訪視次數

在曾主任帶領大家認識居家保母相關制度的沿革與現狀之後,由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專員李庭欣來分享:目前居家保母這些制度遇到哪些困境,以至於家長和保母仍普遍透過私下關係送托,而不透過政府規範的正式管道呢?

圖四/圖說:彭婉如基金會專員李庭欣分析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面臨的困境

庭欣認為,理想中,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該具有下列功能(如下圖):

  1. 讓家長信任托育品質
  2. 創造並維持穩定的居家托育環境
  3. 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托育市場穩定就業

不過,歷經多次修法,托育制度逐漸法制化,但出現許多無能為力無可奈何的情形,實行後跟大家想的不一樣。

原本的構想是:顧慮到家長並沒有相對應的專業知識去判斷保母好或壞,因此立法者認為,如果有一個中立的第三者協助家長推薦保母,將可以省去家長找保母的時間,並讓保母也能夠專心在職能上進步。另一方面,讓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訪視員,藉由訪視過程蒐集每個保母托育服務的資訊。再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統合訪視員的訪視結果,成為資訊的中繼站,幫助把關保母服務品質,在家長詢問時能給予中立客觀的評價或建議,甚至做到排除品質不良的保母的功能。讓整體的托育服務品質可以向上提升,成為一個良性的循環。

但這一切的前提是,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有達到上述的功能。為什麼美麗的願景在實務上無法落實?

庭欣分析道,現行保母資格審查制度的問題包括:

  1. 審查以書面為主:對於保母掌握度不足,無法以此檢視其托育職能如何。即使有新進人員,系統訪員也不敢輕易媒合。
  2. 依規定,審查需在送件的一個月內完成,缺乏判斷的時間。
  3. 訪視親屬保母的功效不佳:訪視員對親屬保母所提供的建議通常只會被當做參考,相對壓縮了輔導正職保母的時間。
  4. 訪員人力不足。

同時,地下保母(未登記即收托的保母)查緝困難,需要靠知情人檢舉。托育服務中心的宣導經常不被民眾接受,合法的領證保母也不願意檢舉。因為:

Ø 對保母:收托人數不受限、也不用定期訪視。

  • 對家長:不知道相關規定、收費可能較低、彈性較大。

事實上,政府針對合格的保母,已經訂立了一連串關於托育品質的基本標準,包括必須提供清潔、衛生、安全的托育服務環境,必須給予幼兒充分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等等。政府的法規也訂出托育人員應該遵守的基本事項,包括應優先考量兒童最佳利益、應與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訂立書面契約、保密個人資料……等等。

除了仰賴保母自律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派出來的訪視輔導員,就是為居家托育品質把關的重要人物了。依照政府規定,訪視輔導員應該依據下列規則進行訪視:

  1. 初次訪視:托育人員初次收托兒童,一年內至少訪視四次;首次訪視,應於收托兒童後一個月內為之。
  2. 例行訪視: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一年以上者,每年至少訪視一次。
  3. 提供全日、夜間托育服務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托育服務者,每年至少訪視四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檢查及輔導,發現托育人員或其服務登記處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除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訪視外,並得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然而,居家保母托育制度的現實哀愁,就在於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並沒有真正發揮媒合功能,原因包括:

  1. 坊間保母媒合系統、APP、官方媒合網站的便利性落差大,官方媒合網站明顯不敷使用。
  2. 保母系統訪員能力及人數的不足、媒合效率。

庭欣用兩個圖,讓大家方便理解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

  • 期待中的媒合途徑:

  • 現實中的媒合途徑:

至於為什麼家長不信任系統媒合,寧願自己花時間心力找保母?根據庭欣的觀察,原因包括:

  1. 訪視員訪視不夠不了解保母,系統不了解保母不敢轉,或保母不願接受系統轉介(認為系統站在家長政府側,會轉介難搞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覺得政府只會施壓,彼此都不信任。
  2. 家長找服務、保母找case都不需要透過托育服務系統時,系統角色的重要性會逐漸在這一條產業鏈上失去。

庭欣舉出兩個實務上碰過的例子,讓大家了解目前的困境:

  • 【案例一】家長沒有經過保母系統,自行送托,後來為了申請托育補助,送件給保母系統,系統發現家長送託給保母A,但殊不知保母A先前因超收,正在加強訪視。
  • 【案例二】家長送托後,打電話進來投訴保母超收,但系統事前並不知道保母另外自行接案。

由各地眾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和保姆組成的社區保母系統,在運作上的困境來自各方面,庭欣認為至少包括:

  1. 訪員功效發揮的限制:訪視輔導員能力(資格、在職訓練…)訪員任職十年,縣市政府委辦的課程內容十年如一日,一成不變。政策上未確實思考,訪員究竟需具備什麼樣的能力?學歷導向、還是經驗導向?
  2. 實務上,訪視員的能力及年資非常重要,他需要累積,不然沒辦法輔導一個老保母。
  3. 加上對保母而言,社區保母系統沒給好處,卻管理一大堆,保母當然不會很想理會訪員。曾經有訪員在訪視時,建議保母家應放地墊,被轟出去。
  4. 社區保母系統對保母的管理沒有強制力,做不好的保母可以限期改善,改到最後改不好也無可奈何,因為縣市政府認為該保障保母工作權。
  5. 政府推動保母訂價不積極,若保母收費不合理,系統也不能怎麼樣。

庭欣說,社區保母系統是民間團體多年來努力倡議的初步成果,但我們仍必須正視社區保母系統的問題,才有可能讓系統承接辛勞的家長、嗷嗷待哺的幼兒,這些問題包括:

  1. 政府在推動保母系統時,定位到底在哪?如何在保障家長送托權、托育品質與保母工作權及隱私權保障之間做個平衡?
  2. 自從政府開放親屬保母上課受訓,正式保母更不容易報到培訓班,親屬保母甚至分掉系統的訪視資源,若政府還要保留親屬保母制度,親屬保母和正式保母應該分流管理。
  3. 政府也必須思考,如果都沒有給保母好處,為什麼人家要接受管理?或者居家保母應該完全放棄,回歸自由市場,讓有錢的家長自己送、自己監督照顧品質就好?
  4. 若真的要繼續推動居家保母某程度公共化,也必須思考如何讓社區保母系統整體制度,受到家長信任,這也許是未來社區保母系統存續的關鍵。

 

討論時間

問:曾經跟社區保母系統登記有保母需求,但是眼看小孩都快出生了,系統一直沒有回覆,家長會很緊張,是不是一開始就讓家長覺得系統無法信任?

答:目前系統中心確實沒有辦法明確的告訴家長媒合的時程,法規上亦無相關規定。系統媒合有很多現實上的限制,例如每個保母有收托上限,如果一個保母已經收滿,在這個位子空出來之前,也無法再媒合,或者保母就算沒有收滿,但他不想再多收(例如年紀大不敢帶太多小孩),系統也不能夠強制,甚至有很多情況是已經送托的家長要求保母不能收滿,因為家長認為保母不收太多小孩,才能專心照顧自己的小孩(法規規定收托人數上限4名,但平均每個保母只帶2個,最多帶到3個)。因此,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通常會壓到預訂送托日的最後一個月,提供三個時程上還能收托的保母名單,讓家長自行選擇。當然也可以理解,家長如果有返回職場的壓力的話,更會希望能夠提前確定保母,但目前系統無法做到。系統當然會希望抓回媒合掌控權,不過實務上很多困難。

問:如果家長自行找的保母超收,但家長又不願意換保母。然後要系統處理,那系統要怎麼處理?

答:現實上無法處理,目前這就是系統會遇到的困境。因為系統不能要求送托同一個保母的其他家長不准再送啊!所以系統一直很希望掌握媒合主控權。

問:如果社區保母系統無法發揮功能,有沒有可能現實上保母和家長也不需要這樣的制度?

答:其實很難說,根據系統多年的經驗,其實家長常常並不清楚托育中孩子的狀態,有些問題還是訪員發現的。例如,有數十年資歷的保母收托一對雙胞胎,保母習慣對嬰兒使用安撫奶嘴以保持長睡,為了防止奶嘴掉下來,會在嬰兒頭上纏繞紗布巾以綁奶嘴避免吐出。訪視人員察覺到此一情形後,拍照記錄並通知主管機關,要求保母改善並加強訪視,並通知家長,詢問是否要安排轉介其他保母。當然,也有可能遇到並不在意這種做法的家長,有時候很微妙的是,人與人之間對於嬰幼兒照顧與教養的觀念實在差距太大,所以系統介入時候也要非常小心,需要經驗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