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與工作

遇到懷孕歧視怎麼辦?想要請產假、育嬰假,有哪些規定或限制?遇到職場歧視跟差別待遇怎麼辦?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是公教人員,想知道如何依法保障自己權益,請參考本會「性別與工作法律Q&A」,也歡迎來電進一步洽詢。

 


就業的年齡歧視產生,通常與雇主對年齡的刻板印象有直接的關係,中高齡者通常被認為比年輕勞動者「不具可僱用性」,也比較無法「改變與創新」,在工作上較不積極,效率也比較差。這種刻板印象影響了雇主雇用中高齡者的意願,造成許多中高齡者在就業上,因為年齡(非因為能力)而受到差別待遇。


   


中高齡者當中,女性可能更容易受到歧視,尤其是有性別偏見的雇主或主管,可能因錯誤的假設中高齡的女性沒有養家的負擔(忽略了單親媽媽、隔代教養阿嬤、單身女性奉養父母的經濟需求),因而在大量裁員時比較可能挑選中高齡的女性,或在面試時不選她們。所以,因性別迷思而構成就業的年齡歧視案例,有增多的趨勢。


 


實例:20075月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台中市政府在926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有關年齡歧視規定,針對某家建設公司開罰30萬元。此建設公司7月間在某平面媒刊登「業務專員」招募廣告,徵人條件列明「限女性、40歲以下」,經台中市政府函請該公司改善,以免觸法後,該公司卻又在830於另一家媒體刊登徵才廣告時,仍列明「限26-40歲」,因此台中市政府在926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有關年齡歧視規定,處罰30萬元。


 

由於現在的社會形塑了人們的主流審美價值觀,這些價值觀往往也會在職場上對特定的人造成歧視,例如主流觀點認定女性的標準身材就是高窕、纖瘦,較為矮小或肉感的女生,在職場上常常就會遇到「非能力因素」的阻礙,造成求職的困難。當然,不僅僅只有女性會遭遇到容貌的歧視,男性也可能因為不符合當代的審美觀而遭遇不平等待遇。

實例一: 2008年9月,某眼鏡行的上司當眾指責女性店員:「公司有規定,男不可太醜、女不可太胖。」、「妳長得那麼胖,又沒有賣眼鏡經驗,憑什麼來這工作,沒經驗至少要瘦、要漂亮才行!」,女性店員憤而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召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

實例二: 2010年5月,中華航空公司招募空中服務員時,求職者條件欄設下「女性

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限制。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依照就服法第一項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員工的性別、外型、容貌、身高等,與工作內容無相關的歧視。台北市勞工局針對中華航空公司招募空中服務員時,曾經設下的身高限制,認定此一規定與其工作性質並無必要關聯。華航可在招募廣告中直接說明空服員工作所需與身高的實質關聯性,而非直接在身高上做限制。最後,因華航並未撤下招募廣告中有關「身高限制」部分,因此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在6月做出處以新台幣30萬元罰鍰的開罰決議。

一、新移民女性(包含大陸籍、東南亞籍配偶)

近年來從大陸或東南亞嫁到台灣的新移民姐妹已經超過40萬人,這些女性婚姻移民讓台灣成為多元文化社會。然而,台灣社會部份民眾,對她們有不友善的預設和迷思,包括職場上因其國籍、語言、文化差異而產生的種族歧視。遠嫁來台的新移民女性,通常得要負擔全家的家計或家務,但出外謀職時總是遭遇許多瓶頸,不是謀職不易,就是在工作場合飽受污辱和諷刺。

但是,我們若從同理心的角度來看待這些默默為台灣付出勞動的姐妹,她們和大家都一樣,都想要安穩的生活和幸福的家庭。因此,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職場上,都應該肯定和支持她們,不應該憑著錯誤的刻板印象,而對她們有歧視或是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在就業服務法中特別規定,不得因種族、語言…等因素予以歧視,保障新移民姐妹的工作權益。

 

二、移工(包含女性外籍看護等)

台灣在1992年開始引進外籍移工,以因應本籍勞工供不應求的狀況。其中,台灣眾多家庭所依賴的外籍看護,九成以上為女性,目前已經超過17萬人。我們在街頭常見到女性外籍看護推著輪椅、照顧我們的長輩,長久以來她們對台灣社會有重大貢獻。然而,由於台灣過去對東南亞國家的刻板印象,投射在遠渡重洋來台謀職的移工身上,無論是在價值觀、薪水或態度上,往往都會因為他是移工而有差別待遇。

因此,在就業服務法中特別規定了,不得因種族、語言、宗教…等因素予以歧視,保障移工們的工作權益。

實例:2010年5月,代理知名品牌運動服的張姓女子,前年九月以看護工名義申請三名印尼籍勞工來台,卻安排到泰山鄉的工廠,每天工作十七個小時卻僅發給一千元到四千元不等月薪,甚至強迫信奉伊斯蘭教的勞工吃豬肉。台灣雇主無視外籍勞工宗教信仰的行為除了因沒有休假而無法到清真寺參加宗教活動外,還強迫其違反自身宗教信仰吃豬肉的歧視行為,引起國際社會嘩然,勞工局認定雇主此一惡行違法。檢察官以強制罪起訴求刑8 個月後,台北縣勞工局就可依這名雇主以人頭、不實文書、剝削外勞等各種違法行為分別裁罰,最輕會被罰新台幣54萬元,最重270萬元。

 

三、原住民族

台灣非常重要的人口組成之一─原住民,一直以來在社會上、職場上都是較弱勢的族群,除了負面的刻板印象,如愛喝酒、整天無所事事、沒有平地人聰明…等錯誤認知外,在各方面的資源取得也較為不易,導致原住民朋友無論在能力培養、知識涉取的機會都比平地人困難。

在職場上,原住民女性往往會因為刻板印象而難以謀職,或是因為原住民身分待遇較低,這些都會造成就業歧視的事實。所以,就業服務法特別規定,所有勞工的工作權益不得因種族或語言而有差別待遇,如果遇到這樣的狀況都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據理力爭。

 

四、其他對膚色或口音有歧視者

我們的膚色和口音,往往與自己的種族和出生地有很大的關係。台灣一直以自己是個多元開放且相互尊重的國家自居,而且幾百年來台灣也一直是多元族群的移民社會,因此,無論如何都應該尊重來自不同文化背景、風俗習慣的族群或國家的人民。

在就業服務法中,保障了所有人能夠享有相同的就業權益,包括薪資、態度…等相關的工作權利,不能因為不同的種族、文化、膚色或口音就對其有差別待遇,因此若遭遇到因膚色或口音而被歧視的狀況,都能夠向勞工局申訴並據理力爭。

法條來源: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第65條

 

 政府相關資源:

(1)各縣市勞工業務單位

(2)勞動部

(4)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資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7規定,勞工如果因為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法律扶助項目包括:

(1)法令諮詢

(2)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3)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其中撰狀及民事程序部分有補助費用。撰狀每一審最高補助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民事訴訟律師費補助,每一審最高補助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金額為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十萬元,全案補助金額最高三十萬元。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7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