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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培力-家事不簡單,司法要友善之志工在職訓練

家事不簡單,司法要友善之志工在職訓練

因為疫情影響,2020年志工在職訓練課程都集中於下半年,因此10月至12月份共安排8堂課程內容,從法律層面的知識學習,到司法實務體系的認識了解,從家事調解到助人敏感度的培養,從案例研討增進功力到助人技巧的演練,每個課程都具備明確的學習目標與想法,為了讓志工在接線上的回應得以更加完整,並提供完善的服務,紮實的訓練與學習是必須的,以下針對8堂課程簡單的紀錄。而明年度我們會持續安排課程,讓志工得以繼續進修!

增益法律知識,學習level up

11月12日這堂課程是由蔡曜宇律師帶來的「以法社會學(法與社會的互動)探討 -- 夫妻離婚子女親權酌定的爭議」。親權酌定從過去「父權優先原則」轉變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如此一來似乎達到性別平等,但實務上卻可以發現判決中仍然有性別化現象。講者透過一步步檢視民法1055-1條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說明各項原則中的性別差異。

除了上述的性別差異,「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酌定標準上還有其他的缺點。舉例來說:標準模糊不明確、判斷者價值取向不同、對未來變數難以評估和對子女的傷害(選邊站、繁複審訊)。接著,透過一同閱覽法院的判決討論跨國婚姻下,法官針對親權酌定會有什麼樣的見解?從日本籍媽媽和越南籍媽媽兩個判決思考不同族群的習俗與文化對親權酌定的爭議。

最後,在模擬判決中讓志工們從法官的角色審判親權酌定的案件。以經濟條件為主?以子女意願為主?以父母品行為主?還是其他因素?此外,也要看到法官和兩造身處不同的社經地位,視野和經歷就不同。結語的部分,講者建議志工要培養性別敏感度,也要有階級、種族的意識。事後志工給予課程回饋,她提到課程內容整體上安排很好,讓她在未來在服務到監護權的狀況時,可以從「表面上」中性的法律,去思考到實際社會的不平等的面向。

12月4日這堂課程,邀請到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的鄧學仁教授帶來的「成年監護與意定監護之簡介與問題研析」的主題。講者首先釐清「親權」與「監護權」、「未成年監護」與「成年監護」的概念。以前禁治產制度修正為成年監護制度,社會上實際運作後發現,監護人名為監護卻實為控制,變成繼承人爭奪遺產的前哨戰,而不是為了受監護人之權益,甚至兩個監護人是為了彼此互相監督。意定監護就是在精神健康時自己找監護人,以符合受監護人的意志。

課程中藉由多個案例說明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成年人才可作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作輔助宣告,這幾個觀念經常混淆,鄧教授以手機電力來比喻,電量滿格的100%是指一般人具備完全的意思表達能力,而電量70%則是需要受到輔助宣告,電量30%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電量耗盡的0%是指受監護宣告人及未滿7歲。

圖1:鄧學仁教授「成年監護與意定監護之簡介與問題研析」

他也提到台灣邁向高齡化社會,以2014至2019監護統計趨勢得知,監護件數逐年升高。目前台灣由親屬任監護人佔96%,親屬擔任監護人又是繼承人造成利益衝突,因此愈來愈多由第三方,例如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職務,但負荷也越來越重,是現行成年監護制度之問題。他也比較日本監護制度與台灣之情形,日本的監護制度與台灣不同在於多了「監護監督人」。以日本案例得知,比較親屬擔任監護與第三人擔任監護人,損失降為1/10,顯見第三人擔任監護人較有利於受監護人,監督仍有必要。鄧教授妙語如珠,把枯燥的主題變得生動有趣,以直白的語言詮釋法律概念,讓志工對於監護制度有更加完整且全面的認識。

案例研討增進功力

10月8日與11月17日兩堂課程,都是以案例研討作為主題,分別整理近期志工在接線上的困惑或是不太清楚如何回應的案例內容,邀請律師解惑。10月8日是先邀請到潘天慶律師,他主要進行方式是針對案情、案主提問進行了解,並適時提醒利主張時必須要審視的關鍵重點。再來,也針對接線志工的回答檢視、提出修改補強意見、接受提問及研討。以此方式進行,志工回饋認為定期的案例彙總研討對接線志工而言非常重要;不但可以擴增每個人的案例經驗、有效地協助大家對法條溫故知新、消除盲點,更能促進志工們的求知慾以及鼓勵進一步務實驗證的精神。

且潘律師提點許多重點內容,擴增志工對於法條的理解。例如在不了解法條內涵的情況下,接線上貿然建言、或給予類似掛保證的回應,其實在接線過程中是比較不洽當的。而潘律師針對接線志工所回應的內容進行檢視或補強、以及接受志工的提問進行解惑釋疑的過程,確實讓大家的收穫提昇更使培訓的效益大大加成。

此外,11月17日的新知接線志工培訓,由簡婕律師帶來家事案件研討,簡律師首先提醒大家,家事案件牽連的對象多是極為親近之人,當事人情緒飽脹之下,難免說起心中深刻卻與案件無關之事,應時時提醒自己,要專注在當事人可能面臨或可主張的法律途徑。而當事人尋求諮詢時提出的主張,或許不是其內心真正想達成的目標,若接線志工有從當事人之敘述聽出端倪,建議可以進一步釐清當事人最想要的是什麼,並針對此目標加以提供建議,若分析後發現真的難以達成,再依案件情形給予適當的建議。

圖2:簡律師針對接線案例給與志工回應上的回饋與建議

另外,簡律師也提到,當事人多半對法律不熟悉,接線志工在聽取案件情形時,可多注意是否有當事人漏未注意的細節、當事人得主張但目前未提出的權利、對造可主張的權利等,一併供當事人參考,協助當事人較完整掌握案件情形,也可提醒當事人提早開始證據留存之可能,避免未來面臨訴訟卻難以舉證之困境。

婚姻生活告終,每對伴侶有著各自的故事,有人祝福著彼此走向各自的旅程,有人想拋開一切只想順利的走,也有人細數著過去的付出想證明自己的價值,分開的過程有和平也有衝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時夾帶著過去的情感、付出、委屈......許多的情緒一起被分配著。

12月16日的課程是由紀冠伶律師帶來夫妻財產案例解析的內容,她一步一步詳細解釋案例細節,每年新知都會邀請紀律師向志工們解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實務狀況,課程中討論接線常遇到的問題,多數案主擔心對方脫產反而讓自己權益受損,假扣押成為一種保障的手段,但是假扣押也需有足夠的資本才能執行。每次課程總是能精進許多法律與實務上的知識,獲益良多。

12月22日「家事案件與刑事相關之案例解說」培訓課程,邀請到德臻法律事務所的李文健律師,針對志工接線過程中所蒐集到的11個案例進行研討。本次重點定位在來電諮詢民眾敘述案情時雖然是從婚姻家庭相關的面向出發來請問法律,但卻經常觸及刑事相關的問題。從這些家事案件中所涉及到關於刑法方面的的議題,李律師使用口語化簡單易懂的說明來建立志工們的基本認知。

圖3:李文健律師回應台下志工針對刑法的疑問

李律師針對案例,先讀取案情摘要後直接點出關鍵點,來說明可能涉及的刑法有哪些,諸如:在家中裝設攝影機、在家中共用汽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懷疑對方外遇檢查對方的皮夾,可能涉及妨害秘密。將房子門鎖換掉不讓進門、不讓案主回家,可能涉及強制罪。從其手機看到外遇的照片,涉及妨害秘密以及須考量取證合法性。被訴請離婚時收到的法院文書內容有許多不實指控,案主能否告毀謗。被前男友不顧意願、摟腰,可能涉及強制罪、猥褻罪、或是保護令。配偶有言語暴力,涉及恐嚇罪、公然侮辱、毀謗。

對於是否會構成刑事犯罪或是有無涉嫌的可能性,李律師說明提點舉例如下:案例一、在家裡裝攝影機有沒有觸犯妨害秘密的問題?關鍵點在於房屋是誰的。原則上房子是自己的,若在自己的家中裝設攝影機應無構成妨害秘密的問題。房子若是配偶的,夫妻共住共同使用該空間,大致上也無構成妨害秘密的問題。案例二、把門鎖換掉,有無構成刑法上強制罪?需要先了解房屋所有權是登記在誰名下?若先生是屋主,將鎖換掉不讓配偶和小孩進門,原則上沒有構成強制罪。若太太是屋主,但先生將鎖換掉、不讓太太進門,就有可能構成強制罪的問題。但是僅是涉嫌而不當然。李律師分享經驗過的案例:房子是太太的,但被先生霸佔而不敢去住?此可能涉嫌竊占罪。案例三、針對所謂的言語暴力,可能涉及到的刑法:恐嚇罪,律師特別提醒志工,構成要件是威脅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名譽財產自由、一對一的、被害人主觀的感到害怕,若是對話中涉及會有舉證的問題;若有錄到音就會構成。另外,公然侮辱,如果是一對一、罵人三字經笨蛋白癡,因沒有散布於眾,故不構成。而毀謗罪的話,則是有散播不實訊息於眾的問題,才會構成。

李律師對於志工們現場的提問都耐心且仔細地回答,更不吝分享相關的經驗或案例,讓志工們收穫甚豐。尤其針對許多假設性的問題也很認真地進行解題,對於協助志工釐清疑惑、建立正確的概念有極大的助益。

家事事件溝通協調與衝突處理技巧

這堂課程是由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的林秋芬秘書長帶來的「家事事件溝通協調與衝突處理技巧」。離異父母共親職的核心價值,在於離婚終止的是配偶關係,而非親子關係。對於任一方而言,離婚只是階段性的改變,父母跟孩子都需要學習如何調整彼此的步伐。

林秋芬秘書長透過己身過往經驗,分享一連串離異父母共親職的故事,點出父母陷於離婚與公平的爭執中,往往忽略子女的最佳利益。此處「子女的最佳利益」並非法律上的形式利益,或父母所認為的公平,而需探究每一個案中子女真實的需求,例如:父母為求公平,約定雙方每週各有3.5天的會面交往期間,但如果孩子是國小學童,此3.5天的安排是否會影響到孩子的生活作息及心理穩定度?

接著,講者說明兒童的權利包括與父母會見,但離異父母往往會基於各種原因而以此要挾,或作為談判的籌碼。例如:「因為對方上個月未按期繳交扶養費,所以這個月不准見面」或「對方交了個新男/女朋友,違反原契約內容,所以原會面交往的約定要重來」等等。

圖4:林秋芬督導授課

圖5:接線志工發問

再者,在規劃會面交往時需要納入現實感,將離異父母的現實條件與孩子的階段需求納入考量,勿設計難以執行且易造成誤會的條款,尤其在衝突程度越高的離異父母中越求明確。例如:離異父母的工作是否要排班?他方的經濟狀況可否承擔上私立小學?是否要讓國中孩子在週末可與同學打球?交付地點在「台北火車站」的幾號出口?「隨時得與孩子視訊」要如何執行?

最後,永遠記得要將孩子移出封鎖線外,孩子並非雙方訴訟的傳聲筒或代理人,孩子的真意雖然影響法院判決,但其實孩子並不想得罪任何一方,勿逼迫孩子表態、也別輕易將孩子在調解或諮商中的談話作為攻防。當我們不再是我們,我們依然還可以是我們。

助人工作與性別敏感度之培訓課程

10月28日的課程,是由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社工師杜瑛秋,帶來的「我可以說不嗎? 從關係看權力」在法律諮詢服務中,我們時常遇到身處在令人不適的關係中的民眾求助,而這些人與人的關係中往往存有足以影響、甚至控制別人行為的權力而不被看見。瑛秋執行長藉由實務經驗,帶著我們討論各種關係中可能存有的權力,包含家庭、職場、同儕、愛情等關係。另外,我們也分組討論面對伴侶索求裸照時,如果不想要,可以如何拒絕?如果被外流,可以如何處理與面對?

除了求助司法途徑以外,避免指責受害者、建立受害者的支持網、改變社會氛圍使民眾察覺關係當中不對等的權力、教育民眾避免成為加害者並懂得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最後,瑛秋執行長與我們討論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權力控制各種樣態。同時,建議我們可以如何培養對於權力控制的敏感度,避免在關係中利用權力操控對方,才不會造就讓彼此傷痕累累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