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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網站、「性騷擾一點通」網站、《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步》及網站、《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及網站、《女權火‧不止息:台灣婦女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與美麗少年工作室共同出品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DVD。

勞動權益-移工勞動權益及職場性騷擾修法

移工勞動權益及職場性騷擾修法

整理/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 周于萱

經過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其他友團的倡議,200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後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至今已經施行18年,仍然有許多有待改善的地方,婦女新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建議如:明訂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調查機制、明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明定裁罰時效起算時間等,至今立法院只有提案,沒有進入實質討論。

而台灣自1991年開始正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截至2020年12月底為止,台灣共有709,123名移工,其中約有26萬左右是社福外籍移工(即所謂的外籍看護工,在家庭、機構等地放進行照顧工作),在不受勞基法保障且政府未提供長照相關資源的情況下,撐起台灣的長期照顧工作。為了改善移工的勞動處境,新知前往聲援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等移工團體的記者會。

移工還沒有保障!權益要再等多久?

12月18日是國際移工日,在國際移工日之前,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 和台灣移工聯盟 MENT 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院盡速立法,保障家務工勞動權益,最後以「家事服務法」的A4紙張蓋住充滿破洞的雨傘,希望政府盡速立法填補傘的漏洞、保障家務工權益。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以來關注移工問題,前往聲援並發言如下:

各位好,我是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今天站在這邊聲援移工,希望立法院儘速處理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是因為台灣的家務移工超過99%是女性,她們照顧我們的家人,讓我們能好好工作、就學,對台灣社會的貢獻早已超越國籍。但是她們至今仍然沒有權利對自己的勞動權益發聲。我們的移工政策卻剝奪了她們的基本權利,她們的薪資跟基本工資脫鉤、無法自由轉換雇主、勞動權益與人身安全毫無保障。

每一次的移工遊行婦女新知都會跟大家站在一起,因為我們爭取女人對公共決策表達意見的權利,擁有平等的影響力,我們花了近百年的時間爭取性別平等、爭取婦女參政權益、爭取女性在不同位置的發言權,現在讓我們跟移工站在一起,她們每天和我們一起工作、一起生活、一起笑、一起哭。她們本該對自己的工作、生活,擁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和平等的影響力,特別是她們的基本權利。

我們看到家務移工被排除在台灣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之外,即使是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落實的狀況也非常的不好。我們都知道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已經在 2011 年國內法化,且 CEDAW 第一章即明確指出禁止歧視的原則,我們希望立法院立刻審理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家事服務法,以立法禁止歧視,並且保障在台移工的權益。

台灣移工聯盟 MENT 新聞稿如下:

自1992年在就業服務法通過後,開放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截至109年10月底在台移工共701,240人。其中有33%為無勞動法令保障之家務工。2003年國策顧問劉俠的看護工-薇娜,因過勞導致劉俠意外死亡一事發生後,外籍看護工勞動條件惡劣首次受到注意。2004年10月本聯盟首次向政府提出「家事服務法」草案。要求立法保障家務工,但在當時無任何長照資源提供替代人力的情況下,遭受雇主強力反彈,法案不了了之。

2016年總統大選前,蔡英文向工鬥團體承諾:「家事服務法一直沒有通過這件事情,我們試圖來做 一下內部的整合,先把我們內部整合好了以後,再來看外面的,還有沒有其他比較需要處理的事情。總而言之這件事情我是很有感覺的,我們一定會有所處理。」當時,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也就是現在的政務委員也說:「我們主張,應該要立法來保障,不能用現在這樣,都是吵一下才會得到一點點的改善,這對外籍看護工是不公平的。」但五年過去了,說好的家事服務法呢?

2008年政府推動長照十年計畫,近幾年長照1.0、2.0計畫接連推出。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逐漸得以申請喘息服務。部份雇主已漸漸脫離與移工弱弱相殘的思考邏輯。立法保障看護工勞動條件刻不容緩。藉由此法,除給予看護工基本勞動條件保障,同時保障雇主權利,逼迫政府扛起長照責任。落實照顧正義。

在今年國際移工日前,再度將更新後之「家事服務法」送進立法院;法案內容除勞動條件保障外,亦包含保險、退休金、轉換期間雇主免空窗等條目。要求行政院盡速推出版本,讓立法院得以審理法案。

法條內容說明

內容

說明

勞動條件基本保障

享有基本薪資、每日連續11小時休息、加班費以1.5倍率計算、休假日、國定假日及年假比照勞基法規定。是保障看護工可以在合理的勞動條件下,受到的合理的報酬。在不過勞的情況下,提供有品質的照顧服務。為避免在看護工休假期間,看護短缺之情況,雇主可向長照服務申請喘息服務。

社會保險

強制納保勞保;看護工職災案件並不少見;抱老人時跌倒、打掃時高處墜落及罹患手部、腰部職業病等。應投保勞保,保障勞雇雙方。

納保就業保險;於轉換雇主期間,得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以減輕雇主及移工經濟壓力。

退休金
提撥

依常理雇主應支付勞工退休金。依台灣勞退新制規定,每月僅需提撥6%進專戶。當移工老年退休時,將有一層保障。

終止合約權利平等

依現行規定,在雇主違法時,移工可要求轉換雇主,否則無法終止合約。考量看護工與雇主、受看護者居住同處, 其勞雇關係相對緊密。所以應該給予雙方終止合約之權利。並在看護工終止合約、轉換雇主期間,雇主可即刻申請遞補新勞工,避免照顧空窗期。

 

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盡速修法勿拖延 記者會

時間:2020/12/10 9:00 地點:中興大樓102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委洪申翰國會辦公室、立委范雲國會辦公室、婦女新知基金會

主持人:立法委員洪申翰

出席代表與發言名單:立法委員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莊喬汝董事長、台北大學法律系 郭玲惠教授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事發後更將女實習生解職轉換實習單位一事,各界掀起抵制潮,但這並非是單一個案,而僅是職場性騷擾案件的冰山一角。對於這樣的事件,立委洪申翰、范雲以及長期倡議消除職場歧視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由民間與立委們合作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版本已送進立法院,呼籲勞動部應盡快提出對案,盡速將漏洞補上。

立委洪申翰指出,這都是只是職場性騷擾冰山一角。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於加害人是雇主,調查機制應該如何進行,並沒有明文規定,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情況層出不窮,很多被害人擔心在公司內部被報復,不敢走內部申訴管道,福灣巧克力就是這樣的例子。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從母法到細則、準則,其實都沒有明訂行為人是最高雇主時,申訴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的規定。對此,立委洪申翰表示,已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草案,其中第13條之1,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

立委范雲表示,這起事件應是台灣第一起因性騷擾被民眾抵制,以致多家合作公司宣布停產或終止合作的案例,這代表台灣民眾整體性平議意識提升,以及對職場性別友善及安全環境的強烈訴求,更需要企業領導者帶領實踐社會責任。但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卻在職場性騷擾處置上有立法缺漏,第一,加害人是雇主時,還是由雇主來調查,根本不可能公正公平;第二,加害的雇主僅由公司處罰,常是不痛不癢的申誡,卻沒有辦法由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因此,立委范雲之前已提出性工法修法草案,希望勞動部能儘速面對立法疏漏,配合修法並規劃配套。

任教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同時也是台北市及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的郭玲惠教授,從過去處理實務案件的經驗提出,現行性工法對於性騷擾是否成立,主管機關是沒有辦法處理,僅能針對雇主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等來監督雇主;但雇主通常不會自己說自己成立性騷擾,反而造成實務上的漏洞,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把制度設計成要由主管機關來受理申訴的理由。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律師也表示,婦女新知基金會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推動團體,長期關注性別工作法的施行與落實,並多次提出修法建議。從實務案例中,我們發現,福灣的性騷擾案件並非唯一個案,過去也有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未敘明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申訴調查機關為何的案例;或者,對於被害人來說,根本不敢向公司提出申訴,也沒有期待公司會做出負責人性騷擾成立的認定,更擔心,向公司申訴董事長或負責人後,會工作不保,因而導致申訴人權益受損的案件。

因此,莊喬汝律師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增列,「性騷擾之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得向該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交由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即應進行調查。前項申訴處理調查程序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處罰對象為雇主是否提供防治措施與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但針對最高負責人本身的行為卻是無法可罰的。因此,呼籲性別工作平等法應明定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行政責任,增列「裁處行為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罰則。

立委洪申翰、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共同呼籲勞動部,不要再拖延怠惰,讓性騷擾被害人權益持續被忽略。請勞動部盡快啟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法,不要再讓受騷擾的勞工擔心受怕,以及面對被雇主性騷擾還要再向雇主申訴的荒謬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