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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網站、「性騷擾一點通」網站、《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步》及網站、《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及網站、《女權火‧不止息:台灣婦女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與美麗少年工作室共同出品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DVD。

想生孩子不用辭職回家,自己的勞動權益自己顧

想生孩子不用辭職回家,自己的勞動權益自己顧

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 開拓部主任


示意圖,非當事人

曉萍近日積極面試,希望能在年前找到好工作。某日,她與面試的主管相談甚歡,口頭約定下個月開始工作。就在要離開前,主管閒話家常般的問她「是否已經結婚」、「未來有沒有打算生小孩」?在她回答「預計先工作個兩年,之後再生小孩」後,主管面有難色,直接表示這份工作暫時不適合她,建議她可以考慮生完小孩以後再來應徵。或者,先簽署同意書,約定要懷孕前先跟主管報備跟自行安排職務代理人,不然就要自動離職,避免對其他同事造成困擾。

主管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讓小美感到錯愕。剛談完到手的工作怎麼瞬間就變成地獄,難道有計畫要生小孩錯了嗎? 雖然生氣,但小美也開始猶豫如果真的到這個公司服務,萬一有天懷孕,雇主刁難或是不讓她請產假、育嬰假該怎麼辦?

一、事先約定不得懷孕,或懷孕就離職或減薪等,即是雇主違法!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因其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等狀況,予以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先約定或是規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得離職或是留職停薪,這也不能作為解雇的理由,否則就是懷孕歧視、育兒歧視。

像曉萍遇到的這種狀況,她可以拒絕或申訴不合法勞動條件,公司會因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受罰。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規定要依法公告違法雇主名單,所以在求職前不妨先花點時間上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網站搜尋公司是否在黑名單上唷!

二、想生小孩就該辭職回家?

根據主計處105年統計,20到29歲的台灣女性就業率高達9成,但30歲之後,就業率就持續下滑,再也回不去了。並不是台灣女人到了30歲之後,工作意願降低或是不用工作,而是職場對於「生養小孩者」不夠友善,加上傳統上仍認為生養小孩是女人責任的刻板印象,結果就是無數的職場媽媽陷入難以脫開的困境,甚至必須懷著「生養小孩是給雇主或其他人找麻煩」的烙印,進入收入不穩的非典型就業市場,或者永遠離開職場。

生小孩,不只是個人的事,也是雇主的事,同時也是國家社會的大事。如果持續把生小孩看作是個別女人的選擇,而忽略雇主的社會責任,以及人口政策作為國家發展核心,新的人口代表著將來可勞動與納稅的穩定來源,當雇主跟國家都拒絕承擔責任的時候,那麼台灣女人延遲生育、不婚不生,只能說是剛好而已。

三、守法,是雇主義務,不是員工福利,更不是恩賜。

既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那麼遵守法律提供員工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就是雇主不能不做的責任與義務。當雇主違法的時候,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就是勞工保障自己權益的方法。

翻轉照顧子女與家人是個人責任的概念,需由國家與雇主共承擔

儘管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迄今已經15年,相關規定都在法令中,但是具體落實與扭轉社會對於照顧子女與家人是個人與家庭責任的概念,卻還需要許多努力。

懷孕歧視來說,即便已經在法律中明訂雇主不得要求與約定,但從婦女新知基金會2015年所做的懷孕歧視調查卻反映出,仍有27%的受訪女性表示,面試時曾經被雇主詢問「是否已懷孕」、「未來」是否打算生小孩,12%曾遇過明目張膽要求員工簽署或承諾「對懷孕員工不利的約定」。50%的受訪女性表示,自己、同事或親友曾因懷孕,在職場受到刁難,最常遇到的刁難包括「因懷孕導致考績、升遷、調薪受到影響」、「不合理的職務調動」,甚至有雇主言語暗示懷孕員工拿掉小孩。職場文化對媽媽不友善,受訪女性中高達57%表示會擔心職場懷孕歧視,最擔心的是「考績可能會受影響」、「可能會丟工作」、懷孕後「升遷可能會受影響」,讓女性勞工不敢生、不能生、不准生。更不要說仍有多數女性不知道相關勞動權益與法令保障,可以拒絕或申訴不合法勞動條件。

家庭照顧假中,公務員有5天有薪事假,而勞工卻是併入無薪事假,兩者的差別待遇也還沒有得到修正;雇主應提供托育設施與措施,目前規定適用的僅有受僱員工達100人以上的企業,未能落實到更多人所工作的中小企業上,也應該視台灣現有的產業現實狀況,向下修法,讓更多人能夠適用。在法條中,也僅規定主管機關對雇主設置應給予經費補助,但是對於雇主未提供卻沒有任何罰則;等同告訴雇主有良心、拿到政府補助就做,不然你不做也沒關係。

其餘還有因應目前勞動變形現況,派遣與非典型勞動越來越多,雖然先前修法已經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共同列為雇主,但是僅限於性騷擾的處理;對於其餘具體保障與支持措施,派遣員工依然不適用,假派遣、真僱佣,也是後續勞動法規必需全面檢討與修法規範的部分。

而目前的家庭照顧假、陪產假,也都仍以法定配偶為主,儘管臺北市政府率先開始放寬同志註記伴侶適用家庭照顧假,也有些友善企業主動放寬對於家庭成員與伴侶的認定,但是現有的民法婚姻家庭對於家的定義,還無法囊括多元家庭的需求,對於多數工作者來說依然無法適用;這些也是未來需要搭配一起修法跟放寬的,才能讓勞工真正兼顧家庭與工作。

法律是保障的最底線,也是最終武器。還需要更多人使用與申訴,才能夠讓法律越貼近民眾生活與發揮功能。性別工作平等法也非一開始制訂就有現在的規模,而是多年來陸續修訂與增加罰則,藉此要求雇主落實。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勞工的權益自己顧,違法的老闆自己檢舉。

<原文登載於 2017/10/11 Yahoo! 奇摩新聞 政事觀察站 https://goo.gl/1n5M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