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出版品

《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網站、「性騷擾一點通」網站、《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步》及網站、《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及網站、《女權火‧不止息:台灣婦女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與美麗少年工作室共同出品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DVD。

性別平等運動的結盟政治/陳昭如

性別平等運動的結盟政治

文/陳昭如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結盟政治不是家

Bernice Johnson Reagon曾經說,別把結盟(coalition)和家(home)二者給搞混了。家是孕育養分之所在,和自己相同的人在一起,這給了你歸屬感、安全感。結盟則是為了存活而奮戰、嘗試在差異之中尋求共事可能之所在。人們以為可以在運動中找到家的歸屬,以為女人可以因為共通經驗而共享一個家。但差異總是在,女性主義政治的結構是結盟,別想在當中找到家的感覺。要結盟,就必須放棄家的安全舒適感。結盟是在街頭上完成的,不是在你的家中;結盟不是用來孕育滋養你,而是讓你能夠存活。

家與結盟之間的進進出出,讓運動與個人可以繼續走下去。然而,時日越久,越是體會結盟政治的滋味,家的感覺則越來越遙遠。在此,「家」不是指那性別分工與物質分配的權力運作之所在,而是一個象徵性的空間,一個你和同類相互支持取暖、滋養能量之處。如果家是相同的結合,結盟是差異的連結,那麼,那些相同能夠相聚,又如何在差異之下共同行動?

如果家的成員要完全相同,那麼,家只能是與自己相處的空間。對學術工作者來說,閱讀、研究、寫作,就是家了。在這樣的家中生活,是日常的一部份,我想,這或許最符合家與結盟之間的進出關係:思考、學習、生產知識,養成結盟作戰的氣力;出門作戰累了,連結堵塞了,別在戰場上枯竭,回家休養生息。而且,家的滋養越充分,運動也會更有力,即便還是無法推倒高牆,仍然有所前進。雖然思考與生產知識不僅是為了結盟作戰,而運動的累積也不見得都能夠成為知識的養分,不過,這樣的關係,還好。運動的激昂熱情與知識的冷靜寂寞,組成人生的節奏。

如果是跟她/他人一起構築的家,一個提供群體歸屬感與安全感的空間,那麼,尋找某些相同,也是放棄另些差異的功課。因為,沒有一個人跟另一個/些人完全相同。社會群體因共同的結構處境而建立,但位處共通的結構處境不見得共享相同的經驗、認同或立場,更不用說社會群體身分的多重交疊,讓所有的相同之中都有差異。不過,所有的差異之中也都可能找到相同。因此,不只結盟政治是與差異共事的政治,家也是在差異中尋找相同的空間。

如果結盟是在差異中尋求共識,而家也是在差異中找到同類,這麼一來,家與結盟有何不同?我試著這樣想。結盟政治尋找可以共同行動的策略或立場,克服矛盾。我們嘗試找到不同家人可以一起作戰的方法,讓集體行動成為可能,將「異己」集結為共同推倒高牆的力量。別求在結盟中找到同質性的舒服自在,也別把結盟政治變成經營一家人的感情。家就不一樣了。我們找尋和自己一樣的家人,可以一起哭一起笑一起罵的家人,家是提供歸屬感的地方,排除「異己」,才能創造所需要的安全感。運動需要運動倫理,但家人的結合與相處不見得講道理,「感覺」很重要。結盟政治的我們,和家人的我們,不太一樣。結盟政治中有不同差異的連線,而我們也需要不同的家,提供各種相同的歸屬感。

異同之中,先後之間

運動是結盟,不是家。婦運的結構是結盟政治,而同運也是。不過,在討論二者的關係之前,讓我們先來思考一下其與性別平等運動的關係。「婦女運動」一詞歷史悠久,只是在「婦女」一詞早已備受檢討之後,我們迫切需要、但尚未找到取代「婦女運動」或「婦運」的新名字。就目前來說,我比較喜歡「性別平等運動」或「女性主義運動」一詞,倒不是認為應該放棄女性作為主體、或者主張女性所受的壓迫不再是性別壓迫的重點所在,而是因為不想繼續用「婦」界定「女」,並且強調運動的意識型態與政治性,清楚標示運動的目標。

性別平等運動的目標是性別平等,不同的性別與平等想像,就決定了性別平等運動與同運的關係,決定了性別平等運動與同運的結盟或不結盟構造。我的想法是這樣的。異性戀父權/男性宰制是一種性別壓迫,而壓迫就是製造宰制與從屬地位,性別平等運動對抗性別壓迫,當然就必須改變異性戀男性在上位的宰制結構,所以父權/男性宰制落在打擊範圍,但異性戀霸權當然不會除外。我也認為,相同不是平等的前提,平等也不等於相同待遇。如果追求性別平等是要女人和男人一樣(因為女人和男人相同)、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因為同性戀和異性戀相同),其危險就是後者(男人、異性戀)成為衡量前者(女人、同性戀)的標準,後者決定了前者平等的面貌。在這樣的定義下,性別平等運動可以包含同運,只要其運動目標是反對異性戀父權/男性宰制。

理論的主張落到實際的結盟政治之中,「選擇題」與「排序題」的難題便出現。既然結盟是在差異中尋求共事與共識的可能,那麼,要選擇什麼差異中的相同立場與策略來結盟?不可棄守的差異底線在哪裡?什麼應該優先、什麼可以排後?如何避免不同運動目標的相互拉扯造成扯後腿或噤聲?婚姻有不同的歷史與實踐意義:對有些人來說是壓迫;對另些人來說是排除。有的人想逃離,有的人想進入,有的人要拒絕。有些不造成侵害的同性性被次等化,但也有構成壓迫的異性性被當成自由的實踐。有的人頌揚各種性的同等化,沒有哪一種性次於其他的性;有的人則強調侵害的型態或有差異,但性少數與性多數都不豁免於製造性壓迫。有些人渴望老年能有同性親密伴侶的照顧;有些人則主張私化與家庭化的照顧會惡化性別、階級與族群壓迫。有的人主張代孕可以提供非異性戀關係的生育需求,並且承認生育作為一種勞動;有的人則憂慮在內國與跨國的階級、性別與族群不平等結構下,代孕仍是一種壓迫的控制而非權利的解放,一個被壓迫的處境不能正當化造成另一種壓迫。

結盟,說來不易,做來也難。有的相同可以先行,有的相同得在旁等候。有些差異可以擱置,但有的差異是根本的矛盾。差異可能是立場,也可能是策略,也可能都是。沒有簡易的判準來決定哪些共通點要先行,結盟的倫理課題與民主模式更是大問題,但或許有個抽象的判準來決定差異是否應該擱置、結盟是否可行:如果在同一個議題上,差異造成另一種壓迫、或者否定另一種壓迫的存在,那麼這種差異就是根本的矛盾,不能被擱置,也就是使結盟成為不可能的條件。因此,在性別議題上,厭女和恐同都不該是結盟的對象。然而,在一個特定議題上的無法結盟,不表示在其他議題上沒有結盟的可能性。厭女和恐同的「差異」,有可能在階級的聯合戰線上被暫時擱置,只要厭女和恐同沒有成為該次結盟的立場或策略。我們很難同時對抗壓迫所有多元交織的面向,因此需要在不同的戰線上進行結盟。正因為結盟不是家,也正因為壓迫的結構是多元交織,行動是在政治結構下進行,性別平等運動必須與其他運動進行結盟,共同之處攜手合作,不同之時則分道揚鑣。

與法對戰,以法作戰

結盟政治的難題遇上法律,只有難上加難。要不要與法對戰?該不該以法作戰?

經常,法律讓人望之卻步,令人生厭,或棄如敝屣。法律的專業門檻築起一道人心的高牆,既護衛專業利益,也讓人們欠缺瞭解的動力。讀來索然無味的規範文句,讓人很難產生好感,而保守的司法實踐更製造了人們的厭惡感。立法與訴訟的漫長過程、結果的有限性,讓人們的期待常常落空。高不可攀,保守頑固,徒勞無功。社會運動何必浪費資源心力去從事法律動員?人們傾向於認為,直接對抗壓迫,或者從事教育,似乎比訴諸法律更能改變社會。與法作戰是不得已,以法作戰則沒必要,或者太狹隘。

對社會運動來說,法律人常扮演的是兩種角色:收拾善後的救星,寫條文或訴狀的工具。最需要法律人的時候,往往也就是被法律找上門的時候,也就是「被動地」動員法律。在不服從運動風起雲湧的當下,公益訴訟律師們簡直應接不暇。當動員法律成了運動的議程,倡議法律人(cause lawyers)也就派上用場,負責把運動的訴求變成條文或訴訟的主張。當然,也有些時候,倡議法律人參與運動議程的設定,而不僅是執行運動目標的專業工具。

由於解嚴後婦運運動的不服從行動並不常見,特別是在性別主流化的路線之下,會議室比街頭更常是運動施力之所在,法律人幫忙收拾善後的機會並不多。曾經,動員法律是婦運的重要議程,國會遊說與法院訴訟都需要法律人。性別平等運動選擇與法對戰,因為法律被認為是壓迫的來源,桎梏了女人的生活,左右了女人的生命。然而,據說,臺灣的婦運法律改革已經走到大致上改得差不多了的地步,剩下的主要是「落實」問題,動員法律難以成為運動的重要議程,與法對戰不再必要,其他型態的培力耕耘比以法作戰更有趣。相對地,同運的法律改革則處於必須奮力與法對戰的狀態,因為法律的種種限制桎梏了同志的生活,左右了同志的生命。再怎麼不得已,也得玩法。

玩法不玩法,或者說明了運動所處狀態與策略的不同,卻也由來於對法律壓迫的理解,以及基於此理解而做出的行動選擇。如果認為台灣的婦運改革已經大致完成,那很顯然是從自由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而得出的結論。在這樣的觀點下,對女性的差別待遇既然已經大多被廢除,接下來要對付的主要就是對同志、跨性別等等群體的差別待遇。然而,如果不把差別待遇當作歧視的原型,不把相同待遇和自由選擇等於法律的平等,不把極小化法律管制當作自由的面貌,不以單軸模式來理解並面對歧視,不把性別政治隔離於憲政民主制度之外,那麼,何止同運需要玩法,性別平等的法律改革有好多好多的事要做,除非我們認為平等已是現狀。動員法律是運動之必要,因為種種的不平等,都有法律參與其中;而要打造平等的可能性,法律也無法缺席。

這倒不是要說現在與過去沒什麼兩樣。法律的壓迫始終都在,但面貌已有所不同。與法對戰、以法作戰的難度也確實增加了,因此運動更加需要專業化。這麼說,倒不是要讓動員法律的任務更專屬於法律人,而是期待運動的深化。就像各種專業,法律知識確實需要費些力氣來瞭解,但也沒那麼困難,只要願意去做。瞭解它、掌握它,才更能夠瞭解如何與法對戰,也才能更好地思考如何以法作戰。如果法律專業的門檻是由門內外的人所共同構築而成,那麼,積極的公民可以從外拆解之,批判的法律人則由內鬆動之,裏應外合的結盟,可以讓我們 – 結盟的我們,而不是家人的我們 – 對抗壓迫的行動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