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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既非婚姻又不平權的同性伴侶法

拒絕既非婚姻又不平權的同性伴侶法

林實芳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圖片選自網路免費圖庫)

近日總統分別與挺同婚與反同婚雙方陣營見面,聽取雙方意見;也有立委針對同婚提出總質詢,表示德國式不同於婚姻的同性伴侶法可能對社會衝擊較小,法務部則在質詢時表示將再提出修法的法制建議。不過在各種報導中,仍頻見有政治人物表示:若採此次尤美女委員與國民黨許毓仁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整合的民法修正案,還需連動修改其他幾百條法律;可是如果是另立德國式的同性伴侶法,則不需連動修改其他法律,較為單純云云之謬論。

事實上,政客的謬論是刻意說反了。本次立法院在2016年12月26日通過初審的整合版民法修正案,完全不須大量修改其他法條,反而是法務部在兩公約國家報告指出,另立德國式的同性伴侶法至少須修改498項與配偶權益相關的條文。迄今由法務部最新委託林昀嫻等教授所進行的研究報告建議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也確實無法提供同志們稅法、訴訟法、社福等相關權益,研究報告中明確建議,要在同性伴侶法外,另請求立院補充修法,同志的權利義務才能夠受到完整的保護。

其實去年(2016)底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的民法修正案就只有兩個:一個是整合民進黨尤美女委員、國民黨許毓仁委員、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整合版,共5條;另一個是修改民進黨蔡易餘委員版本的新蔡版,共3條。修改民法的幅度及立法成本都相當精省,更重要的是,跨黨派整合版條文明確指出,異性和同性配偶都是「平等適用於本法及『其他法規』」,亦即只要增訂了這一個民法的概括條款,就毋需再修改其他任何大大小小的行政法規。

連司法院秘書長在委員會審查時,也以正式的書面意見,特別贊許此種立法模式。司法院表示:若採尤美女委員所提案的此種民法概括的定義條款,就不用再去逐一修改民法及其他法條用語,節省立法成本,也不會在修改之時掛萬漏一,相當簡便可行,「本院敬表贊同」。

2013年前屆立院之舊版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確曾採修改「父母」、「夫妻」用語的方式。法務部當時也說其他法律提及「父母」、「夫妻」者,共有112部法律、356條,需連動修正,耗費太多立法成本,因此反對。惟該2013年版本已因屆期不連續而歸零,雖說當時民間團體也另有同性、異性都可適用的伴侶制,可惜從來沒有被正式提案進入立法院。所以可以明確的說,自2013年至今,立法院一直都只有擴大讓同性配偶也可以受到婚姻保護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並沒有反對者所稱的多P、亂倫合法化云云。

2017年的今天,立院的民法修正案都是單用一條概括條款、就可平等適用民法及其他法規的進化型草案。但反對人士卻還在不停跳針「修改民法要連帶修改其他很多法律」等老舊的理由反對婚姻平權,卻不知這正是他們所主張同性伴侶法的最大致命傷。

2017年3月23日,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已經出爐。若根據這個法案,異性才是結婚成為配偶,同性只能登記成為伴侶;直接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以只能「準用」不能「適用」民法婚姻規定。因為不是婚姻,同性伴侶無法請婚假、另一半死亡領不到遺屬年金,連可登記的年齡也不同。原本台灣社會已合法的跨性別者同性婚姻,法制銜接也成大問題。行政及立法專業本來應該追求以簡馭繁,但現在卻是在棄簡從繁、製造問題,浪費人民稅金莫此為甚。法務部提出的同性伴侶法草案,既非婚姻,又不平權,就是直接背叛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承諾:婚姻平權。

補註: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更以釋字748號解釋,明確宣告現行民法拒絕同性配偶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以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政府必須在二年內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的修正,相關立法方式不得違反憲法宣示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在大法官此一解釋文中,不屬於婚姻的同性伴侶法已經明確被大法官所排除。政府機關應該直面大法官所宣示的憲法義務,還給同性配偶歷史及社會法制上持續被剝奪侵害的婚姻自由。

原文刊載於:蘋果日報即時論壇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4/1063637/

刊登日期時間:2017年02月24日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