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出版品

《婦女新知通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及「性騷擾完全拒絕手冊」網站、「性騷擾一點通」網站、《看見新移民-多元文化小撇步》及網站、《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及網站、《女權火‧不止息:台灣婦女運動剪影-公民影音教材》等出版物;與美麗少年工作室共同出品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DVD。

「憲法法庭也要民主化 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不可缺」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言稿全文

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部主任 秦季芳

地點:司法院正門口

發言團體代表:

陳昭如會長(民主平台會長;台大法律系教授)

秦季芳主任(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邱文聰會長(澄社會長;民主平台副會長;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執委(台權會執委;民主平台理事;台大國發所教授)

涂予尹理事(民主平台理事;淡江公行系助理教授)

圖說:「憲法法庭也要民主化 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不可缺」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照片由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提供。

由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台權會、澄社、經民連等多個團體於2017年3月16日下午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司法院積極推動,在許宗力院長上任後首次召開的憲法法庭的程序就應立刻作出改革,於3月24日 大法官擬就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召開言詞辯論一事,提出制度性呼籲,要求:憲法法庭要民主、資訊要公開、程序要公正。並且團體也將聲明親自送交許宗力院長,希望他慎重考慮。

新知的代表法律部主任秦季芳,以過往大法官曾審理過的性別平等案件為例,說明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曾經是重要的性別平等推手,並要求大法官在釋憲過程中,應廣納各方真正具有學術專業的論述及學理研究,以及具體生活事實的種種意見,方能不受誤導。特別是來自於聲請者立場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對提供同志社群狀況的正確資訊與理解,具有極高的重要性應予參酌。發言稿的內容全文如後:

大法官數次解釋導正婚家中的性別不平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作為為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而奮戰多年的團體,在1990年代即就民法中關於婚姻家庭許多男女不平等法律的推動改革,除了社會倡議之外,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是改革重要的推手,否則單憑怠惰消極保守的立法院及行政機關,根本難以撼動欠缺性別平等婚姻家庭體制。

以新知發動的第365號解釋來說,過去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父權獨大」條款,即是靠大法官宣告違憲才有修正的可能。而依第452號解釋,將民法第1002條原本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條文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造成不公平,也被宣告違憲。

而第457號解釋,是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讓榮民因耕作而分配房舍暨土地,在其處理規定之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訂定:「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規定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對兒子及女兒有差別待遇,也因而違反平等而違憲。

釋憲是改革立法之重要手段及推進力量

對於法律規範不周延,造成立法或修法後未能落實貫徹憲法保障的意旨,大法官會議第410號,就74年民法修法前,妻子一旦結婚後其名下的原有財產由夫享有收益權,最高法院甚至有判例,妻子結婚後取得的財產若無法證明是她的,一律認定為夫所有,即使不動產登記在妻子名下,妻也並非是真正的所有權人。這個惡法在民國74年修正卻為德不卒,對修正前的狀況未訂定解決辦法,以致於妻子受不公平壓迫的情況仍然存在,無法適用新法。幸而有第410號解釋,要求有關機關對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已發生現尚存在之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夫之原有財產及妻之原有財產部分,依平等原則儘速檢討修正。方使絕大多數採取法定的聯合財產制關係的夫妻,得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再讓夫獨享大權,造成妻子的財產權受到不公平待遇。

過往的釋憲及立法的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社會變遷,生活事實及價值觀已有許多重大不同,但積習的法律及保守刻板觀念,使國家權力不能發揮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功能,甚至無視這些遭受不平等規範壓迫及歧視者的痛苦而阻擋法律的更新及改善。幸而有這些大法官解釋文,積極地導引有關機關及立法院,必須積極地做出合乎憲法價值的行動。

大法官應廣納各方意見做出維護平權進步決定

因此,婦女新知作為倡議及推動婚姻平權的團體之一,認為法律應不分性傾向平等看待,給予同志締結婚姻之保障。現在正逢充斥許多對同志不實想像、或以學術之名卻在立場及方法未經得起檢驗的偏頗研究等等訊息,我們要求大法官會議在釋憲過程中,應廣納各方真正具有學術專業的論述及學理研究,以及具體生活事實的種種意見,方能不受誤導。特別是來自於聲請者立場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對提供同志社群狀況的正確資訊與理解,具有極高的重要性。期許今日的大法官們,能如之前所引的數則解釋,在這個歷史的關鍵時刻,在程序上力求周延,傾聽這些不同專業及角落所提供的意見,以及為這些被眾人所誤解、歧視多年、因遭受不平等及污名痛苦的人民所發出的聲音,請大法官們

在程序運作及實體判斷,都能做出開創性、維護平等權利的進步決定,留下再度成為歷史上足資稱頌的新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