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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首次同性婚姻釋憲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記首次同性婚姻釋憲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部主任 秦季芳

2017年2月10日,司法院公布將同性婚姻釋憲聲請案於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起因於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認為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可能有憲法爭議而聲請釋憲;另外,祁家威和男伴兩人至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祁主張民法條文可能違憲,也聲請釋憲。

這是司法院大法官首次針對同性是否得以締結婚姻,表示受理這兩個聲請案,並決定召開憲法法庭公開進行審理,使公眾得以了解聲請方與機關方之見解,值得肯定。同志與其家人,長期被排除在國家婚姻家庭體制外,導致現實生活中發生各種問題,各項權利都受到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這個行動,讓同婚爭議得以從人民權利保障的角度及憲法的高度來討論。過去婦女團體為了爭取打破性別不平等,透過系列聲請釋憲,宣告相關規定的違憲將定期失效,促使立法院修正了男女不平等的相關規定,因此使憲法的平等精神得以落實,邁向更為進步的里程。

時至今日,不同性傾向也應被平等納入婚姻的制度性保障,釋憲聲請人之一的祁家威從1986年就開始嘗試去法院與同性公證結婚、尋求救濟,卻屢遭拒絕或敗訴,終能在2000年9月提起第一次釋憲聲請,卻在隔年5月18日大法官會議以程序理由而不受理,因此他於2015年8月二度聲請釋憲。因多位同性伴侶向台北市政府戶政單位進行戶政登記結婚遭拒,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故台北市政府也提出釋憲聲請,距前次聲請的16年後,司法院終於將這兩件聲請案併案受理,將對此表達憲法上的意見。

大法官們預計在憲法法庭就四項爭點進行辯論:
1.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第一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第一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3月24日當天上午,由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則由廖元豪教授任訴訟代理人先開場,次由祈家威及其律師團陳述,再由法務部、內政部及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分別以關係機關身分發言表示意見。

廖元豪教授陳述了,基於時代的改變,同婚應受民法保障,不承認同性婚姻,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2條基本權之保障,而承認同志婚姻,反而可鞏固婚姻的價值,認同婚姻忠誠、穩定及扶持的關係,不同想法的反對者仍可發表意見持續溝通,並不會對社會有負面影響。另位聲請人祈家威則表示,這一天他已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律師團也表示對是否容許同性婚姻,應作合憲性解釋,不應違反憲法及增修條文之意旨,尤不應以人力無法改變之性傾向而因此將同志排除在婚姻之外,基於婚姻不僅是具體權利的總合,尚有其文化上象徵意義,故不應創造僅適用同志伴侶的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方案,非真平等,反將邊緣化及次等化同志伴侶的處境。

法務部由部長邱太三出席,指出無論依何種解釋方式,現行民法的婚姻都是指一男一女的異性用語為規定,無法將同性納入現行規範。而且這屬立法形成之自由,基於價值本得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手段目的具正當合理關連時,即屬合憲。依社會變遷宜為漸進立法,並未違反平等。內政部則以實體係由其他規範所定,身分關係無法自行創設,過去依照實體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意見辦理登記作業,未來也將尊重大法官之意見。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則陳述現行規定,並未尊重多元文化,雖台北市104年起開放市內同性伴侶註記,105年起開放跨縣市伴侶註記,然而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更應落實平權政策。

在其後進行了兩輪的交互詢答,聲請人及法務部間有不少不同意見之針鋒相對,也正是在法務部長回應聲請人祈家威立法自由界限的劃定時,邱太三驚人地說出,單純修改民法會造成對社會的衝擊,例如祭祀公業本以異性結合為基礎,又如祖先牌位是否寫考考或妣妣、婚禮上稱呼新郎新娘等,作為同婚將會衝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證。邱太三部長更說民法制定是依我國人民數千年所形成的規範和機制,並問了聲請人:同性婚姻的社會需求是在何時出現的?

廖元豪教授則回答:應追求「我站起來,沒有人因此要倒下」的價值,同性婚姻的需求在何時出現,對同志來說不一致,但同志是受到嚴重壓迫的團體,沒辦法說出他們的需要,又如何界定何時出現?他更進一步也提問,數千年來的婚姻制度也不一致,那麼婚姻的本質到底為何,以及何以維持社會秩序卻要以排除同性婚姻來達成?

本次憲法法庭計有六位鑑定人:陳愛娥副教授、張文貞教授、陳惠馨教授、劉宏恩副教授、李惠宗教授、鄧學仁教授,分別都提出書面作為鑑定意見。接下來的程序,先由法務部、兩位聲請人進行對鑑定人的詢問。次由大法官羅昌發、湯德宗、許志雄、黃虹霞、詹森林、黃昭元等,也陸續對法務部、兩位聲請人及六位鑑定人提出問題。

六位鑑定人雖然針對婚姻是否為基本權利以及與婚姻制度之關係,意見有所不同,但都認為應在法律上加以解決,但對於解決之方式,到底係以民法還是另立專法,以及同性與異性夫妻在何種程度下平等視之,還是認為因實質有所差異故應在規範上予以區分,鑑定人則各自看法互異。也在後續大法官及相互的詢問及回答中,有許多精彩的陳述,篇幅之故,就不一一在此轉錄。

綜觀整場言辭辯論內容,各自就婚姻制度、婚姻締結對人、社會及法制層面的影響與作用,往昔的傳統與認知、現代權利的保障、以及民法的規範是否違反憲法,應以如何的方式看待同性結合,應以何種手段規範為妥,法務部以邱太三部長在憲法法庭的表現看來,仍堅持從立法以及歷史的體系來說,無法導出同性得以結婚之結論;並強調婚姻制度是人類數千年的生活規範而制訂的,民法中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組成並不違憲。婚姻自由其實並非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並引歷年大法官的解釋,憲法所保障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兩性之結合為主。

其他包含市府的訴訟代表和許多鑑定人都認為,同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不能因道德情感不接受同婚而侵害同婚者的權益。國家已經存在婚姻制度,而憲法22條保障基本權利包括婚姻自由權利,婚姻獨特的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並不是因為形式上一男一女結合,而是其中超越形式的東西是憲法價值所珍視的,就是人和人之間親密信賴同甘共苦。這些元素彰顯人性尊嚴。國家創設不同的制度,來保障不能進入婚姻制度的人的雙軌制,讓不同性別認同、性傾向的公民能選擇伴侶制是樂見其成。但不能因此否定同性者結婚自由,以同性伴侶法搪塞。大法官應正視同志要求的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應給清楚釐定方向確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意義與範圍。過去立法不足怠惰己久。

法務部雖口口聲聲說會採開放的態度,但仍說了許多條件,須不造成相關的法律與基本人權的衝突,邱部長舉例是造成宗教自由、契約自由的衝突。並認對於神職人員有沒有義務給同性婚姻者證婚,會有這樣的衝突。又例如遊覽車司機拒絕載挺同的人士,這樣的契約自由是不是應該要尊重?反而內政部及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都強調,只要修法,會尊重相關規定辦理。也會遵守尊重性別多元文化、落實性別平權的政策。

一埸憲法法庭的辯論,誰清楚在意弱者長期不受保障的現實,誰對採取何種手段才適宜,有了高下之分。大法官的最後解釋人,令人期待,也令人寄予高度開創新局的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