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與工作

遇到懷孕歧視怎麼辦?想要請產假、育嬰假,有哪些規定或限制?遇到職場歧視跟差別待遇怎麼辦?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是公教人員,想知道如何依法保障自己權益,請參考本會「性別與工作法律Q&A」,也歡迎來電進一步洽詢。

投保年資滿一年,意指子女三足歲前的累計,年資滿一年後的育嬰假期間,才可領育嬰津貼。如果子女超過3歲,其就業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 ,當然也就不能申請育嬰假,更無育嬰津貼。另外,如果勞工欲申請育嬰假時,尚未加入就業保險的話,可立即加保,但須等年資滿一年後才領育嬰津貼。

只要妳/你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男、女只要有配偶的工作證明及雇主的同意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就可申請,當然,有參加就業保險是必要條件。要擔心的是臨時工或工讀,其工作屬性本來就屬於短期性質,保險年資累積滿1年本來就不容易,要申請留職停薪的確相對不易。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規定,受僱者也就是勞工,依同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可以拒絕受僱者申請,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受僱者應領之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若雇主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雇主對於休完育嬰假後回到工作崗位的員工,不能予以刁難或拒絕回復原有職務,一旦發生類似之情形,員工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或做勞資調解,要求雇主准假或回復原職。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尋求司法救濟和金錢賠償。這些行政申訴或司法救濟的途徑,都是勞工朋友可以善用的資源。重要的是受僱者有申請育嬰假和育嬰津貼的需要時,若與雇主有良好的溝通,才有可能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局面。

大多數的人並不清楚,除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樣也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對於未婚媽媽或爸爸有相當大的幫助。若未婚者想提出留職停薪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除了依規定提出留職停薪證明外,另外只要有撫育自己子女的事實者,雖然沒有配偶工作證明,一樣可以辦理育嬰津貼的請領。

如果父母都參加就業保險且同時撫育2人以上的子女時,只要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沒有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可以分別請領6個月,合計12個月的津貼。換句話說,如果是雙胞胎,育嬰假2年內,父母共有24個月的育嬰津貼。以此類推,生產的夫妻共可請領36個月,受限於須在子女滿3歲前及夫妻個人僅能申請2年的育嬰假,是以3胞胎36個月津貼為限。

關於外籍配偶部分,在2009年5月1日前,有居留權的外籍和大陸配偶只能參加勞保,還不能參加就業保險,不符合申請育嬰留職津貼的條件,因此,無法請領育嬰留職津貼,只能由符合資格的台籍配偶申請。不過,自2009年5月1日起,配合育嬰津貼的相關規定修法施行之後,外籍配偶就可以加入就業保險,但投保年資需滿1年之後才可請領育嬰津貼。也就是說,外籍和大陸配偶最快也要等到2010年5月1日起才可請領「育嬰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相關規定及訊息民眾可至勞工保險局網站/最新訊息下載,或電詢及至各縣市辦事處索取。相關諮詢網址電話如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bli.gov.tw
語音答詢專線 412-1111或412-6666轉123 或0800-078-777
諮詢電話 (02)2396-1266轉2862
地址 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台北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00~19:00
各縣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公教人員,不論男、女,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一)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二)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直撥入帳。
(三)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應蓋妥被保險人印章及機關學校印信)。

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格式如下:
http://140.128.179.8/school/data/files/2009090814464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