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不論男、女,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一)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二)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直撥入帳。
(三)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應蓋妥被保險人印章及機關學校印信)。
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格式如下:
http://140.128.179.8/school/data/files/200909081446450.doc
投保年資滿一年,意指子女三足歲前的累計,年資滿一年後的育嬰假期間,才可領育嬰津貼。如果子女超過3歲而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當然也就不能申請育嬰假,更無育嬰津貼。
公保被保險人(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退保者,得依公保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重新選擇加保,並一律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並自符合公保法第17條之1規定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大多數的人並不清楚,除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樣也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對於未婚媽媽或爸爸有相當大的幫助。若未婚者想提出留職停薪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除了依規定提出留職停薪證明外,另外只要有撫育自己子女的事實者,雖然沒有配偶工作證明,一樣可以辦理育嬰津貼的請領。
如果父母都參加就業保險且同時撫育2人以上的子女時,只要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沒有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可以分別請領6個月,合計12個月的津貼。換句話說,如果是雙胞胎,育嬰假2年內,父母共有24個月的育嬰津貼。以此類推,生產的夫妻共可請領36個月,受限於須在子女滿3歲前及夫妻個人僅能申請2年的育嬰假,是以3胞胎36個月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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