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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故事/秦季芳

文/秦季芳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春嬌與志明交往一陣子訂婚後,春嬌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志明並不想要有孩子,兩人因而大吵一架,志明一氣也就離家,從此消失…

  春嬌覺得自己被騙了,先前同居時的甜蜜,卻在懷孕後志明立刻翻臉不認,避不見面。春嬌想告志明詐欺,而且決定把孩子生下來,要志明負責母子的一切開銷。

  但是志明覺得自己老早就說過不想要生小孩,但春嬌卻不顧他的想法,沒想到懷孕了,反而率親友來吵個不停,開口要逼婚、支付金錢,要志明給個交待,志明完全不想結婚了。

如果你是法院,該怎麼決定誰是誰非呢?

  依我國的民法,即使訂了婚約,春嬌與志明在法律上仍然不具身分的關係,不是具有配偶的法律地位。因此,當兩人有了裂痕,如果無法好好溝通到相互妥協達成協議,不願進展到結婚時,春嬌及志明,就面臨了法律上到底要如何主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春嬌覺得自己被志明欺騙了感情,還付出懷孕的代價,但是刑法上的詐欺,規範的是以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對象,感情上覺得受到欺騙,並不能告志明詐欺。而志心負心避不見面,若是到了約定的結婚期日不願結婚,春嬌可以選擇依民法第976條主張志明故違結婚期約而解除婚約。或是,雙方對婚姻的歧見過大,雖未具體約定婚期,但志明事先不配合避孕,事後「鬧出人命」卻悔婚,春嬌可以主張依同條第一項第9款的重大事由,請求解除婚約。春嬌若是無過失的一方,可依第977條及978條主張請求志明負擔春嬌因解除婚約所受的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萬一春嬌在兩人關係破裂中有過失,無法因解除婚約而請求損害賠償,仍可以主張志明違反婚約,請求賠償所受的財產上損害。

  志明也可以主張,原本即決定不想要孩子,怎想到春嬌卻居然懷孕,導致現在的局面。不過,志明如果沒有配合避孕,事後卻以此為由避不見面,可能會被春嬌請求因解除婚約或違約,而必須負起的相關責任。

  無論是志明或春嬌,如果因訂定婚約而互為財物的贈與時,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依民法979條之1,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一旦孩子如果生下,而志明避不見面時,孩子或春嬌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要先向法院請求志明認領這個孩子,才能要志明負起撫養孩子應負的責任例如支付扶養費等。不過因為扶養孩子本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因此春嬌不能對志明請求全額的扶養費用。而且因為春嬌不是志明的配偶,無權要求志明支付春嬌的生活費用。

  另外,法院若判強制志明認領孩子,這個孩子就視為春嬌與志明的婚生子女,依民法規定,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若不想共同監護,則要由春嬌與志明共同協議,決定由何人來取得孩子的親權。假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依民法1055條,由一方向法院提出決定親權歸屬的聲請。若法院裁定歸其中一方,另一方在法律上則有探視,亦即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

  還有一件事也要提醒的是孩子的姓氏。在志明未認領前,孩子是從母姓。但若志明認領後,依民法1059及1059條之1的規定,子女在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而子女已成年者,自己可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這二種變更,各以一次為限。除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此,春嬌及志明,在兩人感情生變,無法再往前走到原訂的婚姻終點,還有許多的權益事項是要仔細考慮的事。當遇見一個人,沉醉在濃情蜜意裡,還是要思考自己的人生規劃,並與對方好好談清楚。一旦有了預期以外的事件出現,考驗的將是如何妥當的安置自己,而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又如何能夠實現,涉及許多法律的規定。徬徨之際,別忘了利用社會既有的資源取得協助,讓自身的問題,得到適當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