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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讓身分證配偶欄消失好了!/秦季芳

文/秦季芳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故事之一:交往了一陣子,女人趁機會看了男子的身分證。「配偶欄是空白的…」、「我可以放心地跟他交往了!」女人喜孜孜地想。在安心與男子共同生活後的某一天,忽然有人破門而入,「我是他的太太,妳這個壞女人,搶人家的丈夫,不要臉!!!」接下到來的一連串訴訟,讓女人精疲力竭,痛苦不堪。「為什麼他有太太?為什麼?我明明看過他的身分證,上面並沒有任何配偶啊!」無盡地疑問,迴盪在女人的腦中…

故事之二:女人和先生冷戰了好一陣子。先生自從認識另一個女子就變了,常常不在家,常常神祕地見到來電就走到家門外,站得遠遠地低聲講著電話,卻帶著溫柔的表情。女人心裡有著不安,憂慮抓不住先生的心。女人安慰著自己:「還好,我們辦了結婚登記,我是有名有份的,任何人改變不了這件事…」。想起當年兩人在家人的反對下雖然沒錢辦個風光的婚禮,但找了兩位好朋友當證人,彼此在結婚證書上蓋了章,堅定地訂下互守的承諾,完成了結婚的登記。在戶政事務所拿到註記彼此是配偶而換發的身分證那一刻,是多麼地開心啊!

忽然女人收到了法院通知。她尋求法律問題諮詢,得到的回答卻是晴天霹靂:「因為結婚登記時的法律採取儀式婚主義,你們沒有舉行婚禮,法律上不發生婚姻的效力。即使有戶籍登記,還是可以因為證明沒有舉行婚禮而被推翻…」多年來的名分,就因為這個訴訟,徹底的瓦解消亡…女人無語,痛苦地喊著:為什麼訂出這樣的法律欺騙我?她眼睜睜看著「先生」離開了家,和那名女子遠走。在自己身分證配偶欄在訴訟確定結果出爐後,換為空白欄位的那一刻,她崩潰了!

這兩個故事並不是想像。原本與傾心的人交往,組成家庭,令人感到滿滿的幸福。但法律卻存在當事人難以預料的冰冷殘酷。民國19年制定民法時,第982條規範婚姻的形式要件是「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違反的效果,是則婚姻無效。但這條規定在民國74年改為二項不同的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增訂第二項的理由是,「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這項修正或許立意是良好,但倍受批評的是,身分關係不應以「推定」,也就是事後以反證推翻。這樣的規定對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而信賴戶籍登記的民眾來說,普遍以為公文書上有所記載即發生實體的婚姻效力,但是一旦有人舉證其實未舉行公開儀式,法律上婚姻即是自始無效及絕對無效,這對已登記為夫妻的當事人形成莫大衝擊。所以到了民國96年才修正並於民國97年5月23日施行新制,落實結婚登記作為結婚的形式要件,預防所舉案例中的狀況再度發生:「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身分證上存在配偶欄的意義是什麼呢?根據修改前的法律,有記載配偶未必表示真正具備了合法配偶的身分;空白的配偶欄,也不意味著就是自由之身,可能有法律上的配偶存在。而配偶欄的存在,有人深深因此恐懼因為配偶欄內容的變動,招致社會人際關係裡的蜚短流長。曾經,我接到一通諮詢時堅持不要離婚的女性痛苦的聲音:「萬一拿身分證到公司辦理員工旅遊,大家看到我的配偶欄沒了先生的名字,我會受不了大家的閒話,覺得我是個婚姻失敗的女人…」。因為這個欄位,她寧可維持假面的完整婚姻,忍受著先生的財務需索及長期離家不關心她的生活,但卻不敢改變。

既然,身分證表彰的是個人的識別而已,為何要將獨立的個人與配偶作不必要的連結?這些因配偶欄位而遭受苦楚的人們實在不應該去承受這些。在過去的立法造成的諸多問題並沒有配套的解決時,我們實在沒有必要將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位保留,讓更多過往的問題延續下去,眼睜睜見它變為人們難以捨棄的枷鎖。每一個人本不應受身分證配偶欄位形式所束縛,而是確實地回到做獨立個體的原初。身分證配偶欄,還是讓它消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