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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家事不簡單、司法要友善!」家事事件法施行四周年體檢 民間團體及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聯合記者會

時 間:2016 年 5 月 30 日(週一)上午 10:00

地 點:立法院中興大樓一樓 103 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3 之 1 號一樓)

主持人:莊喬汝(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席:

尤美女 ( 立法委員 )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 執行長)

林美薰(現代婦女基金會 副執行長)

秦季芳(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豪門婚變、名人爭奪孩子監護權、父母告子女要求扶養等這些案件見諸新聞,尋常人家也有。

法院如何處理這些爭訟?針對家內事的特殊性訂出一套專門審理程序,引進社工、心理等各種專

業,以協助家庭解決問題的「家事事件法」,在 2012 年 6 月 1 日施行。然而施行四週年來,出

席者共同提出幾項施行的重大問題亟待檢討,認為司法院更應對症下藥加以改善。

 

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應建立評核、監督及退場機制以保障當事人及兒童權益

家事事件法在設計當時,希望透過調解制度讓雙方當事人有機會能達成共識,避免對簿公堂。

但調解制度有諸多缺失需改善。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觀察,發現有疲勞型、欠缺性別意識或強

勢促成等類型的不當調解,使原本應協助當事人達成共識反造成壓迫或傷害。故調解委員的監督

及評核,應更為積極。此外,不適合調解則應進入審判,而非讓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等待,另進

入審判時,法官應結合家事專業團隊做出判決,使當事人不再冗長的訴訟中加深彼此對立。

 

司法院雖訂定申訴流程,然卻少有人提出申訴,因為擔心案件會因提出申訴而遭到法院刁難;

或當事人認為申訴不能改變什麼,因此選擇不申訴。司法院應將申訴機制改為積極評核制度,主

動增加對調解過程中調解品質進行了解,遇到未符合評核標準之調解委員讓其退場,以保障調解

過程中之當事人權利。

 

勵馨基金會則是發現一些程序監理人雖作為兒童在家事事件中的代理人,卻未站在兒童的角

度思考,本身也不具與兒童相關之專業背景或工作經驗,故案件處理的過程反而傷害兒童的利益。

因此程序監理人資格認定與監督機制更應建立,以確保其有能力作為兒童的最佳代言人,才能保

障兒童利益。

高衝突案件不宜貿然適用翻轉監護,應審慎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及意願勵馨還發現家暴離婚案件中,

成人易忽略孩童心理層面因為目睹暴力的創傷,產生對相對人的恐懼,但法院逕自認為孩童沒受暴

便是沒有問題,而依成人的權勢角力將孩童監護權判給相對人,忽略兒童的最佳利益與其意願,是有

問題的作法。離婚案件中雖應考量「合作式父母」,且可採「翻轉監護」的觀點,認為孩子討厭父母

一方,必定是另一方刻意「離間」親子關係,因此「翻轉監護」,將孩子監護權判給被離間的那方。

記者會中尤委員及各團體代表都認為,高衝突的離婚案件不適合使用翻轉監護,這不但沒有考量孩童

的意願,且忽略了孩童的心理狀態及依附關係,亦未評估父母雙方的適任性。合作式父母的概念雖立

意良善,但仍應詳細評估孩子與雙方父母的關係以及可能受到的傷害、尊重孩子表意權,以維護孩子的最佳利益。

 

家事審理資源不足,法官負荷大幫手卻少、司法院應檢討人事需求及資源配置

「家事事件法」引入結合社工、心理及法律專業的「家事調查官」協助法官調查家事事件、

解決家庭紛爭。然而施行迄今,全國家事調查官卻只有 31 名,遠遠不及司法院於 2014 年估計全

國有 152 名家事調查官的需求,甚至去年立法院決議要求增補的低標 50 名都未達成。對照全國

一年超過 15 萬的家事事件案件量,平均一名家事調查官必須負擔近五千件家事事件;士林、新竹、

雲林、台南等地法院家事案件量一年近萬件,卻只有一名家事調查官,負擔沉重;離島法院以及

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更皆未配置家事調查官。今年司法院甚至停止招收家事調查官,令人憂心。

 

家事案件涉及的問題繁多,但審理資源卻嚴重不足,全國 132 位家事法官卻要審理一年 15

萬件的家事案件,不少法官甚至沒有專任的法官助理。目前司法院總員額限制下,不同單位分食

人事大餅,家事相關的員額往往是被犧牲。家事法官負荷大,面對的家事案件又往往複雜,審理

資源不足,協助法官進行調查的家事調查官、法官助理、程序監理人的員額編制少,在在影響家

事案件的審判品質。

 

應檢討當事人的審級利益、法官之管考機制宜重視家事審理特性

家事非訟事件一審是地院的獨任法官,二審是地院的合議庭法官,但兩者都在同一個法院,

104 年統計,裁定維持率達 88.75%,較一般民事案件略高。因此,新知提出對一審的裁定聲明不

服,應考慮由高等法院審理。如此不但減輕一審法官案件負荷及壓力,讓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較能

落實。上級法院有較多機會審視一審的裁定,才能貼近紛爭事實並了解一審運作情況,也使更多

家事法官有到上級法院的機會,有助於家事審理專業受到重視,同時也改善上級法院常在審理時

有缺乏性別意識、認知不足的弊病。

 

家事法官的管考不應只看結案數、維持率、折服率或是否遵守審理的期限,而非只依數據判

斷績效。應多方考量其職能及資源運用度、是否能妥適轉介連結當事人所需資源等能力納入管考

項目,具體檢視審理的品質。司法院應更重視司法使用者意見的回饋,提高解決家事爭端的妥適性

家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許多專業人員中,家事調解委員及法官,具重要角色,因此他們的表現如何應讓

程序參與者如當事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等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反應審理狀況,也讓家

事調解委員及法官受到合理監督,有客觀依據可作為參考,以瞭解情況提升審判的品質。

 

司法院應提供更多資源及支持系統,才能使家事事件法原來設計的美意落實,讓不同專業跨

領域合作有其效果,亟待司法院來改善。記者會末,團體及尤美女委員共同提出,要建立監督、

評核及淘汰機制;法院應更多考量當事人權益及兒童表意權,以維兒童最佳利益;家事要辦好,

人員不可少;檢討審級利益及家事審理專業;給我意見回饋單等訴求,要求司法院積極作為,落

實立法設計美意。

 

摘記司法院對之所作回應「推廣落實各項家事制度 大步朝向友善司法邁進」

針對「家事不簡單,司法要友善!」記者會,司法院回應意見 大略如下:

一、為提升家事調解品質,業已建立並落實調解委員評核機制

法院均已建立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並邀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之外部學者

專家參與,督促落實解聘或不續聘之家事調解委員,亦將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並利用多項途

徑宣導家事調解申訴機制。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教育訓練時亦規劃納入倫理規範、性別平權、

多元文化、調解態度與技巧等課程。針對有無疲勞行調解、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或強勢調解等情況,

未來促請各法院落實相關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並持續建構友善調解環境,適時連結資源。

 

二、推動家事服務中心設置豐富各項服務

各地方政府於 102 年起在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全面設置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包

括陪同出庭、諮詢輔導、心理支持、親職教育輔導、擬訂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方案、社福資源轉

介等服務。並定期舉辦業務聯繫座談、召開圓桌論壇,並派員實地考查,瞭解實務運作狀況,協

助解決有關困難。

 

三、程序監理人資格認定及監督機制

程序監理人非法院編制人員,而係由各相關專業或類似公會單位推薦,經彙整成冊供法官參

考。將建請相關單位依推薦表格式,推薦具有「尊重多元文化」、「處理家事事件」、「與身心

障礙者工作」、「與兒少或老人工作」及「家庭系統動力」等知識及工作經驗者,本院亦將彙整

其專業背景、曾受訓等相關資訊,供法官參考。程序監理人之訓練亦採取分類、專業及階段式訓

練。其監督及退場機制為選任後依據當事人或縣市政府等之反應,如發現有不適當或不適任依職

權或依聲請,即可撤銷或變更選任。

 

四、「合作式父母」觀念之倡導仍係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酌改定親權事件中,法官會依訪視,探求兒童之真意,並進行必要之調查,作為裁判之依據。

於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常因爭奪子女親權,於程序中嚴重撕裂親子之情感及關係,有害於未成年子

女之最佳利益。故本院近年希經由對當事人宣導「合作式父母」概念,透過親職教育課程或心理

諮商,推廣離異夫妻雙方維持合作關係,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實務上當事人是否願學

習當「合作式父母」,即為評估其親職能力的重點之一但非唯一因素,法院仍係以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為依歸,為全面性的調查及判斷。

 

五、家事調查官員額將逐年適時補充

家事調查官係 101 年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新增家事調查事務所需人員,

應屬專案新增之員額,實不應囿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高限。惟本院歷次向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爭取,均無法專案新增。本院因有預算總員額之限制,未來仍將持續作整體通盤檢討,

適時補充家事調查官員額。

 

六、近年來家事庭法官人力微幅增加

家事庭法官由 101 年 107 位增至 105 年 132 位。惟相對於家事事件之成長幅度,仍有不足,

故本院已多次函請各法院重視其工作負荷,適度調整所需人力。並編制有法官助理協助,另有司

法事務官處理家事非訟事件。再者,家事調解前置、社工陪同、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駐法

院家事服務中心等核心制度亦逐步開展,發揮協助妥適、迅速處理家事事件之效能,有 3 成至 5

成之家事事件可經由調解程序而解決。

 

七、家事法官可依其志願往上級審法院流動

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由家事法庭或專股處理家事事件,地院法官仍可依規定聲請調任至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辦理家事事件。每年家事法官均有相關研習及在職進修、考察等提升專業職能,

各地家事法官均可依其志願及相關規定聲請調任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目前家事非訟事件與家事

訴訟事件合併審理時,而當事人對裁判不服時即由高等法院處理家事非訟之抗告事件。至於是否

將全部家事非訟之抗告事件均改由高等法院處理,宜再審慎評估。

 

八、建立司法使用者意見回饋機制

各法院均設意見箱,備置「司法人員辦案及服務態度反應表」,民眾亦可善用書面、司法信

箱或電話等方式表達意見。家事調解委員亦已建立申訴處理及意見調查表等回饋機制。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項制度在各法院以及相關機關、團體共同努力下,已逐步發揮功能,

本院期盼各界持續給予最大支持,讓新制逐步落實,具體實踐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盡力達到友善司法、司法為民之目標。